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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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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取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主

    2、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二)负责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三)组织实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的核发;(四)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实施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三)负责发放本区域车辆经营权证明;(四)负责配发、审验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五)负责本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

    3、量信誉考核工作;(六)负责在本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巡游出租汽车扬招站。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在扬招站外停靠、上下乘客,也不得在扬招

    4、站内滞留;巡游出租汽车在未设置扬招站的城市其他道路,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实行即停即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合理规划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区服务站点等基础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娱乐场所等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站点或扬招站,并免费向所有巡游出租汽车开放。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站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场所具体管理办法并对外公告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变化等情况,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和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或指导价。税务部门负

    5、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程计价设备的计量检定和计量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新增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纯电动新能源车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6、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7、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等公开、公平方式配置车辆经营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

    8、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在确定车辆经营权所有人的基础上确定经营权期限。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

    9、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

    10、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第十七条经营区域分为中心城区经营区域和县级经营区域。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巡游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收费。异地行驶

    11、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行驶途中,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在异地以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行为进行营运。第十八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3周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经服务区域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

    12、遵守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三)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五)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5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

    13、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语音提示系统;(三)在车辆规定部位公布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及驾驶员从业服务监督信息;(四)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五)配备灭火设备;(六)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等功能的设备、应急报警装置。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车窗不

    14、得使用有色玻璃或者粘贴深色太阳膜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和广告;(四)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五)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六)1十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

    15、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

    16、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

    17、停车等费用;(八)不得影响和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ZF的金额。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第二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

    18、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取运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网约车平台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车辆

    19、许可经营区域派单。巡游出租汽车在汽车站、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承接网约车订单的,应当按照场站管理规定在指定上客点区域候客。第四章运营保障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第三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

    20、指令性运输任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应提供所乘巡游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乘客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调查取证的,视为无效投诉。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依规处罚。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信息监管系统,制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办法,规范和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形成电子巡查制度,依据卫星定位系统、信

    21、息监管系统和计程计价设备等提供的信息,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经营者、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完善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计分情况确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巡游车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巡游出

    22、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

    23、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心城区经营区域,是指包括屯溪区、徽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经营服务的统一区域。(二)县级经营区域,是指中心城区经营区域以外,县级政府行政区域范围内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经营服务的统一区域。(三)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

    24、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六)服务站点,是指有专用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七)巡游出租汽车扬招站,是指有专用标志,供乘客扬手招车或巡游出租汽车停靠载客的地点。(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是指为出租汽车提供车辆清洁、维修和驾驶员就餐、休息、如厕等综合服务的场所。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基孔肯雅热防治方案一疾病概述1 .病原学: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该病毒属于披膜病毒科甲病毒

    25、属,主要通过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病毒在蚊体内的增殖周期约为8-10天。2 .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2-12天,平均3-7天。患者主要表现为突发高热(体温可达39-4CTC,持续1-7天)、剧烈关节疼痛(多为对称性,累及手、足、膝等关节,可持续数周甚至数月),伴有关节肿胀、皮疹(多为斑丘疹,分布于躯干、四肢)、头痛、肌肉疼痛、乏力等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神经系统并发症(如脑膜脑炎)、出血倾向等,孕妇感染可能导致胎儿宫内感染或早产。3 .流行病学特点:该病主要流行于非洲I、东南亚、印度次大陆等地区,近年来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暴发疫情。我国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省份因存在传播媒介(埃及伊蚊

    26、和白纹伊蚊),存在输入性病例引起本地传播的风险。流行季节与蚊媒活动季节一致,多为夏秋季(5-10月)。二监测与预警1 .病例监测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急诊科、感染科、儿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病例进行报告:发热伴关节疼痛,且发病前14天内有基孔肯雅热流行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或无明确旅行史,但出现聚集性病例(同一地区1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符合临床表现的病例)。实验室检测:对疑似病例采集血清标本,送当地疾控中心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包括病毒核酸检测(RT-PCR),IgM抗体检测、中和抗体检测等。确诊病例需同时满足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阳性结果。报告时限: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或确诊病

    27、例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2 .蚊媒监测监测内容:在居民区、医院、学校、公园等重点场所,每月开展蚊密度监测,采用布雷图指数(Bl)、容器指数(CI)、房屋指数(HI)等指标评估伊蚊孳生情况。布雷图指数之5提示存在传播风险,10则有暴发流行的可能。监测频率:流行季节(5-10月)每10天监测1次,非流行季节每月监测1次。预警机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预警:辖区内出现首例输入性病例;蚊密度布雷图指数多0;周边地区发生基孔肯雅热暴发疫情。预警信息由疾控中心发布,指导相关单位采取防控措施。三病例管理与治疗1 .病例隔离:患者在发

