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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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篇二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9篇三、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6篇四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22篇五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24篇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暂行办法.26篇七大学教材征订发放管理办法30篇八大学教学竞赛奖励办法32篇九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34篇十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36篇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保护学术创新,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工作
2、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学校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完善考核评
3、价机制,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良好学术风气,遵循基本学术规范,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第六条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
4、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九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一)属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调
5、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
6、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六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
7、八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
8、挥的作用。第二十二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第五章处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起草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第二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包括学术处理、人事处理和行政处分。应当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一)学术处理1 .暂缓授予学位
9、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2 .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3 .撤销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或取消申报资格;4 .撤销学术任职、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二)人事处理1 .通报批评;2 .撤销已获批的人才类项目,或者取消申报资格;3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4 .调离教师岗位;5 .辞退或者解聘。(三)行政处分1 .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2 .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认定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
10、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按
11、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二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三十三条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12、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异议和复核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篇二、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毕业设计(论文)是综合考核学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与职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13、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教5 .定期检查、指导各学科(系、专业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尤其要做好前期、中期、后期、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处理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等工作。6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学院总结和归档工作。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性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
14、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实践性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三)创新性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
15、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学院应指派校内指导教师专人负责联系,经常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职称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8个。2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3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研究决定并备案。4 .学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
16、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1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参照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系列材料要求,一般应包括:任务书;外文翻译资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封面;目录;摘要(中、英文);关键词(中、英文);设计(论文)正文;参考文献;(11)附录(可选);评分表、评语、答辩记录等;软件及有关资料。2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中的正文、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要符合字数要求。请优秀的学生和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评定的优秀论文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数的15%0(二)成绩评定1
17、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确定采用指导教师初评、评阅教师评审、答辩小组开专门会议审核、学院答辩委员会最终审定的办法,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打分、评阅教师打分、答辩小组打分三个环节进行综合评定。2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成绩分布一般为“优秀”的不超过15%,“良好”的占45%左右,“中等”的占30%左右,“及格”与“不及格”的占10%以下。(三)工作总结与资料保存1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各专业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本专业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工作特色和取得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问题
18、及改进的措施,并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2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各自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材料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3 .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应对本届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时总结,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教务处。4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由各学院妥善保存。八、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1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为优秀者,均可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2 .各学院在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毕业生
19、总数的3%o3 .学校教务处根据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教务处认定,经公示后确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并向全校公布。4 .对于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时予以优先考虑。九、附则1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
20、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符合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出具票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级和各学院、部、处、场、校医院、图书馆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二级核算单位的收费行为。第四条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财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
21、规定研究和审核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五条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票据的管理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收费票据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计划财务处财经办公室主任根据票据使用需求,提出票据购买申请,提交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校内单位所需收费票据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22、自行印制购买票据。因学校管理的需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的大学财务处转帐通知单,也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七条根据收费渠道的不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凡学校规定应在计划财务处核算财务收支的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二级财务机构作为财务处委托的收费票据分管部门到财务处领取空白的收费票据,使用各自的财务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自对所领用的收费票据管理承担责任,并接受财务处
23、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务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由计划财务处派人上门收取,也可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委托收费单位代收,由代收款单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费票据,收款后集中向校财务缴款。第十条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一手工、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主要用于学校对外的非经营性收费,包括:本科生学费、非财政拨款硕士生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生学费、继续再教育学生学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研究生入学考试费、自学考试论文指导答辩费、艺术专业考试费、学生住宿费、自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费及住宿费学费、培训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非盈利性代收代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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