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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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名称合法合规、规范统一,有效防范名称使用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名称组成(一)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二)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
2、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三)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四)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不得超出第二项所列的名称范围。(五)第三项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医疗机构可加冠同一品牌名称。二医疗机构命名原则(一)医疗机构命名应当依法、准确、规范、合理,名称必须名副
3、其实,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误认。(二)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县”“区”等字样。(四)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五)中医医疗机构名称应当同时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有关规定。三、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一)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核
4、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L通用名称应当规范使用,符合医疗机构类别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更改;2.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用于名称登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1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由国家或者省级正式印发文件明确规定相关“中心”的,按照文件规定统一执行。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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