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集体林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及管理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合法拥
2、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其他承包方(以下简称“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第三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二)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过程透明,条件公平,协商一致,保障各方知情权和参与权。(三)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四)生态保护优先。流转后的林地
3、开发利用,必须优先保障生态安全,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林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合同管理、审批、监督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沟通、备案接收、矛盾调解等基础性工作。第二章流转主体、程序和条件第五条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第六条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必须是依法拥有该林地经营权的林业经营者。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
4、以是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第七条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含流转意向、受让方基本信息、拟流转地块、面积、期限等关键信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继受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
5、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示后,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或者其他承包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可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第H条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严格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
6、和义务,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流转合同中必须清晰载明相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归属。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经营权,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三)林地承包方(农户)不同意流转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流转合同第十三条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可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第十四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个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
7、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流转合同应由承包方或其书面授权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五条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林种、树种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四)流转方式(出租、入股等);(五)流转期限和明确的起止日期;(六)流转价款及支付金额(或计价方式)、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支付时间;(七)补偿费归属,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公益林)、未来可能的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归属;(八)开发利用意向,流转后林地的主要经营方向、利用方式(
8、必须符合林地用途管制和生态要求);(九)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受让方保护林地、合理经营、防火防虫、接受监管的义务;流转方配合办理手续等义务;(十)其它重要事项约定,如是否同意受让方再流转;是否同意受让方以林权抵押担保;是否同意受让方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必要设施(需符合规定)等;(十一)合同到期资产处置,合同期满时,受让方投入形成的固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折价、补偿、恢复原状等);(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十四)合同生效条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9、GF-2020-2603)o鼓励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副本备案。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林地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四)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第十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集体 林地 经营权 流转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