    28、病后5天内(病毒血症期)应进行隔离,避免被蚊子叮咬。隔离地点首选住院隔离,无条件住院的患者可居家隔离,居家期间需做好防蚊措施(如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避免蚊子叮咬后将病毒传播给他人。2 .治疗原则:目前尚无特效抗基孔肯雅病毒药物,治疗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退热止痛:高热患者可给予物理降温(如温水擦浴)或退热药物(对乙酰氨基酚),避免使用阿司匹林等可能增加出血风险的药物。关节疼痛明显者可给予非留体抗炎药(如布洛芬)缓解症状,严重关节疼痛者可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补液与营养支持:鼓励患者多饮水,进食易消化、富含营养的食物,对高热、呕吐、腹泻导致脱水的患者,给予口服补液或静脉补液治疗。并发

    29、症处理:对出现脑膜脑炎的患者,给予降颅压、营养神经等治疗;有出血倾向的患者,密切监测凝血功能,必要时给予止血药物或输血治疗。3 .出院标准:体温恢复正常,关节疼痛等症状明显缓解,且发病超过5天(无病毒血症),可解除隔离出院。四蚊媒控制措施1 .孳生地清理重点场所整治:组织开展以清除蚊媒孳生地为核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清理居民区、建筑工地、绿化带、废旧物品回收站等场所的积水容器(如花盆托盘、轮胎、塑料桶、玻璃瓶等),对无法清除的积水(如消防水池)定期投放灭蚊幼剂(如双硫磷、一丙醛)单位责任落实: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孳生地清理工作,建立“门前三包”制度,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

    30、查,确保无积水容器。居民宣传引导: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群、入户宣传等方式,引导居民定期清理自家阳台、院落的积水,翻盆倒罐,保持环境干燥,从源头减少蚊虫孳生。2 .成蚊杀灭化学防治:在蚊密度较高的区域(布雷图指数NlO),采用超低容量喷雾器喷洒杀虫剂(如氯菊酯、滨鼠菊酯)杀灭成蚊,重点喷洒绿化带、阴暗角落、蚊栖息场所等。室内可使用蚊香、电热灭蚊片等进行驱蚊灭蚊。物理防治:在医院、学校等场所安装灭蚊灯,在居民区推广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蚊设施,减少人与蚊子的接触。3 .应急处置:发生本地传播疫情时,对疫点(病例居住及活动场所周围500米范围)进行紧急蚊媒控制,每日开展成蚊杀灭工作,连续7天,同时全

    31、面清理孳生地,确保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五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1 .公众宣传宣传内容:向公众普及基孔肯雅热的传播途径(蚊子叮咬传播,不会人传人)、临床表现、预防措施(如防蚊叮咬、清除积水)等知识,告知公众出现症状后及时就医。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发布科普信息;在社区、医院、车站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组织专家开展在线答疑、科普讲座等活动。2 .重点人群教育旅行者:对前往基孔肯雅热流行地区的旅行者,通过旅行社、机场、口岸等渠道进行健康提示,告知其旅行期间做好防蚊措施(穿长袖衣裤、使用驱蚊剂),回国后若出现发热、关节疼痛等症状,及时就医并告知旅行史。医

    32、务人员: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对基孔肯雅热的识别、诊断和报告能力,确保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3 .风险沟通:疫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如病例数、分布范围、防控措施等),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六疫情处置1 .输入性病例处置疾控中心接到输入性病例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患者的旅行史、暴露史、密切接触者(主要为共同居住者)。对患者居住场所及活动区域进行蚊媒密度监测和控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自最后接触之日起观察14天),观察期间若出现症状及时就医。2 .本地传播疫情处置划定疫点和疫区:疫点为病例居住及工作场所周围500米范围,

    33、疫区为疫点所在的乡镇(街道)。启动应急响应:疫区所在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卫生健康、疾控、城管、教育等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强化病例搜索:在疫区范围内开展主动病例搜索,对发热伴关节疼痛的患者进行排查和检测,及时发现潜在病例。大规模蚊媒控制:在疫区全面开展孳生地清理和成虫杀灭工作,暂停大型集会、户外活动(如庙会、广场舞等),减少人群聚集和蚊媒叮咬机会。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疫区学校和托幼机构每日开展晨检,发现发热学生及时隔离并通知家长就医;定期清理校园内积水,做好教室、宿舍的防蚊措施。七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将基孔肯雅热防治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控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

    34、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和疫情处置,城管部门负责孳生地清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控等)。2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控物资,包括蚊媒监测设备(布雷图指数调查工具、诱蚊灯)、灭蚊药品(杀虫剂、灭蚊幼剂)、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口罩、手套)、实验室检测试剂等,确保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配使用。3 .技术保障:成立基孔肯雅热防治专家组,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确保各地疾控中心具备病毒检测能力。4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基孔肯雅热的监测、疫情处置、健康教育、物资储备等工作,保障防控措施顺利实施。八监督与评估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社区等单位的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病例报告、蚊媒控制、健康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2 .效果评估:疫情结束后,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包括疫情控制效果(如病例增长趋势、蚊媒密度变化)、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等,总结经验教训I,完善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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