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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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内常住孕产妇规范提供5次健康检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以及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以及江苏省增补叶酸预B用申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3、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设区市、县(市1乡镇(街道)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服务;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药具可追溯。2.兔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各地参照省级制定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完善当地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
4、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宣教等服务以及信息登记。基本避孕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5、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
6、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0-6刿LJ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JLJ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7、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3、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
8、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
9、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每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
10、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服务内容: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O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县(市)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牵头
11、负责单位:省教育厅。二、学有所教5、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省和设区市、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1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
12、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省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小学每生每年6400元,初中每生每年8800元X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档。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省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自定课程由本
13、级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WOO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
14、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
15、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设区市、县(市)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16、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县(市)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六盘山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
17、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里是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
18、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免学费标准按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工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设区市、县(市)属
19、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劳有所得8、公共就业和创业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I、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
20、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为各类有职业指导需求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信息的咨询指导,开展求职方法、职业方向、就业观念、培训建议、职业素质测评、企业用工行为等指导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现场招聘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
21、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失业登记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22、障厅。(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
23、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具体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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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 江苏省 基本 公共 服务 实施 标准 2023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