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集体“三资+6+8”管理制度的通知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集体“三资”“1+6+8管理制度的通知庆农规20252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全面提升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大庆市农村集体“三资“1+6+8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大庆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11日大庆市农村集体“三资“1+6+8管理制度第一章建立1个专家库第一条为便于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展政策解读、业务指导、日常检查、提级清查、审计监督等工作,建立市级农村集体“
2、三资管理专家库。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家是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主要由市直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金融、资产管理业务骨干,以及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经服务机构中从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条入库专家应从事财务、审计、金融、资产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入库专家应定期深入基层进行政策解读、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处理信访。开展提级清查和审计监督时,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工作人员。第二章完善排查治理的6个机制第一节线索收集办理与移交第四条采取多种方式征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线索,可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监督检查
3、提级清查、审计监督和专项治理等渠道收集,探索开发农村集体“三资阳光监督微信小程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固定的线索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记录,确保工作日期间畅通。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公众号、微信群等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全面拓宽群众知晓面。第六条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线索开展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翻阅账目、查阅文件资料、走访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核实结果准确可信。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第七条核查发现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移
4、交纪委监委进行核实处理。要建立线索移交清单和移交工作台账,及时跟踪线索办理情况,并记录处理结果。第二节提级清查第八条重点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多、资金项目多、集体负债多、群众举报多、信访反映多以及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常态化提级清查工作。每年要制定提级清查计划,市、县(区)清查比例分别不少于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10%和30%o第九条在清查过程中,重点查看以下六项内容:(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问题。重点清查是否存在侵吞挪用、截留、套取村集体资金;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集体资金等名义,故意长期拖欠或变相占用农村集体资金;违规出借农村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生态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5、支出名义,虚报套取农村集体资金;会计核算中白条入账、无据入账,甚至以白条入账套取集体资金;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账;将农村集体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或者存入个人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不公开、未及时公开、选择性公开以及其他违规管理使用资金问题;(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重点清查违规出租出借出售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农用机械及设备等资产;非法侵占、无偿占有农村集体资产;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资产从事营利活动;农村集体资产出租未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资产处置不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在村级建制调整、合村并居、村改社过程中资产管理和处置不规范以及其他违
6、规管理处置资产问题。(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问题。重点清查违规发包、违规处置非法占有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农户家庭承包地除外,重点是机动地和新增资源)、林地、草地、水面等资源;资源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签订探头合同;机动地发包超过法定承包期或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发包合同价格明显偏低、逾期不缴纳承包费;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的“垄断包、“人情包、“权力包现象以及其他违规管理处置资源问题。(四)农村集体债务问题。重点清查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以虚假债务核销不合理开支、长期挂账不还、个人债务转嫁村集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7、因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滥发补助等非生产性开支形成债务;行政推动或引导村集体以举债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或投入平台公司等经营主体问题。(五)工程项目管理问题。重点清查工程项目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拆分项目、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村干部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违规承揽和转包本村工程;工程项目完工后闲置,不能持续产生效益,管理不规范、管护不到位问题。(六)农村产权交易问题。重点清查涉及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较大数额资产处置等交易中,未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问题。第十条清查组至少2人组成,市级清查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需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家库中
8、遴选。县级清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需从财政、审计、经管等领域遴选。第十一条提级清查应采取座谈交流、入户走访、查阅文件资料和抽审会计账目及凭证等方式进行,每个村随机入户不少于3户。第十二条建立提级清查台账,落实好清查背书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由清查组成员、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村党支部书记在问题登记表上签字背书,现场确认问题清单,并存档备案。第三节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县级要制定审计计划,合理确定本年度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数量,确保两年内实现域内全覆盖。县级可自行组织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也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审计组人员必须2人(含2人)以上。第十
9、四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和监事会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农业农村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
10、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经审定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要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向集体成员公布和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七条审计单位依法依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对审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进行处罚,对侵害群众利益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第四节问题反馈及督办第十八条要建立畅通的问题反馈机制。开展提级清查、
11、监督检查等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合理化指出隐藏性、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以工作提示函的形式印发县(区)、乡(镇)政府,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第十九条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发现问题实施分类处置、销号管理,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第二十条要把问题整改作为监督重点,对被检查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措施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并围绕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落实、有效推进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整改工作做实做细。对问题整改情况及成效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实对账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彻底。第五节专项整治第二十一条定期梳理提级清查、审计监督、巡视巡察以
12、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反馈的问题。对于个性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对于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坚持标本兼治,在形成具体指导意见和整改意见基础上,必要时由市、县(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实施系统性整改。第二十二条市级要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每年选取2项内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将管理问题频发、廉政问题多发、群众信访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问题取得明显整治成效。第二十三条市级专项整治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必要时协同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县(区)专项整治由县(区)党委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统筹部署,避免市、县(区)两级农村集体“三资领域专项整治
13、过多、过乱,相互“撞车”冲击,造成基层工作负担,影响整治效能。第六节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提级清查、审计监督问题整改工作消极懈怠、拖延整改、整改进度缓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一时间给予工作提示,对敷衍应付、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且属纪委监委管辖的,移交当地纪委监委处理。第二十六条各
14、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提级清查、审计监督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拖延、没有按时完成清查、审计任务的,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下达工作提示函,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提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上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对整改缓慢的,要第一时间给予工作提示,对经提示后仍不整改的,及时通报或约谈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经通报或约谈后仍不整改的,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第三章规范“三资”管理8项重点第二十七条严格财务预(决)算。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人员薪酬、用工预算、管理费、经营收支、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固定
15、资产购置、借还款、投资等,由理事会起草年度预决算草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政府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用工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实际用工、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工值标准等情况,编制详细年度用工预算,预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县级应制定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值上限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县域标准,结
16、合当地劳动力价格,科学合理确定本组织用工工值标准,工值上限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突破。第二十九条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第三十条严格债务风险防控及化解。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严防新增不良债务,不得违规举
17、债兴建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控。坚持边查边化、分批分类、先易后难、群众优先、应化尽化的化债原则,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高质高效化解村级债务,坚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要加强债务账务管理,清查出的债权债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清查结束后仍滞留账外的债务,村集体将不予确认。对虚假债务、村干部个人未履行规定程序私自借款等违规债务,村集体不予以确认,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第三十一条严格规范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
18、准,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丢失、毁损和报废等不能通过平台交易的,其他属于县级确定的价值较大资产处置应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合并、分立、解散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八)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9、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的资产,以及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伙经营的资产,应当进行资产估价。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确有需求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县(区)、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进行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向全体成员及时公开。第三十二条加强资源合同管理。要严格资源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
20、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详细记录。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应当根据农村现状、成员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数据,接受成员监督,坚决杜绝不公开、假公开和半公开行为。财务公开信息应当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工程立项、招标、验收及预决算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
21、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开上季度财务应公开事项;财务收支计划应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7日内公布,对资产经营(包括村办企业运营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信息可于年终一次性公开;涉及到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随时公开。对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投资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历时较长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财务信息公开。财务公开期限不得少于7日,在公示期间要保持公示资料完整,如有丢失或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成员查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也
22、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可以利用电脑终端、手机APP、微信群(公众号)等便于查询的相关形式公开,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墙报、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第三十四条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各县(区)要依据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进场交易主体、范围、流程及方式,特别要对进入域内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项目品种、交易金额、面积规模”和“资源面积较小且不易采取竞价方式的标准进行明确,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交易事项全部纳入平台交易,特别是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真正做到“应进必进”。要发挥好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监测预警作用,重点关注即将发包到期的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在下一发包期间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对未进行公开交易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大庆市农村集体三资“1+6+8管理制度(庆农规2025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