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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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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1、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集体林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及管理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合法拥

    2、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其他承包方(以下简称“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第三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二)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过程透明,条件公平,协商一致,保障各方知情权和参与权。(三)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四)生态保护优先。流转后的林地

    3、开发利用,必须优先保障生态安全,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林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合同管理、审批、监督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沟通、备案接收、矛盾调解等基础性工作。第二章流转主体、程序和条件第五条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第六条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必须是依法拥有该林地经营权的林业经营者。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

    4、以是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第七条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含流转意向、受让方基本信息、拟流转地块、面积、期限等关键信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继受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

    5、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示后,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或者其他承包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可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第H条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严格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

    6、和义务,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流转合同中必须清晰载明相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归属。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经营权,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三)林地承包方(农户)不同意流转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流转合同第十三条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可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第十四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个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

    7、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流转合同应由承包方或其书面授权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五条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林种、树种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四)流转方式(出租、入股等);(五)流转期限和明确的起止日期;(六)流转价款及支付金额(或计价方式)、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支付时间;(七)补偿费归属,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公益林)、未来可能的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归属;(八)开发利用意向,流转后林地的主要经营方向、利用方式(

    8、必须符合林地用途管制和生态要求);(九)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受让方保护林地、合理经营、防火防虫、接受监管的义务;流转方配合办理手续等义务;(十)其它重要事项约定,如是否同意受让方再流转;是否同意受让方以林权抵押担保;是否同意受让方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必要设施(需符合规定)等;(十一)合同到期资产处置,合同期满时,受让方投入形成的固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折价、补偿、恢复原状等);(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十四)合同生效条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9、GF-2020-2603)o鼓励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副本备案。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林地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四)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第十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

    10、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第十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对流转面积特别巨大(超过3000亩)、跨县级行政区域或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跨市级行政区域或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第二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

    11、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流转主体、程序和条件;(二)拟签订的流转合同(草案)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特别是用途、期限、生态保护条款;(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需具体说明经营内容、技术措施、生态保护措施、投资计划等)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林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具备相应的林业经营资质、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五)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H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登记证书等);(三)附有流转

    12、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书;(五)具有林业生产和经营能力的证明材料;(六)项目涉及的林地宗地图、位置图;(七)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原权利人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证明;(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承办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流转程序合规性(特别是农户意愿、集体决议),项目方案可行性、生态安全性,受让方资质能力。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工

    13、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转服务体系,解决林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全过程监督,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合同网签、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衔接和互通共享,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服务

    14、水平。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流转当事人执行流转合同情况、保护利用森林资源情况。重点监管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发现流转当事人在集体林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流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非法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等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

    15、示。收费标准应合理,不得加重农民负担。第二十八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流转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强制性规定的,应在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本办法执行。起草说明一、起草

    16、背景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等新任务新要求。2024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鼓励各地采取措施,整合分散林地,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综合效益”。2025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

    17、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起草过程2025年3月以来,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泛查阅资料,确定编制思路。深入开展调研,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村集体负责同志、集体林承包大户、林农等座谈交流,全面了解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赴黑龙江、吉林、重庆、浙江等地学习借鉴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经验做法。与国家林草局发改司多次请示沟通,征求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

    18、研究,结合山东省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起草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5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7 .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林地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原则,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责。第二章流转主体、程序和条件,共八条。明确规定林地经营权

    19、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同时,分别对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分类施策、精准管理,保障各类流转行为依法合规。第三章流转合同,共五条。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主体、方式和内容,以及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的情形。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共五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分级审批权限,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条件,以及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种类。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共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并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处置方式。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流转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强制性规定的,应在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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