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篇二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9篇三、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6篇四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22篇五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24篇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暂行办法.26篇七大学教材征订发放管理办法30篇八大学教学竞赛奖励办法32篇九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34篇十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36篇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保护学术创新,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工作
2、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学校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完善考核评
3、价机制,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良好学术风气,遵循基本学术规范,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第六条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
4、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九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一)属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调
5、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
6、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六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
7、八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
8、挥的作用。第二十二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第五章处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起草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第二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包括学术处理、人事处理和行政处分。应当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一)学术处理1 .暂缓授予学位
9、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2 .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3 .撤销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或取消申报资格;4 .撤销学术任职、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二)人事处理1 .通报批评;2 .撤销已获批的人才类项目,或者取消申报资格;3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4 .调离教师岗位;5 .辞退或者解聘。(三)行政处分1 .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2 .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认定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
10、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按
11、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二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三十三条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12、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异议和复核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篇二、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毕业设计(论文)是综合考核学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与职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13、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教5 .定期检查、指导各学科(系、专业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尤其要做好前期、中期、后期、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处理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等工作。6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学院总结和归档工作。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性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
14、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实践性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三)创新性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
15、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学院应指派校内指导教师专人负责联系,经常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职称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8个。2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3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研究决定并备案。4 .学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
16、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1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参照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系列材料要求,一般应包括:任务书;外文翻译资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封面;目录;摘要(中、英文);关键词(中、英文);设计(论文)正文;参考文献;(11)附录(可选);评分表、评语、答辩记录等;软件及有关资料。2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中的正文、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要符合字数要求。请优秀的学生和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评定的优秀论文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数的15%0(二)成绩评定1
17、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确定采用指导教师初评、评阅教师评审、答辩小组开专门会议审核、学院答辩委员会最终审定的办法,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打分、评阅教师打分、答辩小组打分三个环节进行综合评定。2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成绩分布一般为“优秀”的不超过15%,“良好”的占45%左右,“中等”的占30%左右,“及格”与“不及格”的占10%以下。(三)工作总结与资料保存1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各专业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本专业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工作特色和取得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问题
18、及改进的措施,并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2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各自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材料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3 .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应对本届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时总结,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教务处。4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由各学院妥善保存。八、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1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为优秀者,均可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2 .各学院在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毕业生
19、总数的3%o3 .学校教务处根据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教务处认定,经公示后确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并向全校公布。4 .对于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时予以优先考虑。九、附则1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
20、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符合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出具票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级和各学院、部、处、场、校医院、图书馆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二级核算单位的收费行为。第四条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财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
21、规定研究和审核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五条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票据的管理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收费票据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计划财务处财经办公室主任根据票据使用需求,提出票据购买申请,提交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校内单位所需收费票据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22、自行印制购买票据。因学校管理的需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的大学财务处转帐通知单,也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七条根据收费渠道的不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凡学校规定应在计划财务处核算财务收支的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二级财务机构作为财务处委托的收费票据分管部门到财务处领取空白的收费票据,使用各自的财务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自对所领用的收费票据管理承担责任,并接受财务处
