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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优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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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优实施办法(10篇).docx

    1、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优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优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已出租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4篇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5篇四、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7篇五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1篇六大学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6篇七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教研室工作评估办法37篇九、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办法39篇十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44篇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稳定办学规模,树立先进典型,根

    2、据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优实施办法。一、考核规则(一)根据“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考核。(二)考核基础积分为85分,设有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三)奖项类别及名额:L优秀教学点。按“考核细则”评出总分进行排名,优秀教学点数不超过当年参评教学点的15%o2 .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按“考核细则”中“教学投入”和“教学管理”的总分进行排名,先进单位数不超过当年参评教学点的20%o3 .招生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当年招生录取人数进行排名,先进

    3、单位数不超过当年参评教学点的20%,招生工作先进单位应没有违规招生现象的发生。4 .教学点工作先进个人。各教学点可分别推荐一位教学点工作先进个人,并填写相应的推荐表,学校将在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后评定。(四)相关说明:1 .各教学点需填写“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年度考核表”(附件2),考核结果作为合作协议续签和评优的参考依据。2 .各教学点还须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3 .第1、2、3类奖项之间原则上不予兼评。(五)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1 .在招生、收费、教学、毕业等环节出现重大差错引发严重后果;2 .发生产

    4、生不良后果的学生安全稳定事件;3 .发生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投诉,且经查实确系教学点责任的事件;4 .发生其他引发社会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事件。二、考核方式(一)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考核程序1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2 .考核小组通过实地调研、教学资料审查、学生座谈会、满意度调查、招生规范督查等开展过程考核。3 .各教学点年终填写“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细则”自评分表,上交相关支撑材料,考核小组通过材料审核、查阅教学管理档案、数据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4 .结合过程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结果,优秀单位名单和先进个人名单交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

    5、讨论决定。5 .发文表彰。三、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二级学院(教学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篇二、大学已出租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和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合法经营;同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列要求、承诺约定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区域或占道经营。二、承租人负责承租期间的一切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水、电、火等方面的安全,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三、承租人接受公司对经营范围、卫生、质量、价格、广告、服务等方面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公司管理。四、承租人经营服务标准

    6、必须符合行业规范,明码标价,价格不高于学校周边同类项目经营价格,否则公司有权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收费必须刷校园一卡通,不得收取现金,违者按违约处理。五、承租人须保持使用房屋的房屋结构完好,负责维护所使用房屋的水、电表及管线设施;不得在使用房屋周边私搭乱建;不得安装、使用煤气、卡式炉等易燃易爆设施。水、电需要增容的,承租方需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承担费用,不得自行施工。六、承租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月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七、承租人须按照“门前三包”原则,负责并保证使用房屋内、外部卫生清洁。八、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收费、办证等费用概由承租人自理。九、承租人须规范用工,聘用

    7、的所有劳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属自身行为,与公司无关。十、承租人经营期间不得以南京财经大学与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使用房屋外墙和户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一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将立即终止协议,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篇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

    8、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MBA/MPA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国籍。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国拨资金和校筹资金设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期限按规定学制拨款周期执行。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8200元(其中国拨12000,校筹6200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7200元(其中国拨6000,校筹1200元)。以上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学校政策调整,以当年政策为执行依据。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

    9、按12个月发放。第六条学校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审核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将发放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交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算发放。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为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为博士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九条享受国家助学

    10、金的研究生有义务参加学校、学院和导师安排的研究生“三助”工作。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1 .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2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3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4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在读时间发放其助学金。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第十三条本办法由

    11、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篇四、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平台。为了充分挖掘实验室的资源潜力,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中心、基地)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1、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

    12、习条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2、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3、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4、实验室开放可纳入学生教学实践环节(或作为一门选修课的形式来供学生选修)。5、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

    13、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认真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

    14、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6、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1)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2)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3)开放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应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有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实验室应具备实验室开放的规章制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理赔

    15、5)要有安全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和人员的安全。7、开放实验室题目的发布(1)实验室自发题目开放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题目,内容包括:实验题目、开放时间、地点、指导老师、学分数等实验具体要求。以便于和鼓励学生选题。(2)学生自带题目学生自带题目进入实验室,原则上要经过教务处认定,实验室发布。学生的实验成绩和学分由题目验收组确定。(3)科研项目学生开展科研实验活动,要由课题指导教师确定题目并提交实验室发布。学生进入实验室,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再安排做实验。实验结束后,根据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的意见,确定实验成绩和学分。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8、实验室向学生的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

