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教案单元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目标了解幼儿教育政策和幼儿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及其体系。了解我国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与发展。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手段理论讲授小组讨论教学学时教学内容与教学过程设计注释单元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的奠基与始端。随着近年来幼儿教育法律诉讼的增加,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急需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第一课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概述(一)政策的概念及类型1.政策的概念政策,顾名思义,就是政治策略或政治谋略的意思。古代汉语中早已有“政”“策”二字,但却是分开使用的。“政”通常指政治
2、政务、政权,其本义为规范、控制。例如,左传桓公二年说:“政以正民J周礼天官冢宰第一说:“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政”相当于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古汉语中的“策”字有两个词义与政策有关。一是策书的含义,释名载:“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J这里相当于政令、文件、规定的意思。二是计谋、策划的含义,中国历代典籍中记载的“方策”“对策”“良策”等说法都具有谋略的含义。因此,按照汉语的本义,政策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在现代汉语中,政策是指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活动原则和行为准则。政策一般指国家政权机关、政
3、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2.政策的类型政策按规定问题的范围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1)总政策。总政策是指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内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制定的指导全局的总原则。总政策是带有全局性的,考虑长远利益的政策,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最集中、最根本的体现。(2)基本政策。基本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方面所贯彻的政策。基本政策是在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带有根本性质的行为准则,是总政策在某一方面或某个
4、领域的具体化。(3)具体政策。具体政策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具体原则、具体措施、界限性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是基本政策的具体化或延续。总政策、基本政策的落实,最终要靠具体政策来完成。(二)教育政策的基本特点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目的性、针对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L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
5、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三)学校语言文字政策。2.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样,在我国,教育政策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有时还通过党报党刊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般认为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如下:(1)党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3)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各种决议、文件和通知等。(4)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6、5)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某个场合所做的有关教育的报告、讲话。(四)教育政策的分类教育政策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具体如下:1 .按教育政策制定者分类按教育政策制定者不同,教育政策可以分为某个政党的教育政策、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等。2 .按教育政策内容涉及的范围和层次分类按教育政策内容涉及的范围和层次不同,教育政策可分为基本的教育政策和具体的教育政策。(1)基本的教育政策。基本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2)具体的教育政策。具体的教育政策是根据教育纲领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具体的利益关系和政策问题进行处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规定、条例等,如中小学校园
7、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3 .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围分类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可分为全局性教育政策和区域性教育政策。4 .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分类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教育政策可分为鼓励性教育政策和限制性教育政策。5 .按教育政策适用的时间分类按教育政策适用的时间,教育政策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五)教育政策的功能1 .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和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 .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种教育关系的作用。3 .控制功能任何教育政策都是
8、为了解决一定的教育问题或者预防某一教育问题的出现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教育政策的这种特性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在实施教育活动中,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如下:(1)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离不开及时有效的控制。(2)教育政策的适时调整更新离不开有效的控制。(六)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订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2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主要有以下三种:(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3 .教育政策的实施(1)实施渠道。(2)实
9、施途径。(3)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一,要全面理解国家和上级教育政策;第二,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二、教育法规概述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例如,“法规汇编”既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法规也专指某国家机关特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专指从属于法律范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教
10、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性质之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教育法规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教育法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一)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1 .教育法律法是指由国家专责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法律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现代
11、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与法律相一致,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不同,教育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狭义的教育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教育法规、规章、规定等都不
13、得与其相抵触。2 .教育法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理应包含法的一般定义中的要素,与此同时,教育法又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因此,教育法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教育活动方面的体现。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为重要内容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二)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14、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向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1 .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等级有序的纵向结构,它表现出一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哪些层次的教育法律所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如何。在不同形式的教育法中,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不同制定机关所制定出的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也越高。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效力要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15、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效力。根据效力等级的大小,不同形式的教育法的效力层级表述如图1-1所示。克法中的,J,RinnUtC_II地力故WHfr愎I图1-1教育法的效力层级图1-1中的箭头表示从属关系,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本级以上的教育法相抵触。对于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一般来说,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高于政府教育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教育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
