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合同模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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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L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建立完善监督反馈工作机制,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农委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
2、的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测绘、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法人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申诉人),在履行合同和法定职责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的提出。举报,指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法人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线索的提出。维修申报,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使用人,依据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运行管护问题及维修需求的提出。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指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设立热线电话,用于接收、解答、办理、答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的服务平台。通过市政务
3、服务12345便民热线、农田随手拍小程序等渠道反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信息,与本平台并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五条按照国家和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平台运行管理中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责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收到的反馈进行下发和督办,承办需市级办理的问题,协调市级层面相关工作,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平台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接收热线,派发工单,建立并更新台账,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衔接,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对乡镇政府、参建
4、单位、管护主体的工作职责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级下发工单的核实、办理,向平台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向区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第六条申诉人、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有权知悉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其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鼓励申诉人、举报人实名反映问题。使用人应提供工程设施名称、位置、现状情况,以及使用人联系方式等,以便核实办理。第二章接收与受理第七条平台运行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午8:30至12:00、13:30至17:00时。第八条平台接收人员收到来电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分类处理:(一)涉及申诉的,应记录工作台账,填写下发工单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二)涉及举报的
5、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记录工作台账。举报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制作工单并下发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举报政府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告知举报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三)涉及维修申报的,应记录工作台账,填写下发工单至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办理。(四)涉及政策咨询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规定,直接答复诉求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政府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五)涉及同一事项的,告知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六)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及时向相对人作出接收或受理的告知,避免因受理拖延影响当事人权益。第三章工单办理第九条收到派发工单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单反馈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6、原则上收到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告知平台办理结果。对无法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明确工作措施和办结时限并按期向平台反馈。第十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涉及申诉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收到工单后3日内处置完毕;超期未解决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3日内仍未解决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区政府和市平台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将派出工作组进行实地督导并同步将问题线索和解决过程情况转纪检监察部门。(二)涉及举报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查清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因质量问题整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7、由责任单位承担。(三)涉及维修申报的,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工单办结后,平台应向来电人反馈和回访,核实工单办理情况并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评价为不满意的工单,平台应将办结工单退回区农业农村部门再次办理。第十二条对平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委协调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机构,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政策培训,采取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
8、作能力。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平台运行管理和工单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决策参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委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执法部门:(一)对法定职责内的诉求事项拒不接收的;(二)对受理的诉求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三)办理诉求事项弄虚作假的;(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关个人信息的;(五)非法干预、压制、打击报复或干扰来电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9、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热线电话的变更应向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报备并发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诉、举报和维修申报热线发布之日起实施。合同编号: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明为了指导我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农田建设
10、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施工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7。4 .带号的条款,是与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制度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不得删减,只能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5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增加项目建设
11、管理责任方为丙方、丁方等,并约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8一、项目概况8二、合同工期8 三、质量标准8 四、合同价格8 六、项目负责人9七、合同文件构成9八、承诺9九、合同生效9十、合同份数101 .一般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2 语言文字151.3 适用法规151.4 标准和规范1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7 联络171.8 严禁贿赂171.9 化石、文物17LIO交通运输181.11 知识产权181.12 保密19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 .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192.3 发包人人员202.5 组织竣工验收203.
12、承包人20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03.2 项目负责人213.3 承包人人员22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33.5 分包23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43.7 履约担保243.8 联合体254.监理人25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54.3 监理人的指示255.工程质量261.1 质量要求261.2 质量保证措施271.3 隐蔽工程检查271.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91.5 质量争议检测296 .安全文明施工296.1 安全文明施工297 .工期和进度317.1 施工组织设计317.2 施工进度计划327.3 开工327.4 测量放线337.5 工期延误337.6 不利物质条件347.
13、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47.8 暂停施工357.9 提前完工368 .材料与设备37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7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37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37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8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88.6 样品39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9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0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19 .试验与检验419.1 取样419.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110 .项目调整4210.1 项目调整的范围4210.2 项目调整权4210.3 项目调整程序42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310.
14、6 项目调整引起的工期调整4410.7 暂估价4410.8 暂列金额4510.9 计日工45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611.1 合同价格形式4611.2 预付款4611.3计量4711.4 工程进度款支付4812.验收491.1 1工序、单项工程验收491.2 2竣工验收4913 .工程结算5113.1 工程结算申请5113.2 工程结算审核5213.4 最终结清5214 .缺陷责任与保修5314.1 工程保修的原则5314.2 缺陷责任期5314.3 质量保证金5414.4 保修551.1 1发包人违约561.2 2承包人违约571.3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916 .不可抗力5916.1
15、 不可抗力的确认59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60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0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117 .保险6118.1 和解6218.2 调解6218.3 仲裁或诉讼6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21 .一般约定622 .发包人653.承包人654.监理人675.工程质量687 .工期和进度698 .材料与设备7010.项目调整70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113 .工程结算7314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7415.违约7516 .不可抗力7617 .保险7618 .争议解决7719 .补充条款7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
16、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O项目地点:O主要建设内容:O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Bo计划完工日期:年月Bo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口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口四、合同价格L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O2.合同价格形式:O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O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O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O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O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O工人工资支付周期:O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17、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六、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O七、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
18、时间:年月Bo本合同订立地点:O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发包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19、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
20、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
21、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3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22、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8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10承包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
23、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项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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