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我为出仙货专隹管服务管理实施体00(程求愈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
2、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控;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县(区)人民
3、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规划,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建设网约车停车场、上客点等服务设施,督促场站运营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
4、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
5、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1年;(四)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L或1.4T,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250kmo(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
6、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七)车内应张贴具备社会公众查询车辆合规信息的标志标识,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等装置;(八)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车
7、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超过63周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二)、(三)、(四)项相关背景信息,并
8、出具核查结果。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注册、注销的报备。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优质的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线下服务机构、单车及驾驶员奖惩和考核体系,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第十八条网约车平
9、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公示对驾驶员奖惩标
10、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四)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健全驾驶员服务处理机制,对驾驶员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网
11、约车经营者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五)网约车运价市场调节,由平台公司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通过服务平台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按规定提供发票。(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七)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八)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九)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
12、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
13、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
14、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接入本平台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等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内容如下:(一)承运人责任险等投保信息每年提交一次。(二)解除服务的车辆信息。(三)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15、不得超越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第五章聚合平台第二十四条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信息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二)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四)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
16、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五)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聚合平台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并要求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时,聚合平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
17、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场监管责任。依据职责和监管区域实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乘客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平台公司分类监管和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
18、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七条通信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八条
19、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企业、驾驶员及网约车聚合平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车辆在公
20、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三十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信息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私人小客车,并
21、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合乘出行分摊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县(区)行政区域内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四次,跨县(区)行政区域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同时利用不同合乘平台变相实现多批乘客合乘,除通过合乘平台明示的合乘分摊费用外,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摊其他费用。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
22、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46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基孔肯雅热防治方案一疾病概述1 .病原学: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该病毒属于披膜病毒科甲病毒属,主要通过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病毒在蚊体内的增殖周期约为8-10天。2 .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2-12天,平均3-7天。患者主要表现为突发高热(体温可达39-4CTC,持续1-7天)、剧烈关节疼痛(多为对称性,累及手、足、膝等关节,可持