16、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政府教育规章与部门教育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裁决。我国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是指调整内容相同的教育法按照上述讲到的五个层级形成的系统的规则结构,如图-2所示。图1-2我国教育法的纵向体系(以义务教育为例)2 .教育法
17、的横向体系教育法的横向体系是指按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由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横向体系正在形成当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活动的具体情况,已初步拟定了教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从当前的立法状况和立法趋势上看,我国教育法的横向体系主要由如下教育法规组成:(1)教育基本法。我国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于2015年12
18、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地位、任务、基本准则和制度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2)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是调整基础教育中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应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未成年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调整高级中等以上的教育活动的教育法,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及问题也应属于高等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主体。(4)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规范职业教育活
19、动,调整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5)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6)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为扩大成年人受教育机会,调整成人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从内容上来说,成人教育法应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法。(7)教育人员法。教育人员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教职员工的权利、义
20、务关系的教育法。(8)教育经费法。教育经费法是指为教育发展提供物质保证而进行的立法,它应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等做出规定。(三)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当这种教育关系适用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时,就会成为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依法承担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称作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这里的参与者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
21、包括法人。两者在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有着不同的限制条件。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需要同时兼具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通俗地讲,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围绕什么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教育法律关系就不会存在。一般来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个方面。教育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要确定教育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要确定教育法律关系
22、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也称教育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通常的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教育法律义务也称教育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与教育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相对应,教育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三种形式。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任何权利人教育权利的实现都有赖于义务人教育义务的履行,如果义务人不能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权利人的教育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应履行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
23、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从总量上来看,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会有特权的存在。2 .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类型。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责任(义务),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由于其他法律规定事实的出现,而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
24、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的履行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对教育活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在我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包括以下几方面:(1)两者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2)两者都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25、3)两者的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4)两者相互依存。(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虽然有相同之处,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且稳定的、成熟的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毕竟是两个概念,两者有着重大区别,具体如下:(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约束力和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稳定程度不同。(6)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二课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幼儿教育政策概述(一)幼儿教育概述无论
26、是对幼儿教育政策,还是对幼儿教育法规进行了解,我们首先需要对幼儿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幼儿教育是促进儿童良好发展、造就一代新人的重要基础,是人接受教育的第一阶段。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幼儿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影响幼儿身体成长和认知、情感、性格等方面发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如幼儿在成人的指导下看电视、做家务、参加社会活动等,都可以说是幼儿教育。而狭义的幼儿教育则特指幼儿园和其他专门开设的幼儿教育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学前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小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我国幼儿教育
27、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前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二)幼儿教育政策的含义幼儿教育政策是指党和政府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幼儿教育任务,实现幼儿教育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幼儿教育的基本方针而针对相关部门或个人行为准则及教育的内外关系做出的兼具战略性、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是党和政府为实施和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实施幼儿教育行动的出发点及行动的过程和归宿。综上所述,幼儿教育政策的内容既涵盖了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又规定了幼儿教育发展的促进手段,因而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发展幼儿教育的意志和行动。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幼儿教育政策来
