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4篇三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9篇四、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12篇五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4篇六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及处理办法18篇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19篇八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4篇九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33篇十大学“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评选办法35篇一、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正常发放,规范人员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省
2、市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附属医院、工商学院、医学院、校医院和校办企业等单位人员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工资应当支付给教职工本人,一般不得支付给其亲属或他人。工资支付后,两年内应保证向个人提供清单查询服务。第四条工资按月支付,一般为每月上旬发放当月工资。第五条工资发放与停止:(一)新招录或新聘用人员自上岗之日起发放工资,每月1-15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全额发放,每月16-31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减半发放。(二)调入的教职工应提供原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结合本人调入手续办理时间确定起薪时间。(三
3、对调离的教职工应开具调往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一般为调离手续时间次月起停薪。(四)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教职工去世后次月起停薪。第六条工资调整:(一)国家和省进行工资调整或晋升的,应按规定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二)按属地标准执行的工资项目和学校自主发放的工资项目新增或调整的,应报学校研究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工资发放程序:(一)人事部门内部各科室于每月21-24日期间向工资福利科发送业务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对业务通知的合规性负责。(二)工资福利科于每月25日-28日期间办理工资业务核算,双岗位业务处理一致后由科长进行复核,工资福利科长对业务核算的准确性负
4、责。为保障工资数据核算准确与工资通知材料及时归档,工资福利科每月25日-28日上午集中处理内部业务,不再办理其他对外日常业务。(三)工资福利业务主管处长于每月末完成次月工资发放的签发工作,业务主管处长对业务处理的程序性负责。(四)人事部门于每月末向财务部门发送次月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第八条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每月进行材料归档,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九条工资发放实行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双台账管理,每月对账一次。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篇二、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
5、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第四条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毕业生的预评选在每年的5月份结束。其余荣誉称号的评选一般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结束。第五条学校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第二章评选称号与名额第六条评选的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第七条评选名额(一)“先进班集体”按学院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二)“优秀
6、毕业生”按学院可参评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评选名额;其中,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按可参评人数的7%确定评选名额;(三)“三好学生”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5%确定评选名额;其中,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按可参评人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四)“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2%确定评选名额;(五)”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8%确定评选名额;(六)评选名额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取整;按比例评选以上荣誉称号全院名额少于1人时,可评选1人;(七)一年级学生不参评,可参评总人数均不含一年级学生人数。“优秀毕业生”学院可参评毕业生总人数和“三好学生”学院可参评总人数应扣
7、除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的学生数。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一)班级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级委员会,班、团干部配合密切,能积极组织和开展班级团体活动。班级或班级活动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二)班级成员政治思想素质较好,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班级同学未受纪律处分、无恶意欠费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三)班风良好,全班同学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高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四)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及校园文明创建等活动,成效显著。50%以上的班级成
8、员曾在各级各类活动中获得奖励或荣誉;(五)当学年班级宿舍总数的50%被评为院级以上“文明宿舍”或当学年班级宿舍总数的30%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宿舍”。交叉宿舍间数根据人数比例计算。第九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年未受纪律处分;(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
9、名靠前;(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四)无恶意欠费、学术不端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第十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本科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优秀毕业生1、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居本年级专业前20%,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2、在学校认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取得学士学位;3、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4、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5、个人或个人作为团队负责人曾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
10、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二)三好学生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20%,无补考课程。(三)优秀学生干部1、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30%,无补考课程;2、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起骨干作用。(四)社会工作先进个人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50%;2、工作认真扎实,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第十一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研究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优秀毕业生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
1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全国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二级(N2),韩语TOPIK4级;3、在学校认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2篇(项)以上。其中博士毕业研究生应至少有1篇论文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5、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12、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6、个人或个人作为团队负责人曾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7、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二)三好学生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全国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二级(N2),韩语TOPIK4级;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N学术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
13、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1篇(项)以上。(三)优秀学生干部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N学术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1篇(项)以上;3、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起骨干作用。(四)社会工作先进个人1、学年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工作认真扎实,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2至3
14、人等组成评选小组。第十三条评选实行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学院拟定推荐人选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评选结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评定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来华留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身。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篇三、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科研项目、经
15、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纳入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二)省级财政纳入经费“包干制”的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等科研项目。(三)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第三条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
16、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签署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无要求的,需签署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附件1),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17、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第六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第七条学校提取项目立项经费的5%作为间接成本,用于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提取项目立项经费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科研项目在通过主管部门绩效考核评价,顺利结题后,可以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项目结题后,填写大学自然科学“包干制”科
18、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和科技处审核,按学校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第九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第十条项目结题后,经费如有结余,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应的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的有关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采用虚假业务等违纪违
19、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第十三条对出现不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项目经费、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者,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部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篇四、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督促
20、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校党委和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三条督查督办主要工作范围:(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推动落实;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四)来信来访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五)对提交相关材料不实或不充分,影响学校决策的事项。(六)其他需要督查督
21、办的事项。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一)对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落实情况的督查。两办应根据督查内容,对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决策情况开展跟踪督促,加强过程监管。客观报告执行效果,分析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两办应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制发专项督办通知书,送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须书面提出延长时限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报两办备案。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领导批示、通知书等材料整理归档。第五条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相关工作,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行政相关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事项,学校可成立由两办、监察处等部门组成的
22、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联动机制。应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六条各单位正职干部为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七条两办应定期向学校报告督查督办结果,定期通报各单位督查督办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干部人事考核重要依据。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揭露和反映问题。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五、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和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
23、学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学科发展工作实际,设立大学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计划),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第三条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是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培育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重要科学与技术成果,使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为实现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
24、和经费的整体调控和统筹监管;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学校科技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学术思想活跃、科学素养较高、研究基础良好、发展潜力较大,有可靠时间保证;年龄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不满40周岁(含40周岁)。第六条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自由申报项目。第七条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遴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确保公正、透明。第八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