23、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务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由计划财务处派人上门收取,也可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委托收费单位代收,由代收款单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费票据,收款后集中向校财务缴款。第十条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一手工、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主要用于学校对外的非经营性收费,包括:本科生学费、非财政拨款硕士生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生学费、继续再教育学生学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研究生入学考试费、自学考试论文指导答辩费、艺术专业考试费、学生住宿费、自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费及住宿费学费、培训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非盈利性代收代付,上
24、级补助收入以及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如:代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家属区的水费、代收职工的住院垫付款、代收个人公积金应缴款、代收校园一卡通预存费、补办学生证及火车票优惠卡(首发证不收费)、代收售房预收款、校内伙食补助款、林场防火费、植树造林补助费等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各种款项,及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业务。(四)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是校医院(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五)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主要用于横向科研,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校
25、外的供暖费、组织展览展销服务费;会议费(代收和预收);国际交流服务费、代购书籍费(资料费)、补办制做证书工本费;房屋、场地、车辆出租费;网络费、录音录像、卫生费、复印、打字费;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停车费;后勤对外服务费;赞助费、场地费、活动费、绿化抚育费、测试费、版面费、审稿费等。(六)大学财务处转帐通知单,主要用于学校内部单位的各类资金往来结算。各单位要根据票据种类,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用、混用。开具的应税发票,要及时依法纳税,但经技术市场办公室和国税局认证、备案的科研项目,可办理免税手续。第三章票据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在领用票据时,必须由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大学
26、收费票据使用申请,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业务量核定领用数量。原则上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收费收入上缴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票据。第十二条各单位的票据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应由正式职工负责,票据领用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财务处办理所领用票据的移交手第十三条领用收费票据时,由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大学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编号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签字,以便明确责任。第十四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规范使用,填写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不得跳号
27、或空号,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每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票据的背面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合计数,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第十五条预开票据管理(一)预开票据申请与审批需预开票据时,用票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预开票据申请,填写“预开/借票据申请函”,并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相关合同;用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预开/借票据申请函”;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处长依据相关合同、协议等,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预开/借票
28、据申请函”,重点关注申请是否满足预开票据要求。(二)预开票据催收1 .预开票据开出后,项目负责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并由会计核算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2 .当项目负责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追回预开票据,由会计核算科收回预开票据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若暂时无法收回预开票据,计划财务处对该笔款项做应收款处理,督促项目负责人追回预开票据;3 .当项目负责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且未能追回预开票据时,计划财务处将不再为该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票据业务。第四章收费票据清理及责任第十六条单位票据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收费票据发生遗失,应及
29、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后3日内报告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报上级票据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各部门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原则上收款部门不得先开收据,后收款。年末,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自觉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检查监督。计划财务处在以下情况下,定期不定期开展票据验收工作:(一)整本票据使用完毕;(二)整本票据未用完,但收费任务已完成;(三)用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四)会计年度结束前;(五)计划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验收时。第十八条已使用票据存根是学校重要财务档案之一,应妥善登记保管,定期接受财政部票
30、据管理中心、国家发改委票据认证中心、税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财政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在票据使用完后,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查验销毁。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一)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二)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2 .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3 .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4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5 .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6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
31、为。(三)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起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各类学习竞赛和体育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积极性,加强对各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奖励在竞赛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一竞赛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学生为主体参加的“每月一赛”学习竞赛和十项体育竞赛活动。二、竞赛管理1 .“每月一赛”学习竞赛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在年初组织申报,根据申报情况确定每年举行的十项竞赛项目,每个学习竞赛项目给予2000元的组织管理费(含获奖学生
32、奖励费)。2 .“每月一赛”学习竞赛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教务处颁发证书。参赛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人数分别按参赛学生数的2%、4%、6%比例计算;参赛人数超过500人的竞赛,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3 .各类竞赛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的人员或参赛组。4 .学校的十项体育竞赛活动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并将竞赛方案和结果报教务处。三、奖励办法1 .学生参加“每月一赛”学习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可申请与比赛相关课程(由承办单位确定)免试一科,成绩按优秀(95分)记;获二、三等奖的学生可申请与比赛相关课程(一门)分别加10
33、分、5分,最终成绩均不超过班级学生成绩的最高分。2 .在十项体育项目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在比赛学期选一门课加分。个人项目获得前8名的学生,第1-3名加10分,第4-8名加5分(越野赛第1-10名力口10分,第11-20名加5分);集体项目前3名的学生加10分。加分后的成绩不超过班级学生成绩的最高分。3 .对组织竞赛活动的承办单位,学校将给予工作量奖励(28元/教分),由承办单位根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分配工作量。参赛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竞赛,奖励工作量100教分;参赛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竞赛,奖励工作量120教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教职
34、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为保障教职工子女医疗条件,减轻教职工因子女疾病的经济负担,完善我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参加对象(一)凡属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聘合同制员工)的子女,年龄小于18周岁且未参加工作或上大学,均可享受。(二)不符合现有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不能参加我校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二、申报手续新出生的教职工子女或新调入教职工的子女,凭工作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向学校卫生所申请办理子女统筹医疗手续。凡申请批准的,该教职工子女自申请生效时开始享受学校的子女统筹医疗待遇。三、就诊医院和转院(一)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为:
