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督法心得体会红河州人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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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监督法心得体会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金旺根据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13年6月学习活动内容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现谈谈学习收获如下:一、在提高学习监督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上有所收获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被誉为20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人大工作由探索式监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监督轨道时期,
2、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监督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在学习和掌握监督法的主要特点上有所收获监督法对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主要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民主公开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
3、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二是规范程序性。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
4、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三是范围定位性。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5、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四是处置衔接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区别规定性。监督法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并留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对于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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