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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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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贵州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包括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2、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四条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具体审核审查工作由同级农业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审查审核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第六条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措施。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农地农用。加强土

    3、地用途管制,强化县乡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严禁“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于非农建设,防止耕地“非农化”和基本农田“非粮化”。(三)便民便企。审批程序公平透明,提高审查审核工作效率,自觉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办事透明化、少跑腿、减负担。第二章审查审核第七条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应经营能力或相应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二)项目审核。社会资本拟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八条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不

    4、足100亩的,由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后向土地发包方备案,并由土地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报备;100亩(含)一1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100O亩以上一5000亩(含)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5000亩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跨行政区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审批机关依法组织农业农

    5、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行业专家等就社会资本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如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勘察、听证、招标拍卖挂牌、鉴定、专家评审、公示、技术性服务等,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初审时限包括在审批时限内。第十条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二)工商企业(组

    6、织)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件;(三)农业经营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四)企业资信证明、个人守信承诺;(五)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印证材料;(六)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材料,其中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七)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八)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按照法定程序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社会资本承担。第H条审批通过的,土地

    7、经营权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土地发包方备案。审批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未按年度预付土地流转费的社会资本,每年按年度土地流转费总额收取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实行专户专用;对需改变流转土地的边界和地貌的项目,应收取用于恢复地界和地貌的保障金。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时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统一文本格式合同,对合同中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

    8、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有效避免拖欠农户土地流转费、流转土地抛荒博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产环境、“非农化”“非粮化”和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内容为重点,系统梳理关键风险点,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须经全体承包户书面确认,严禁

    9、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第十六条严禁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土地承包方向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七条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社会资本有违反流转合同行为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I,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审批机关要加强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按申请事项逐项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二H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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