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L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建立完善监督反馈工作机制,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农委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
2、的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测绘、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法人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申诉人),在履行合同和法定职责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的提出。举报,指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法人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线索的提出。维修申报,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使用人,依据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运行管护问题及维修需求的提出。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指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设立热线电话,用于接收、解答、办理、答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的服务平台。通过市政务
3、服务12345便民热线、农田随手拍小程序等渠道反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信息,与本平台并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五条按照国家和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平台运行管理中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责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收到的反馈进行下发和督办,承办需市级办理的问题,协调市级层面相关工作,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平台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接收热线,派发工单,建立并更新台账,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衔接,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对乡镇政府、参建
4、单位、管护主体的工作职责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级下发工单的核实、办理,向平台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向区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第六条申诉人、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有权知悉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其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鼓励申诉人、举报人实名反映问题。使用人应提供工程设施名称、位置、现状情况,以及使用人联系方式等,以便核实办理。第二章接收与受理第七条平台运行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午8:30至12:00、13:30至17:00时。第八条平台接收人员收到来电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分类处理:(一)涉及申诉的,应记录工作台账,填写下发工单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二)涉及举报的
5、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记录工作台账。举报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制作工单并下发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举报政府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告知举报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三)涉及维修申报的,应记录工作台账,填写下发工单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办理。(四)涉及政策咨询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规定,直接答复诉求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政府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五)涉及同一事项的,告知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六)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及时向相对人作出接收或受理的告知,避免因受理拖延影响当事人权益。第三章工单办理第九条收到派发工单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单反馈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6、原则上收到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告知平台办理结果。对无法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明确工作措施和办结时限并按期向平台反馈。第十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涉及申诉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收到工单后3日内处置完毕;超期未解决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3日内仍未解决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区政府和市平台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将派出工作组进行实地督导并同步将问题线索和解决过程情况转纪检监察部门。(二)涉及举报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查清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因质量问题整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7、由责任单位承担。(三)涉及维修申报的,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工单办结后,平台应向来电人反馈和回访,核实工单办理情况并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评价为不满意的工单,平台应将办结工单退回区农业农村部门再次办理。第十二条对平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委协调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机构,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政策培训,采取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
8、作能力。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平台运行管理和工单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决策参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委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执法部门:(一)对法定职责内的诉求事项拒不接收的;(二)对受理的诉求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三)办理诉求事项弄虚作假的;(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关个人信息的;(五)非法干预、压制、打击报复或干扰来电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9、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热线电话的变更应向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报备并发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热线发布之日起实施。合同编号: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明为了指导我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农田建设
10、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施工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7。4 .带号的条款,是与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制度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不得删减,只能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5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增加项目建设
11、管理责任方为丙方、丁方等,并约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8一、项目概况8二、合同工期8 三、质量标准8 四、合同价格8 六、项目负责人9七、合同文件构成9八、承诺9九、合同生效9十、合同份数101 .一般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2 语言文字151.3 适用法规151.4 标准和规范1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7 联络171.8 严禁贿赂171.9 化石、文物17LIO交通运输181.11 知识产权181.12 保密19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 .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192.3 发包人人员202.5 组织竣工验收203.
12、承包人20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03.2 项目负责人213.3 承包人人员22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33.5 分包23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43.7 履约担保243.8 联合体254.监理人25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54.3 监理人的指示255.工程质量261.1 质量要求261.2 质量保证措施271.3 隐蔽工程检查271.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91.5 质量争议检测296 .安全文明施工296.1 安全文明施工297 .工期和进度317.1 施工组织设计317.2 施工进度计划327.3 开工327.4 测量放线337.5 工期延误337.6 不利物质条件347.
13、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47.8 暂停施工357.9 提前完工368 .材料与设备37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7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37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37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8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88.6 样品39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9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0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19 .试验与检验419.1 取样419.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110 .项目调整4210.1 项目调整的范围4210.2 项目调整权4210.3 项目调整程序42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310.
14、6 项目调整引起的工期调整4410.7 暂估价4410.8 暂列金额4510.9 计日工45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611.1 合同价格形式4611.2 预付款4611.3计量4711.4 工程进度款支付4812.验收491.1 1工序、单项工程验收491.2 2竣工验收4913 .工程结算5113.1 工程结算申请5113.2 工程结算审核5213.4 最终结清5214 .缺陷责任与保修5314.1 工程保修的原则5314.2 缺陷责任期5314.3 质量保证金5414.4 保修551.1 1发包人违约561.2 2承包人违约571.3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916 .不可抗力5916.1
15、 不可抗力的确认59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60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0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117 .保险6118.1 和解6218.2 调解6218.3 仲裁或诉讼6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21 .一般约定622 .发包人653.承包人654.监理人675.工程质量687 .工期和进度698 .材料与设备7010.项目调整70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113 .工程结算7314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7415.违约7516 .不可抗力7617 .保险7618 .争议解决7719 .补充条款7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
16、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O项目地点:O主要建设内容:O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Bo计划完工日期:年月Bo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口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口四、合同价格L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O2.合同价格形式:O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O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O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O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O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O工人工资支付周期:O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17、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六、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O七、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
18、时间:年月Bo本合同订立地点:O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发包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19、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
20、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
21、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3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22、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8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10承包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
23、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项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
24、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2.3项完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2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项目调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26、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如有)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
27、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项目调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项目调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4.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
28、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适用法规合同适用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29、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1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2 合同协议书;1.3 通用合同条款;1.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5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6 )技术标准和要求;1.7 图纸;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9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10 纸和承包人文件1.10.1 纸的提
30、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10.2 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1.10.3 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10.4 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31、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10.5 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11 络1.11.1 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2、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11.2 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11.3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12 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
33、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13 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4 交通运输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
34、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5 知识产权1.1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
35、1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5.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36、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6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7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
37、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38、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
39、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40、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
41、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发包人、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现场检查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汇报、解答。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42、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
43、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44、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为投标文件所确认的人选,合同期内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
45、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
46、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