28、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三)幼儿教育政策的特点根据幼儿教育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出我国幼儿教育政策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明确的目的性幼儿教育政策是依据发展学前教育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来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幼儿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立的。2 .鲜明的系统性幼儿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教育政策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它自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1)从横向看,幼儿教育政策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在党和政府的规划、决定、意见中。(2)从纵向看,幼儿教育政策的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幼儿教育政策的相互关联性;二是幼儿教育政策的历史继承性,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
29、3 .相对的灵活性幼儿教育政策的相对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幼儿教育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另一方面,依据幼儿教育政策的内容相对原则,各地、各单位在理解和贯彻幼儿教育政策时,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处理并提出实施意见。二、幼儿教育法规概述(一)幼儿教育法规的含义幼儿教育法规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幼儿教育法规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一种手段,是规范幼儿教育活动,调整幼儿教育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相继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除此之外,幼儿教育法规还包括地方政府依据
30、以上法规和管理条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幼儿教育不断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二)幼儿教育法规的特点事物的特征都是相比较而言的,具体对象不同,对其特点的概括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将幼儿教育法规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将幼儿教育法规作为一个幼儿教育层次法而与其他层次法相比较,对其教育特征的概括又会有所不同。幼儿教育法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幼儿教育法
31、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幼儿教育法律关系。幼儿教育法规调整的主要是对6周岁以下儿童的教育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 .具有独立的调整原则幼儿教育法规有独立的调整原则。幼儿教育法规的调整原则主要有幼儿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幼儿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园,等等。5 .调整的主体地位不是单一的幼儿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这是幼儿教育法规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三)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制定一切幼儿教育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幼儿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即全
32、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在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之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生命线。了解幼儿教育法规的原则能使它真正发挥作用。我国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与我国总体的法律原则是一致的,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统一原则、平等原则。我国幼儿教育法规应以总的法律原则为指导,不能违背总的法律原则。但是,教育事业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这是不能用总的法律原则来简单代替的。1.方向性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幼儿教育法规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无产阶级掌握教育领导权。(2)坚持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2 .公益性原则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过程和结果符
33、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因此,一些教育法规的制定也以此作为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个人。也就是说,国家是办学的主体。(2)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由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的学校,同样要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办教育事业。(3)从整体和根本上讲,开办教育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教育工作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对营利性的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办学许可制度。(4)教师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教师是在为社会进行无私的奉献,从这一点讲,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
34、尊重。(5)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要求每个公民缴纳教育税是公共事业的需要,无论有没有子女上学,每个公民都不得拒绝缴纳教育税。(6)教育事业不能受不正当因素的侵扰,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之利益,进行妨碍教育事业的活动。这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一项重要依据。(7)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这里包括性别、种族、地位、出身、年龄方面的歧视,还包括因为贫困、地区差异等造成的差别。3 .民主性原则保障人民的教育民主,是社会主义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体现是任何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35、平等J在教育方面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均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此外,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公民、身心有缺陷的公民接受教育予以扶持和帮助。4 .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发展教育事业,以国家开办各级各类学校为主,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有国家开办、集体开办、个人开办、联合开办等形式,学校内部办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幼儿园同样有公办和民办等形式。相应的学生结构已由过去单一的公费生变为公费生、自费
36、生、代培生共聚一堂的局面,这些都符合教育应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律。5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是人类精神生产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现实世界在人脑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唯物主义世界观占据了统治地位,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采取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6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旨在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必须坚持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受教育与学习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光荣的任务。(四)幼
37、儿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幼儿教育法规作为教育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概括来说,教育法规的作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教育关系和教育秩序。法律实际上就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幼儿教育法规就是人们在幼儿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具体来说,幼儿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 .指引作用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人们可以有怎样行为、应该有怎样行为和不应该有怎样行为,并且还规定违反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法规便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起指导作用。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指导作用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38、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在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它是效力层次最高的一部专门的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后,许多省、直辖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幼儿园的规范办学、规范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它规定幼儿园的招收对象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和谐发展。2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与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这种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即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标准,即人们可以根