35、杭州市区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校卫生所、临安人民医院、临安市中医院、临安市妇幼保健所。(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的急诊,全国范围内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均列入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三)教职工子女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治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介、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转省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只限定上海、北京二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医药费不予报销。四、报销范围(一)医药费报销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其中甲类、乙类费用均可按我校子女统筹医疗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费用均不可报销。如相关文件有调整的按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6、二)子女统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审批手续和费用处理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出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切费用自理。(三)子女统筹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1 .婴儿护理费、预防接种费、入学(含托儿所、幼儿园)、升学体检费等不属统筹医疗报销范围。2 .非准字号的营养滋补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3 .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4 .脸盆、口盅、餐具、拖鞋等生活用品费用和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5 .各种美
37、容、整容、矫形手术、生理缺陷治疗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五、报销额度和报销办法(一)门诊报销:在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或假期急症列入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负50%,学校报销50%;非指定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二)住院报销:在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或假期急症列入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自负50%,学校报销50%;非指定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三)转上海、北京二地医疗机构诊治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子女医疗费,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四)报销办法与时间:1 .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必须凭就诊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回校报销。复印件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不得作报销凭证。2 .校卫生所、计财处
38、每周四办理教职工子女医药费审核报销,如遇节假日(含寒暑假)则不办理。3 .当年的医药费票据报销原则上至下一年度三月底前须报销完毕。六、本办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暂行办法取消),由大学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篇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文件精神,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需求,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建设完善“6+1”个性化资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是指根据困难学生的群体特点和发展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多种方式并存的资助模式,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广泛开展
39、社会实践活动,增知识,长才干,练本领,全面提升其实践技能和综合素养。第三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参与暑期社会实践的大学全日制在读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主要资助方向包括:专题调研、社会调查、支农支教、技能培训、科普宣传、科技指导、科研攻关、课题合作、政策宣讲、文化传播、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等同大学生成长成才息息相关的实践项目。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进行组织实施、经费发放和成果考核等。各学院成立暑期社会实践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项目的组织申请、初评和上报。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暑期社会实践资助项目面向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可以以
40、个人或团队的形式进行申报(团队人数在10人以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至少占50%),学生可跨专业组建团队和申请项目。第六条社会实践立项申报必须围绕某一实践主题展开,实践项目须有成熟的项目计划,较强的可操作性,合理的经费预算,明确的团队分工和可靠的保障计划。立项个人(或团队)须在广泛社会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源,争取在实践中锻炼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合作意识和交流能力。第七条暑期社会实践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学生团队的实践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在提交项目申请时只进行实践经费的预算,申请答辩结束后由答辩评委合议讨论并进行档次划分。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八条申请程序:(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
41、年暑期前向学院下发项目申请通知和学院名额,学生(团队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社会实践资助申请,并填写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资助申请表,提交项目策划书及其他说明材料;(二)各学院资助辅导员负责对本学院申报项目进行材料收集和项目初审,根据学生本人(项目团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困难等级划分,在资助申请表中给出资助建议,并签署学院意见,同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经学院推荐的实践项目需按照学校要求准备立项答辩,制作答辩ppt,完善项目说明材料,答辩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原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项目实施意义、个人目标收获等方面,申请团队要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第
42、九条评审程序:(一)申请实践资助学生(或团队)所在的学院负责进行项目初评;学院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资助工作辅导员对全校申请暑期社会实践资助的学生(或团队)进行最终评审,通过答辩展示等环节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公示无异议的实践项目发放暑期社会实践资助经费,并对实践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第四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资助经费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要求各项目团队按照预算金额,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43、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要提交资金使用明细账目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鼓励学院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的经费支持。第十一条获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将在项目实施前先行支付50%,实践活动结束后对实践结果进行审核。优秀个人(团队)获得剩余50%资助金,并给予资助金总额的10%作为奖励,合格个人(团队)获得剩余50%资助金,不合格团队扣发剩余资助金。第十二条学生在实践活动实施结束后需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开学第一周需将以下材料上报学院,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最终项目评审使用:(一)实践总结报告一份(2000至3000字)或社会实践课题成果(调查报告、论文等)一份;(二)十张以上有代表性的活
44、动照片;(三)社会实践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其他资料,如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感谢信,媒体对实践活动的相关报道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项目同校内其他社会实践的评比项目不冲突。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篇七、大学教材征订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征订发放工作,加强学风建设,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切实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必修课和限选课由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必修课按班级实际在校人数发放教材,限选课按实际选课人数发放教材;任选课由学生自愿订购教材。教师用书由各教学单位随学生教材一
45、起征订。二、教材选用必须严格按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自编(含参编)教材应按程序进行申报,评审通过后方可选用。三、学校统一征订的教材必须是各教学单位根据课堂教学实际需要而选用的教材,任何课堂上不使用或跟教学大纲无关的教材、辅导书等,都不得统一为学生征订。四、学生所用教材由各开课教学单位负责选订,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选订教材的填报工作和教师用书的领取工作;教务处教材科负责全校教材征订计划的复核、汇总工作,并进行采购和发放。任何其它部门或任课教师都不得私自向学生发放教材。五、教务处教材科按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教材征订计划进行采购和发放,教材选用单位、填报人以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如因错报、漏报、选取
46、教材不当等原因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六、教材征订时间为:每年的5月上旬(订秋学期)和11月上旬(订春、夏学期)。教材发放时间为:学生必修课教材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周六、周日发放;选修课教材在学生选课完全结束后(第一周周六、周日)发放;教师用书在上学期期末和假期中发放,以便任课教师提前备课。七、学校严格按照各级门和行政部门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教材供应商和实际中标价格。八、教务处教材科应充分利用寒暑假确保教材及时到位,并严格按合同对教材供应商进行约束和监督,保证教材质量和服务质量。九、学校按学年预收教材费,与学费一同批扣;在学年结束时,一律按中标价格
47、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结算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籍异动的学生可单独办理。教材费在第一学年预收100O元,第二、第三学年各600元;由于第四学年仅部分班级在上学期使用教材,而且教材量很少,不再单独预收,在学期结束时,根据实际领取教材费用统一进行补交。学校通过校园统一支付平台预收和结算教材费,教务处教材科负责按班级汇总交费数据,并记录每学期支出和结余情况。十、学生每学期按规定时间以班级为单位领取教材,并按学校通知及时结算教材费。教材发放后,若班级中出现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或因学校原因无法开课的情况,可在每学期前四周内办理退教材手续(仅限当学期发放的教材,不能有污损)。教材如果出现错版、印刷错误等质量问题,可及时到教材科更换。十一、教务处教材科应及时处理教材库存,杜绝版本更新造成的浪费。在教材发放过程中,差错率应控制在教材总价的3%。以内。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以往相关规定和办法作废。篇八、大学教学竞赛奖励办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发广大教师教学热情,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竞赛,推动教师教学创新,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一)高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大赛获奖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