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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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我为出仙货专隹管服务管理实施体00(程求愈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
2、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控;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县(区)人民
3、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规划,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建设网约车停车场、上客点等服务设施,督促场站运营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
4、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
5、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1年;(四)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L或1.4T,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250kmo(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
6、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七)车内应张贴具备社会公众查询车辆合规信息的标志标识,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等装置;(八)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车
7、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超过63周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二)、(三)、(四)项相关背景信息,并
8、出具核查结果。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注册、注销的报备。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优质的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线下服务机构、单车及驾驶员奖惩和考核体系,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第十八条网约车平
9、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公示对驾驶员奖惩标
10、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四)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健全驾驶员服务处理机制,对驾驶员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网
11、约车经营者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五)网约车运价市场调节,由平台公司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通过服务平台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按规定提供发票。(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七)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八)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九)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
12、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
13、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
14、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接入本平台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等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内容如下:(一)承运人责任险等投保信息每年提交一次。(二)解除服务的车辆信息。(三)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15、不得超越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第五章聚合平台第二十四条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信息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二)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四)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
16、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五)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聚合平台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并要求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时,聚合平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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