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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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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docx

    1、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内常住孕产妇规范提供5次健康检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以及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以及江苏省增补叶酸预B用申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3、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设区市、县(市1乡镇(街道)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服务;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药具可追溯。2.兔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各地参照省级制定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完善当地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

    4、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宣教等服务以及信息登记。基本避孕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5、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

    6、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0-6刿LJ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JLJ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7、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3、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

    8、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

    9、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每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

    10、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服务内容: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O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县(市)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牵头

    11、负责单位:省教育厅。二、学有所教5、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省和设区市、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1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

    12、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省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小学每生每年6400元,初中每生每年8800元X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档。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省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自定课程由本

    13、级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WOO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

    14、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

    15、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16、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县(市)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六盘山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

    17、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里是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

    18、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免学费标准按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工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属

    19、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劳有所得8、公共就业和创业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I、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

    20、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为各类有职业指导需求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信息的咨询指导,开展求职方法、职业方向、就业观念、培训建议、职业素质测评、企业用工行为等指导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现场招聘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

    21、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失业登记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22、障厅。(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

    23、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具体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

    24、员)、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服务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基地,且就业见习基地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O元的标准,

    25、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4)就业援助服务对象: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服务。十四五期间,帮助75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

    26、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十四五”期间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不少于800万人次。支出责任: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6)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

    27、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弓I。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7)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在线办理劳动用工书面审查,提供全省统一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98%以上。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

    28、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8)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发放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物价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十四五期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以上。支出责任:失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29、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由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9)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执行。到202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00万人以上。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病有所医10、公共卫生服务(30)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

    30、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1)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X(3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

    31、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

    32、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4)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版)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22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5)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33、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7)结核病

    34、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常住居民提供筛查、推介和转诊服务,为辖区内诊断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35、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9)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B方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0)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省为单位制定公

    36、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要,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保障基本药物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11、基本医疗保险(4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

    37、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85%左右。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o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4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及享受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其他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统

    38、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各级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省在中央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

    39、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服务标准:49-59周岁、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

    40、人每月分别发放600元、800元;49-59周岁、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00元、90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五、老有所养13、养老助老服务(45)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

    41、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46)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依申请为有评估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苏民养老202228号)等文件执行。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2、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3.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4.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5.对A类(80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

    43、特殊困难老年人)和B类对象(年龄未到80周岁高龄但身体有残疾、重病的独居老人,两位老年人共同居住且其中一方为失能(失智)、残疾、重病的老年人,长期照料失能(失智)、患重大疾病子女的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6.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7.对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8.对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9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

    44、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司法厅。14s养老保险服务(4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务标准: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缴费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当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45、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政府负责兜底;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定共同分担基金缺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服务标准:参保人缴纳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且办理领取手续后,按月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

    46、补助。支出责任:省定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超出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含地方政府自行提标、高龄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丧葬补助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六、逝有所安15、殡葬基本公共服务(49)公益性骨灰安放(葬)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全覆盖,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益性安放(葬)服务。服务标准: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等文件(技术规范)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

    47、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0)惠民殡葬补贴服务对象:对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居民,分别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服务内容: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消毒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1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享受当地的奖补政策。对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的减免或补贴。服务标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进一步推进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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