    16、由教务处组织,实习实验科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9、学院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的范围包括:指导教师津贴、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用等。原则上不列支其他费用。10、实验开放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11、实验室开放时间,可利用教学实验任务以外的空闲时间进行实验。一般可以在每天下午六点到晚上十点、周六和周日的早九点到下午五点进行实验。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

    17、的“全天开放”运行方式。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12、在实验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记录,在项目验收时,无记录表的,本次开放项目不予承认。四、鼓励与奖励办法13、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本学分最多不超过3分。对参加开放实验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由教务处审查,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可作为优先推荐评审奖学金和评选单项奖的条件之一。14、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技术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

    18、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将获得年度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将获得年度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加强对大型仪器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管理范围(一)单价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二、申购、论证

    19、及购置(一)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二)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三)审批程序由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院(系)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设备采购中心预审;按购置大型仪器金额,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填写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

    20、由院(系)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参加;单价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和备案;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校内、外5人或7人)论证通过并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由设备采购中心列入计划执行。(四)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申购单位才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项目申购单位和设备采购中心人员同期加入谈判,直至合同签订;单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上设备,其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由设备采购中心负责进行,校监

    21、察、审计处和项目单位共同参加,做到公开、公正。三、验收和使用(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验收,单价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货厂家联系,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大学进口及国内大型仪器设备开箱记录。(三)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验收完毕,填写好大学大型仪器验收报

    22、告表送主管部门存档后,方可办理入账报销手续。(四)如果安装验收中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五)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为全国和北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六)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设立专项维护运行费用。该项费用仅用于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根据该设备的教学任务和使用机时数核拨

    23、主要任务为科研的大型仪器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自筹资金解决。(七)学校用购置仪器设备经费的6%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工程及重点科研项目所需试验用机时。学校实行收支二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变、功能开发和管理等费用。(八)新购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九)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

    24、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十)必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学校有权作校内外调拨给急需使用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十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十二)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变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十三)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

    25、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十四)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十五)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十六)大型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调拨和报废(一)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批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二)因技术落

    26、后、损坏、运行维护费用过高等因素致使无法修复或已无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成套报废或根据各部件的质量情况申请部分报废。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大学大型仪器报废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报送备案。五、考核与奖惩(一)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各类专(兼)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大型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

    27、和执行情况。(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按学年度由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及各院负责自行组织进行,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和公布。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三)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及各院推荐上报,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评审,及时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六、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六、大学

    28、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经费支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本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全校各部门、单位和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采购是指按照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人),是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终用户。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29、诚信原则,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采购办公室副主任。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学校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审定采购计划、预算,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领导、组织、实施学

    30、校重大采购项目(300万元以上)工作。第八条学校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财务处落实学校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审定项目采购明细和采购物资、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及数量。负责制定学校采购项目计划;编制学校采购年度计划;办理采购申报手续和信息发布;负责审定项目采购标书等工作。负责按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开展招投标等评标活动和采购合同的拟定工作。与采购部门密切配合,按合同条款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进行采购物资验收工作,并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六)汇总、编报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学校采购档案存档工作。第三章采购范围、形式和方式第九条采购的范围包括:房屋、设施的购建、改变和

    31、维修;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专用设备、办公用具的购置;印刷业务、会议、接待和大宗公共劳务;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实行采购的商品和劳务。第十条凡使用学校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需按照本管理办法实行采购。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采购的主要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为:委托代理机构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集中采购。凡符合财政厅公布的自治区本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的通知要求的,均要执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属于有特殊要

    32、求的专项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原则上委托被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有极其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实施学校自行采购。分散采购。凡属于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可实施学校自行采购。第十二条根据采购法,学校实施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I(X)万元(含K)O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

    33、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4、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协议供货。自治区采购中心根据公布的采购目录,选择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竞争性相对较强、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设备,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名、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售后服务条款等。单次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通用软件等项目,需通过自治区采购中心进行网上二次询价。闺单位自行询价。根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次采购单价、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35、通用软件等项目,需通过采购办进行统一询价。采购人编制采购申请,将详细的采购信息(品牌、型号及特殊要求等)送交采购办,根据采购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采购公告,邀请被认定的年度采购协议供货商及采购人,现场对采购项目进行竞价,确定中标商,签订本级采购协议供货合同。(R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三条各采购单位应该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采购项目明细及资金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由采购办公室审核汇总。第十四条在实施采购项目前,采购人须填写购置计划论证书,成立购置单位论证小组,编撰小组论证意见,经采购单位审核盖章,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教学经费报教务处、科研经费