25、审查合格后,与学校签订任务书。第九条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评审委员会审议。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十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第十二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并按照允许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O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
26、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六)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七)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
27、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系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结算。结余经费在执行期第二年的1月15日前予以收回。第五章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应当按期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提交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备齐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结
28、题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以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材料报学校科技处归档。第十八条对于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良好、取得较好科研成果的,下一年度予以优先资助;由于项目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项目申报资格。第六章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九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归法人所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第二十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研究人员利益的基础上,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具体办法依照任务书中规定的有
29、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第一标注注明“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否则不予以认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篇六、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及处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营造学术诚信教育环境,杜绝论文抄袭行为的发生,根据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
30、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检测对象1 .已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拟参加答辩的本科毕业生为抽检对象;2 .院系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为必检对象。二、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学校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检测。3 测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三、检测工作程序1 .教务处在5月中旬向各院系提供抽检学生名单,名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 .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抽检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学号+姓名);3 .教务处公布抽检结果。四、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 .被检测的毕业论文(
31、设计)的总文字复制比在30%以内(含30%),可直接参加论文答辩。2 .被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总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学生须进行修改并进行第二次检测。3 .学院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0%.4 .第二次检测论文(设计)的总文字复制比仍超过30%的,取消该生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该生毕业论文(设计)须重新撰写,并延期答辩,具体延期时间由学院提出,最长延期时间为一年。五、附则L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及处理。5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建立原则第二条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由学校与具备能够承担研究生实习实践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第三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第四条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
33、并尽可能立足、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实践环境好、层次较高、特色鲜明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第六条对已经过多次实践、符合实践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优先考虑作为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进行挂牌建设。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能满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可为研究生必修计划规定的实践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可接受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第八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部门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
34、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有意愿与学校合作,希望得到学校专家的技术指导。第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第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第十一条依托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能够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在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二)在国家高校研究生毕业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可优先向研究生
35、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推荐有关毕业生。(三)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指导书和实践计划,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委派导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四)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办法和实践手册,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实践指导。(五)参加实践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在实践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践手册和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二
36、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提供实习所需条件保障。(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五)在市区以外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六)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实习师生的人生安全。第五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管理第十四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确定要经充分调研与协商,确保能够促进学
37、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第十五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专业学位培养任务完成和科研质量提高的制度。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第十六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旦确立,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工作站商定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十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成立后,所属学院应每年对实践、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学院存档并报研
38、究生院备案。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践基地/工作站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第十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的重要条件。第六章实践基地/工作站协议书的签订第二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工作站条件的基础上,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院与基地/工作站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实践基地/工作站、学院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协
39、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工作站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第二十三条学校与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工作站可挂“大学XXXX研究生实践基地”/“大学研究生工作站”标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检查与评估第二十四条为促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工作站检查、评估实践培养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工作站,根据双方合作意向
40、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学校根据实践成效并现场评估后,对成效突出的基地/工作站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篇八、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修正)预算法实施(2022年修订)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预算编制
41、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强化绩效、勤俭节约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第三条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评价等工作。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按照“确保人员经费、确保日常运转、确保学校工作重点”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经费的统筹力度,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内涵发展的经费保障水平;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着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聚焦学校高质量建设发展。第四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五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按照大学落实“三重一大
42、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对提交的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审定,为决策机构提供决策支持意见。第六条分管校领导负责其分管部门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分管部门预算经费,积极组织落实预算收入,具有在决策机构的授权下对分管部门预算进行综合调控的权限。第七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在决策机构的决议下对学校资金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主要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年度预算草案,并根据意见调整完善预算草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43、送学校预算方案,完成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第八条预算编制实行归口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资产处、后勤集团等)是相应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统筹规划、归口论证及执行监管。第九条学校各单位是基层预算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的意见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工会、教科文基金会、校友会等独立核算单位在学校预算方案框架下,负责独立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其决策程序根据自身规定执行。第三章预算编制的范围和方法第十条学校实行以零基预算为主、滚动预算
44、和定额预算为辅的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口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采购预算等。第十一条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收入计划。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因素,又要客观审慎的核实年度收入,避免赤字隐患。收入预算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控制数、事业性收费标准、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创收能力及当年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支出
45、预算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日常运行保障等的需要编制。学校的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的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用人计划、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各单位日常的运行经费、业务经费等基本运转保障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定额标准测算和切块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切块补助标准根据学校年度财力状况参照同类业务支出水平确定。“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
46、费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严格控制,规范基础编制材料。(三)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专项工作而发生的支出,预算编制遵循“权责适应、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公开透明”的原贝心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并同时参照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事项,按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步编制采购预算由,并做到应编尽编。第四章预算编制的流程第十四条预算编制流程按照“分级编制、归口管理、集中审核、统一申报”的原则进行。校内综合预算在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上编制。第十五条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流程。(一)每年9月前,学校发布下年度预算编制
47、文件,明确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各单位按文件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年度预算(“一上”)O(二)财务处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初步确定年度预算定额标准、切块补助经费标准及专项预算控制数(“一下”)。(三)各单位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党政工作要点,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协调,在学校“一下”预算控制数内,优化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并报送财务处审核后形成年度预算草案(“二上”)。(四)年度预算草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同意,形成年度预算方案;财务处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方案将经费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二下”)。第五章项目库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库是指对校内各类专项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而设立的项目储备库。所有项目都必须经归口部门征集、论证、申报、审核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第十七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各申请单位根据项目预期效益科学设定。第十八条项目库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征集项目,由校内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三年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支出项目,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项目库实行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