39、据法律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3 .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制裁违法行为会对一般人起到教育作用,不仅如此,合法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示范作用,这种具有教育意义的示范作用对教育法规来说更为重要。4 .预测作用法律规范的预测作用,即根据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彼此之间将如何协调行为。5 .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惩罚是建立法律的重要条件。由于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它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以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的普遍约束力,并赋予人的行为以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和高效性
40、幼儿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幼儿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如下:(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幼儿教育政策与幼儿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一)幼儿教育政策与幼儿教育法规的联系幼儿教育政策与幼儿教育法规的联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两者本质上一致。(2)政策指导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规使政策定型和规范。(二)幼儿教育政策与幼儿教育法规的区别幼儿教育政策与幼儿教育法规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2)两者的约束力不同。(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4)两者的执行方式不同。(5)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1、6)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第三课我国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沿革我国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始于1903年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颁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关于我国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发展,通常划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0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至“文化大革命”前(19501965年)和改革开放初期至今(1978至今)三个阶段。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历史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展现出不同的内容。了解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一)清末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1903
42、1911年)20世纪初,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相继被传播进中国,清末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冲击的产物。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也称“癸卯学制”,1904年年初正式实施。在奏定学堂章程中,针对学前教育专门制定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这是我国近代幼儿教育的第一个法规。癸卯学制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实施的近代学制。其中,提出设立蒙养院作为早期教育的专门机构,以学制的形式把幼儿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位确定下来。自此,蒙养院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是中国最早的幼儿教育机构,标志着中国幼儿教育完全由家庭负担的历史结束了,学前教育开始由家庭教育向有组
43、织的社会教育过渡。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在内容中透露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和“家庭教育”的取向,明显表现出既欲用西学,又处处顾及中国封建体制的主张,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清末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从总体上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政策内容来看,虽然基本上包含了蒙养院的课程、教学、管理、教师等方面的内容,但相关的规定模糊笼统,只是简单的说明,没有形成系统。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主要内容清政府于1903年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其中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此章程包括四章。第一章,蒙养家教合一。其包括如下内容:蒙养家教合一之宗旨,指出“
44、在于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意思是说,中国初建的这种学前社会教育尚不能多设,只能是由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向社会教育的一种过渡形式,学前教育还主要靠家庭进行。其次是指当时在教育上还未开女禁,中国尚没有女子学堂。因此,“保姆学堂既不能骤设,蒙养院所教无多,则蒙养所急者仍赖家庭教育”。规定了蒙养院的对象为“3岁以上至7岁之儿童”。规定了蒙养院的设置,设在敬节堂与育婴堂内。规定蒙养院的保姆即育婴堂的乳媪或敬节堂的节妇,令其学习官方开列的保育要旨条目和官编女教科书,经一年学习,合格者”均发给蒙养院学过保姆凭单”,可在蒙养院任保姆或受雇于家庭,做家庭保姆。第二章,保育教导要旨及条目。其内容
45、分为以下三节:规定了保育教导要旨,保育教导儿童“专在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使之远于尧薄之恶风,习于良善之轨范”。规定蒙养院的保育方法,要“就儿童最易通晓之事情,最所喜好之事物,渐次启发涵养之,保育教导的内容有游戏、歌谣、谈话、手技等。规定“保育教导幼儿之时刻,每一日不得过四点钟”。第三章,屋场图书器具。其规定了蒙养院房舍以平房为宜,指出了保育室、游戏室的必需,规定了保育室、庭院的大小;还规定了蒙养院各科课程所必需的资料、教具及课桌椅等。第四章,管理人事务。其规定蒙养院的管理人员为院董,管理院中一切事务,下设司事、辅助院董。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颁定与实施,说明学前社会教育机构随之初
46、创起来,蒙养院基本上已属于幼稚园性质,但由于它是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下的产物,尤其是当时中国没有女学,师资没有来源,保姆只得由育婴堂的乳媪和敬节堂的节妇经简单训练而成。因此,那时的学前教育只能是由家庭教育向有组织的社会教育的过渡。(二)民国时期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19121949年)1912年9月,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称其为“壬子学制”;不久后,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令与壬子学制结合,史称“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实行到1922年,它将清末实施学前教育的蒙养院改为蒙养园,对整个学前教育体制做了调整,促进了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有力地推动了新教育思想的传播
47、和旧教育体制的改革,欧美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日益增强,中国由主要学习日本转而学习欧美。1922年11月,南京临时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或“新学制”。这一学制便是仿照美国的学制编制而成的。(三)老解放区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19271949年)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是指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由于社会局势的急剧变化,老解放区革命根据地的形势也是几经变化。这一时期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多见于一些政府文件或报告中,专门性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比较少,比较零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至“文化大革命”前的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这是中华民族史上的伟大变革,相应地,我国的学前教育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和历史性的转折,幼儿教育成为工农大众文化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我国首次在初等教育司下设幼儿教育处,成为统领全国幼儿教育的行政机构。这一时期的幼儿教育法规主要以强调老解放区的经验为基础,以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全面学习苏联为特点。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