23、续数周甚至数月),伴有关节肿胀、皮疹(多为斑丘疹,分布于躯干、四肢)、头痛、肌肉疼痛、乏力等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神经系统并发症(如脑膜脑炎)、出血倾向等,孕妇感染可能导致胎儿宫内感染或早产。3 .流行病学特点:该病主要流行于非洲I、东南亚、印度次大陆等地区,近年来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暴发疫情。我国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省份因存在传播媒介(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存在输入性病例引起本地传播的风险。流行季节与蚊媒活动季节一致,多为夏秋季(5-10月)。二监测与预警1 .病例监测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急诊科、感染科、儿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病例进行报告:发热伴关节疼痛,且发病前14天内有
24、基孔肯雅热流行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或无明确旅行史,但出现聚集性病例(同一地区1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符合临床表现的病例)。实验室检测:对疑似病例采集血清标本,送当地疾控中心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包括病毒核酸检测(RT-PCR),IgM抗体检测、中和抗体检测等。确诊病例需同时满足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阳性结果。报告时限: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2 .蚊媒监测监测内容:在居民区、医院、学校、公园等重点场所,每月开展蚊密度监测,采用布雷图指数(Bl)、容器指数(CI)、房屋指数(HI)等指标评
25、估伊蚊孳生情况。布雷图指数之5提示存在传播风险,10则有暴发流行的可能。监测频率:流行季节(5-10月)每10天监测1次,非流行季节每月监测1次。预警机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预警:辖区内出现首例输入性病例;蚊密度布雷图指数多0;周边地区发生基孔肯雅热暴发疫情。预警信息由疾控中心发布,指导相关单位采取防控措施。三病例管理与治疗1 .病例隔离:患者在发病后5天内(病毒血症期)应进行隔离,避免被蚊子叮咬。隔离地点首选住院隔离,无条件住院的患者可居家隔离,居家期间需做好防蚊措施(如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避免蚊子叮咬后将病毒传播给他人。2 .治疗原则:目前尚无特效抗基孔肯雅病毒药物,治疗
26、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退热止痛:高热患者可给予物理降温(如温水擦浴)或退热药物(对乙酰氨基酚),避免使用阿司匹林等可能增加出血风险的药物。关节疼痛明显者可给予非留体抗炎药(如布洛芬)缓解症状,严重关节疼痛者可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补液与营养支持:鼓励患者多饮水,进食易消化、富含营养的食物,对高热、呕吐、腹泻导致脱水的患者,给予口服补液或静脉补液治疗。并发症处理:对出现脑膜脑炎的患者,给予降颅压、营养神经等治疗;有出血倾向的患者,密切监测凝血功能,必要时给予止血药物或输血治疗。3 .出院标准:体温恢复正常,关节疼痛等症状明显缓解,且发病超过5天(无病毒血症),可解除隔离出院。四蚊媒控制措施1 .孳生
27、地清理重点场所整治:组织开展以清除蚊媒孳生地为核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清理居民区、建筑工地、绿化带、废旧物品回收站等场所的积水容器(如花盆托盘、轮胎、塑料桶、玻璃瓶等),对无法清除的积水(如消防水池)定期投放灭蚊幼剂(如双硫磷、一丙醛)单位责任落实: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孳生地清理工作,建立“门前三包”制度,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查,确保无积水容器。居民宣传引导: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群、入户宣传等方式,引导居民定期清理自家阳台、院落的积水,翻盆倒罐,保持环境干燥,从源头减少蚊虫孳生。2 .成蚊杀灭化学防治:在蚊密度较高的区域(布雷图指数NlO),采用超低容量喷雾器喷洒杀虫剂
28、如氯菊酯、滨鼠菊酯)杀灭成蚊,重点喷洒绿化带、阴暗角落、蚊栖息场所等。室内可使用蚊香、电热灭蚊片等进行驱蚊灭蚊。物理防治:在医院、学校等场所安装灭蚊灯,在居民区推广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蚊设施,减少人与蚊子的接触。3 .应急处置:发生本地传播疫情时,对疫点(病例居住及活动场所周围500米范围)进行紧急蚊媒控制,每日开展成蚊杀灭工作,连续7天,同时全面清理孳生地,确保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五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1 .公众宣传宣传内容:向公众普及基孔肯雅热的传播途径(蚊子叮咬传播,不会人传人)、临床表现、预防措施(如防蚊叮咬、清除积水)等知识,告知公众出现症状后及时就医。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
29、报纸、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发布科普信息;在社区、医院、车站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组织专家开展在线答疑、科普讲座等活动。2 .重点人群教育旅行者:对前往基孔肯雅热流行地区的旅行者,通过旅行社、机场、口岸等渠道进行健康提示,告知其旅行期间做好防蚊措施(穿长袖衣裤、使用驱蚊剂),回国后若出现发热、关节疼痛等症状,及时就医并告知旅行史。医务人员: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对基孔肯雅热的识别、诊断和报告能力,确保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3 .风险沟通:疫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如病例数、分布范围、防控措施等),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30、六疫情处置1 .输入性病例处置疾控中心接到输入性病例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患者的旅行史、暴露史、密切接触者(主要为共同居住者)。对患者居住场所及活动区域进行蚊媒密度监测和控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自最后接触之日起观察14天),观察期间若出现症状及时就医。2 .本地传播疫情处置划定疫点和疫区:疫点为病例居住及工作场所周围500米范围,疫区为疫点所在的乡镇(街道)。启动应急响应:疫区所在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卫生健康、疾控、城管、教育等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强化病例搜索:在疫区范围内开展主动病例搜索,对发热伴关节疼痛的患者进行排查和检测,及时发现潜在病例。大规
31、模蚊媒控制:在疫区全面开展孳生地清理和成虫杀灭工作,暂停大型集会、户外活动(如庙会、广场舞等),减少人群聚集和蚊媒叮咬机会。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疫区学校和托幼机构每日开展晨检,发现发热学生及时隔离并通知家长就医;定期清理校园内积水,做好教室、宿舍的防蚊措施。七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将基孔肯雅热防治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控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和疫情处置,城管部门负责孳生地清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控等)。2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控物资,包括蚊媒监测设备(布雷图指数调查工具、诱蚊灯)、灭蚊药品(杀虫剂、灭蚊幼剂)
32、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口罩、手套)、实验室检测试剂等,确保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配使用。3 .技术保障:成立基孔肯雅热防治专家组,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确保各地疾控中心具备病毒检测能力。4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基孔肯雅热的监测、疫情处置、健康教育、物资储备等工作,保障防控措施顺利实施。八监督与评估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社区等单位的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病例报告、蚊媒控制、健康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2 .效果评估:疫情结束后,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包括疫情控制效果(如病例增长趋势、蚊媒密度变化)、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等,总结经验教训I,完善防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