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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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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1、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6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9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11第五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13第六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22第七章档案管理27第八章附则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2、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等类别);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权限

    3、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相关手续。第五条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的所有单体工程,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有一个或多个特殊建设工程

    4、的,整体视为特殊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所有单体均为其他建设工程的,整体视为其他建设工程。第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建设,实行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同时应明确或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配置相关装备器材,加强各种保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能力。第七条不具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备案结果的依据。受委托

    5、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实施信用监管。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加强消防审验移动端、自助端

    6、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次办成”,并与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同时,应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为消防救援机构设置账号,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平台查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及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存档资料。第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7、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

    8、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

    9、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

    10、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11、负责。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机构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I。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表违法违规线索现场照片及说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线索后,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

    12、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与施工图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委托有相同或更高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

    13、计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14、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重大变更,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并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二十八条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

    15、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第三十一条对具有本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16、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17、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第三十四条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第五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三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18、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第三十六条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分期验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分期验收单体满足规划核实的条件;(二)分期验收单体与非验收单体有完整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三)分期验收单体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有独立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19、疏散楼梯;(四)消防控制室、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等共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等施工调试完毕,且均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能独立可靠运行;(五)分期验收单体的各项消防设施、系统等调试、检测合格,能独立可靠运行,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验收范围内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六)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等已设置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七)符合建设工程消防分期验收其他的必要条件;地下车库确需拆分验收的,申报的验收区域满足上述关于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条件的,可按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有关要求进行;除地下车库外,其他单体工

    20、程不应拆分进行消防验收。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查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已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法

    21、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报告;(五)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对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六)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对工程消防质量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查检测、联调联试,检测合格,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

    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四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查验报告等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四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

    23、定时,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实行评定小组负责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第四十二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第四十三条现场评定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24、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分别汇报建设工程消防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一)抽查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涉及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二)抽查、抽测实体质量: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等;(三)抽查、抽测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25、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第四十四条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不得缺项、漏项,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完整。现场评定过程中应对抽样部位、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以及联调联试等现场评定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实现对现场评定工作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四十五条现场评定时抽样查看、抽样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抽样测试,应按照先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现场评定开始前,现场评定人员应当依据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等提前准备抽样方案;抽

    26、样方案应涵盖不同楼层、关键部位和设施系统等,确保选取的样本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全面覆盖性。(二)现场评定部位抽样时,由建设单位依据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随机抽样结束后应在抽样记录上将抽样单体、部位等描写清楚,由建设单位及其他各责任主体见证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三)现场评定中,下列评定范围和部位应按照全部检查原则开展:1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有)落实情况应全部检查。(四)现场评定中,下列评定范围和部位应按照全部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开展,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1 .

    27、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有多栋建筑(部位)且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有多种类型的,按照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相结合并合理分类,分别抽查不少于2栋(处),同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大于2栋(处)的全部检查。2 .平面布置。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稳压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高位消防水箱(间)、室外消防水池、公用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油)锅炉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的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食堂等平面布置,应按照使用功能各抽查不少于2处,不大于2处的全部检查。地上部分:对于被抽查到建筑(部

    28、位)的首层、屋面、避难层(若有)等特定楼层应全部检查,除上述消防用房、特殊场所及特定楼层以外的标准层按照随机抽查数量不少于1层。对于被抽到建筑(部位)范围内有多种使用功能的部位(场所),还应按照各使用功能分别抽查不少于2处,不大于2处的全部检查。地下部分:按照每层随机抽查不少于1个防火分区方式选定,不大于2个防火分区的全部检查。对于地下部分除机动车辆停放区、设备用房外,存在其他使用功能的部位(场所),如非机动车停放区、储藏间、超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还应按照随机抽查数量不少于2处方式选定,不大于2处的,全部检查。对于地下部分设计了机械车位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如未抽中还应随机抽查不少

    29、于1个防火分区。3 .在被抽查到的建筑(部位、场所)所在楼层、地下部分防火分区及其部位、场所范围内,对于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第四项至第十八项内容,采取每项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抽查,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五)对于业态复杂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除房屋建筑以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如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抽样内容,保证抽样的真实、有效、齐全,确保抽样方案能客观反映建设工程消防整体质量。第四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按照“审验一致”原则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第四十七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

    30、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四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

    31、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说明理由,并将存在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第四十九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第六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十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

    32、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五十一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二条因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需要的单个其他建设工程,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以及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论证结论作为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技术支撑。第五十三条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

    33、般项目:(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Itf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益教育设施、基层医疗设施、文化体育活动设施、便民商业与服务设施、金融服务设施、安全与应急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专项设施等具有公益性、便民性、人员疏散快速、火灾危险性低等性质的设施、场所);(二)主体建筑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Itf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不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电竞宾馆、密室逃脱类场所、医疗建筑、养老机构、福利院、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等场所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三)电压等级

    34、为Ilo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内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四)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五十四条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及其附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告知承诺相关资料后,对于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及其附件符合要求,应当依据

    35、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五十五条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备案抽查的比例为5%。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自备案凭证发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要求补齐备案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凭证发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遵照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并及时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第五十六条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一)铁路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二)2019年4月1日前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

    36、三)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二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四)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五)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60%;(六)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50%;(七)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抽取比例定为50%;(八)高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九)地下、半地下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十)100Om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抽取比例定为40%;(H一)单、多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十二)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十三)电压等级为

    37、220kV及以下且HOKV(不含)以上的变配电站工程(22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按特殊建设工程对待)抽取比例定为30%;(十四)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功率小于30MW或容量小于30MWh)抽取比例定为30%(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特殊建设工程对待);(十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十六)上述建设工程之外,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20%。重点项目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建筑或情形,且抽取比例不同时,为确保工程安全可靠性,应按照对应的抽取比例中,选取最高比例进行抽取。

    38、第五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查验报告等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五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五十九条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即时显示抽查结果。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

    39、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第六十条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

    40、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并及时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第六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存在备案告知承诺事项严重失实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备案凭证。第六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缩小范围。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六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管理档案资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

    41、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档案应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档案。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第六十七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的档案资料应符合联合验收有关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

    42、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含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受理时正式实施的标准进行审查。新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规范标准执行;新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范标准执行。第七十条新业态按使用人群相近、火灾危险性等级就高原则,划定场所使用功能。第七十一条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更新项目或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使用功能)需要,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

    43、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七十二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规定无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书,应具有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经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图签签署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同时建设单位(或房屋实际所有人、租赁的需增加房屋租赁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承诺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承诺书。第七十三条实施局部装修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改造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不得相互影响,竣工后应确保改造区域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等满足消防设计文件

    44、要求并能正常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图纸涉及的消防改造工程的规模和体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七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作出规定,另行进行明确和规范。第七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试行三年。附件:1.工程竣工

    45、验收报告(参考模板)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目录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档案目录5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档案目录6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告知承诺档案目录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抽样记录8 .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表附件1程竣工验收报口(参考模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结构层数合同开、竣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地点实际开、竣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曰竣工验收时间年月曰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单位工作评价对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评价对工程设计单位

    46、工作评价对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评价组织竣工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名单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验收分工签字勘察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分包单位匚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合同开、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开、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时间年月日工程遗留(甩项)情况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全面评价:验收产.见勘察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综合验收等级:工童虹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承包方式建筑面积层数工程范围结构类型合同总价工程地点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年月日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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