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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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包括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2、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四条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具体审核审查工作由同级农业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审查审核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第六条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措施。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农地农用。加强土
3、地用途管制,强化县乡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严禁“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于非农建设,防止耕地“非农化”和基本农田“非粮化”。(三)便民便企。审批程序公平透明,提高审查审核工作效率,自觉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办事透明化、少跑腿、减负担。第二章审查审核第七条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应经营能力或相应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二)项目审核。社会资本拟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八条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不
4、足100亩的,由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后向土地发包方备案,并由土地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报备;100亩(含)一1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100O亩以上一5000亩(含)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5000亩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跨行政区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审批机关依法组织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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