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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监督法心得体会红河州人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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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监督法心得体会红河州人大.doc

    1、学习监督法心得体会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金旺根据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13年6月学习活动内容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现谈谈学习收获如下:一、在提高学习监督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上有所收获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被誉为20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人大工作由探索式监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监督轨道时期,

    2、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监督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在学习和掌握监督法的主要特点上有所收获监督法对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主要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民主公开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

    3、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二是规范程序性。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

    4、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三是范围定位性。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5、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四是处置衔接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区别规定性。监督法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并留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对于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

    6、完善。三、在学习和掌握监督法的监督对象上有所收获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本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法律监督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四、在学习和掌握监督法的主要监督内容上有所收获关于监督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即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是工作监督,即监督“一府

    7、两院”的工作。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监督法第二章到第八章分别对各种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

    8、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询问和质询;6、特定问题调查;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五、在学习和掌握监督法遵循的原则上有所收获监督法还确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据监督法第一章总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坚持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六、在学习和掌握询问与质询的区别上有所收获询问和

    9、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改进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方式之一。询问和质询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其异同是:(一)、侧重点不同。询问的功能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有批评的功能;而质询的功能主要是以批评为主要内容,顺带获取情况。(二)、程序不同。询问的程序相对简便,基本上是随问随答,而质

    10、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提出的时间规定不同。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的;质询是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四)、人数和方式不同。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或以会议的形式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只能由一定人数(一般须5人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联名提出,不允许口头提出。(五)、对答复人的规定不同。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而质询必须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六)、对答复的方式规定不同。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可以决定在当次会议或下一次会议答复。有关机关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的,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再次答复。总的来说,监督法,抓住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针对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对于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会产生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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