    36、报科技处、学科建设经费报研究生院、工程类项目报后勤处、财政专款报相关处室),分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数量与金额确定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第十五条采购进口设备,须同时填报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处备案。第十六条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预算不实,不可操作项目。第十七条对未列入学

    37、校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及超预算采购项目,必须由相关采购资金管理部门向采购项目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追加预算,交采购办公室执行。第十八条采购办公室制定采购实施方案,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实施方案过程中,对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由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案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九条采购办公室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依法产生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认真复核、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详细复核有关技术参数、商务部分等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待货物到达(

    38、工程结束)安装调试后,组织监察审计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工作。第二十条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品或者服务的,经学校批准、资金落实、报采购办公室,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第五章采购资金的支付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处按照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或经审计处审定金额)、付款方式、支付比例和时间向中标商支付采购资金。第二十二条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学校自行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有关材料,将学校留存在自治区财政厅的专项

    39、经费直接支付给中标商。单位支付:是指学校财务处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商。第二十三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的其他地区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的价格应包含外贸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学校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办理预借款。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经费主管部门都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学校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维护学校的利益,各部门及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

    40、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二十五条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采购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各职能部门不予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监察审计处不予实施项目决算审计,财务处不予立项付款,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无论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初期制定具体技术参数的专家,开标时不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中标结果满足使用要求,使用者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对于不接收者,学校将调配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回采购资金。第二十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人员要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者要坚决查处。第二十八条采购

    41、人代表本着对学校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负责对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审计。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号文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篇七、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行使好授予我校的一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进一步规范

    42、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申报、审批、执行和监督管理,推动我校对外交流,更好地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应国(境)外有关单位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任务及时间、地点、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出访时间少于90天(包括在途时间,不含90天)的出国(境)活动。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应始终坚持“因事定人、从严管理、务实高效、规范严谨”的基本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一般性、考察性出访,确保团组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下中国籍人员:L人事关系在我校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包

    43、括教师、劳动合同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 .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3 .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式离退休返聘人员;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学校对外学术科研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采取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派出单位分级负责模式,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学校、派出单位、出访团组三级管理。第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派出、监督管理和政策宣贯

    44、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含正局级校领导)因公出访备案;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出访的身份审核和备案;科技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出访团组经费审批及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发表文章(海报)的涉密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审核、费用报销、财务纪律教育;保卫处负责出访团组国家安全、保密纪律教育;纪委办公室负责因公出访的纪律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学院、部、处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出访人员的业务审查和政治审查,出访人员所在院(系)及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外事纪律教育的第一责任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是团组境

    45、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团组成员的在外管理,监督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第三章证件和签证(签注)管理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须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因公临时赴港澳须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执行公务,因公赴台须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执行公务。第九条校内签发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向外交部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同时通过办理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手续。校内签发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后,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超天超人数等特殊情况须上报港澳办公室审批。上级对台工作主管部门签发因公赴台批件后,团组人员按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46、证及“应邀赴台”签注。第十条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须持本人合法因公证件和签证(签注)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第十一条因公证件应在任务结束后7天内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因公赴台任务结束后,校级领导及处级领导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组织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本人自行保管。领取因公证件后因故未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者,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由团长向派出单位申请取消任务,派出单位报学校审批。自学校批准取消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47、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未按规定使用因公证件或逾期未交还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暂停受理其出访申请,并责成其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因公证件。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四章出访计划管理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须按学校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因公出访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出访人员信息、出访任务主题、前往国家(地区)、出访起止日期、经费预算等。出访计划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报学校党委审议。第十三条因公出访计划分学术科研类出访和党政管理类出访两类,采取分类管理。学术科研类出访是指赴国(境)外开展教育教学、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教育援外任务以及带领学生团组赴国(境)外学习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执行人员为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或院(系)及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党政管理类出访是指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党政管理出访计划,出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履行相应审批流程的行政性出访。执行人员为校级领导、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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