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教案(共九单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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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教案单元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目标了解幼儿教育政策和幼儿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及其体系。了解我国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与发展。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手段理论讲授小组讨论教学学时教学内容与教学过程设计注释单元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的奠基与始端。随着近年来幼儿教育法律诉讼的增加,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急需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第一课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概述(一)政策的概念及类型1.政策的概念政策,顾名思义,就是政治策略或政治谋略的意思。古代汉语中早已有“政”“策”二字,但却是分开使用的。“政”通常指政治
2、政务、政权,其本义为规范、控制。例如,左传桓公二年说:“政以正民J周礼天官冢宰第一说:“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政”相当于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古汉语中的“策”字有两个词义与政策有关。一是策书的含义,释名载:“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J这里相当于政令、文件、规定的意思。二是计谋、策划的含义,中国历代典籍中记载的“方策”“对策”“良策”等说法都具有谋略的含义。因此,按照汉语的本义,政策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在现代汉语中,政策是指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活动原则和行为准则。政策一般指国家政权机关、政
3、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2.政策的类型政策按规定问题的范围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1)总政策。总政策是指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内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制定的指导全局的总原则。总政策是带有全局性的,考虑长远利益的政策,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最集中、最根本的体现。(2)基本政策。基本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方面所贯彻的政策。基本政策是在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带有根本性质的行为准则,是总政策在某一方面或某个
4、领域的具体化。(3)具体政策。具体政策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具体原则、具体措施、界限性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是基本政策的具体化或延续。总政策、基本政策的落实,最终要靠具体政策来完成。(二)教育政策的基本特点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目的性、针对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L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
5、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三)学校语言文字政策。2.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样,在我国,教育政策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有时还通过党报党刊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般认为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如下:(1)党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3)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各种决议、文件和通知等。(4)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6、5)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某个场合所做的有关教育的报告、讲话。(四)教育政策的分类教育政策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具体如下:1 .按教育政策制定者分类按教育政策制定者不同,教育政策可以分为某个政党的教育政策、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等。2 .按教育政策内容涉及的范围和层次分类按教育政策内容涉及的范围和层次不同,教育政策可分为基本的教育政策和具体的教育政策。(1)基本的教育政策。基本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2)具体的教育政策。具体的教育政策是根据教育纲领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具体的利益关系和政策问题进行处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规定、条例等,如中小学校园
7、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3 .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围分类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可分为全局性教育政策和区域性教育政策。4 .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分类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教育政策可分为鼓励性教育政策和限制性教育政策。5 .按教育政策适用的时间分类按教育政策适用的时间,教育政策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五)教育政策的功能1 .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和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 .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种教育关系的作用。3 .控制功能任何教育政策都是
8、为了解决一定的教育问题或者预防某一教育问题的出现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教育政策的这种特性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在实施教育活动中,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如下:(1)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离不开及时有效的控制。(2)教育政策的适时调整更新离不开有效的控制。(六)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订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2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主要有以下三种:(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3 .教育政策的实施(1)实施渠道。(2)实
9、施途径。(3)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一,要全面理解国家和上级教育政策;第二,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二、教育法规概述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例如,“法规汇编”既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法规也专指某国家机关特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专指从属于法律范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教
10、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性质之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教育法规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教育法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一)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1 .教育法律法是指由国家专责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法律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现代
11、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与法律相一致,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不同,教育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狭义的教育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教育法规、规章、规定等都不
13、得与其相抵触。2 .教育法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理应包含法的一般定义中的要素,与此同时,教育法又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因此,教育法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教育活动方面的体现。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为重要内容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二)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14、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向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1 .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等级有序的纵向结构,它表现出一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哪些层次的教育法律所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如何。在不同形式的教育法中,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不同制定机关所制定出的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也越高。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效力要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15、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效力。根据效力等级的大小,不同形式的教育法的效力层级表述如图1-1所示。克法中的,J,RinnUtC_II地力故WHfr愎I图1-1教育法的效力层级图1-1中的箭头表示从属关系,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本级以上的教育法相抵触。对于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一般来说,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高于政府教育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教育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
16、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政府教育规章与部门教育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裁决。我国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是指调整内容相同的教育法按照上述讲到的五个层级形成的系统的规则结构,如图-2所示。图1-2我国教育法的纵向体系(以义务教育为例)2 .教育法
17、的横向体系教育法的横向体系是指按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由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横向体系正在形成当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活动的具体情况,已初步拟定了教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从当前的立法状况和立法趋势上看,我国教育法的横向体系主要由如下教育法规组成:(1)教育基本法。我国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于2015年12
18、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地位、任务、基本准则和制度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2)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是调整基础教育中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应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未成年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调整高级中等以上的教育活动的教育法,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及问题也应属于高等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主体。(4)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规范职业教育活
19、动,调整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5)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6)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为扩大成年人受教育机会,调整成人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从内容上来说,成人教育法应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法。(7)教育人员法。教育人员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教职员工的权利、义
20、务关系的教育法。(8)教育经费法。教育经费法是指为教育发展提供物质保证而进行的立法,它应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等做出规定。(三)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当这种教育关系适用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时,就会成为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依法承担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称作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这里的参与者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
21、包括法人。两者在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有着不同的限制条件。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需要同时兼具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通俗地讲,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围绕什么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教育法律关系就不会存在。一般来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个方面。教育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要确定教育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要确定教育法律关系
22、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也称教育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通常的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教育法律义务也称教育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与教育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相对应,教育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三种形式。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任何权利人教育权利的实现都有赖于义务人教育义务的履行,如果义务人不能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权利人的教育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应履行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
23、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从总量上来看,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会有特权的存在。2 .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类型。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责任(义务),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由于其他法律规定事实的出现,而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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