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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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6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9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11第五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13第六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22第七章档案管理27第八章附则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2、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等类别);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权限
3、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相关手续。第五条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的所有单体工程,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有一个或多个特殊建设工程
4、的,整体视为特殊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所有单体均为其他建设工程的,整体视为其他建设工程。第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建设,实行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同时应明确或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配置相关装备器材,加强各种保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能力。第七条不具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备案结果的依据。受委托
5、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实施信用监管。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加强消防审验移动端、自助端
6、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次办成”,并与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同时,应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为消防救援机构设置账号,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平台查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及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存档资料。第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7、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
8、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
9、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
10、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11、负责。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机构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I。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表违法违规线索现场照片及说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线索后,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
12、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与施工图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委托有相同或更高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
13、计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14、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重大变更,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并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二十八条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
15、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第三十一条对具有本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16、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17、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第三十四条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第五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三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18、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第三十六条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分期验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分期验收单体满足规划核实的条件;(二)分期验收单体与非验收单体有完整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三)分期验收单体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有独立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19、疏散楼梯;(四)消防控制室、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等共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等施工调试完毕,且均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能独立可靠运行;(五)分期验收单体的各项消防设施、系统等调试、检测合格,能独立可靠运行,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验收范围内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六)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等已设置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七)符合建设工程消防分期验收其他的必要条件;地下车库确需拆分验收的,申报的验收区域满足上述关于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条件的,可按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有关要求进行;除地下车库外,其他单体工
20、程不应拆分进行消防验收。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查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已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法
21、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报告;(五)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对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六)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对工程消防质量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查检测、联调联试,检测合格,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
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四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查验报告等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四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
23、定时,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实行评定小组负责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第四十二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第四十三条现场评定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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