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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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4篇三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9篇四、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12篇五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4篇六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及处理办法18篇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19篇八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4篇九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33篇十大学“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评选办法35篇一、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正常发放,规范人员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省
2、市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附属医院、工商学院、医学院、校医院和校办企业等单位人员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工资应当支付给教职工本人,一般不得支付给其亲属或他人。工资支付后,两年内应保证向个人提供清单查询服务。第四条工资按月支付,一般为每月上旬发放当月工资。第五条工资发放与停止:(一)新招录或新聘用人员自上岗之日起发放工资,每月1-15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全额发放,每月16-31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减半发放。(二)调入的教职工应提供原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结合本人调入手续办理时间确定起薪时间。(三
3、对调离的教职工应开具调往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一般为调离手续时间次月起停薪。(四)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教职工去世后次月起停薪。第六条工资调整:(一)国家和省进行工资调整或晋升的,应按规定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二)按属地标准执行的工资项目和学校自主发放的工资项目新增或调整的,应报学校研究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工资发放程序:(一)人事部门内部各科室于每月21-24日期间向工资福利科发送业务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对业务通知的合规性负责。(二)工资福利科于每月25日-28日期间办理工资业务核算,双岗位业务处理一致后由科长进行复核,工资福利科长对业务核算的准确性负
4、责。为保障工资数据核算准确与工资通知材料及时归档,工资福利科每月25日-28日上午集中处理内部业务,不再办理其他对外日常业务。(三)工资福利业务主管处长于每月末完成次月工资发放的签发工作,业务主管处长对业务处理的程序性负责。(四)人事部门于每月末向财务部门发送次月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第八条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每月进行材料归档,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九条工资发放实行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双台账管理,每月对账一次。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篇二、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
5、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第四条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毕业生的预评选在每年的5月份结束。其余荣誉称号的评选一般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结束。第五条学校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第二章评选称号与名额第六条评选的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第七条评选名额(一)“先进班集体”按学院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二)“优秀
6、毕业生”按学院可参评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评选名额;其中,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按可参评人数的7%确定评选名额;(三)“三好学生”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5%确定评选名额;其中,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按可参评人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四)“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2%确定评选名额;(五)”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按学院可参评总人数的8%确定评选名额;(六)评选名额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取整;按比例评选以上荣誉称号全院名额少于1人时,可评选1人;(七)一年级学生不参评,可参评总人数均不含一年级学生人数。“优秀毕业生”学院可参评毕业生总人数和“三好学生”学院可参评总人数应扣
7、除严家显创新班(含生物科学基地班)的学生数。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一)班级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级委员会,班、团干部配合密切,能积极组织和开展班级团体活动。班级或班级活动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二)班级成员政治思想素质较好,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班级同学未受纪律处分、无恶意欠费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三)班风良好,全班同学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高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四)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及校园文明创建等活动,成效显著。50%以上的班级成
8、员曾在各级各类活动中获得奖励或荣誉;(五)当学年班级宿舍总数的50%被评为院级以上“文明宿舍”或当学年班级宿舍总数的30%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宿舍”。交叉宿舍间数根据人数比例计算。第九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年未受纪律处分;(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
9、名靠前;(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四)无恶意欠费、学术不端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第十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本科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优秀毕业生1、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居本年级专业前20%,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2、在学校认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取得学士学位;3、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4、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5、个人或个人作为团队负责人曾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
10、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二)三好学生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20%,无补考课程。(三)优秀学生干部1、学年德育、文体素质测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30%,无补考课程;2、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起骨干作用。(四)社会工作先进个人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年级专业前50%;2、工作认真扎实,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第十一条申请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的研究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优秀毕业生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
1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全国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二级(N2),韩语TOPIK4级;3、在学校认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2篇(项)以上。其中博士毕业研究生应至少有1篇论文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5、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12、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6、个人或个人作为团队负责人曾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7、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二)三好学生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全国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二级(N2),韩语TOPIK4级;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N学术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
13、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1篇(项)以上。(三)优秀学生干部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N学术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授权1篇(项)以上;3、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起骨干作用。(四)社会工作先进个人1、学年无补考和重考课程;2、工作认真扎实,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2至3
14、人等组成评选小组。第十三条评选实行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学院拟定推荐人选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评选结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评定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来华留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身。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篇三、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科研项目、经
15、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纳入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二)省级财政纳入经费“包干制”的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等科研项目。(三)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第三条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
16、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签署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无要求的,需签署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附件1),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17、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第六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第七条学校提取项目立项经费的5%作为间接成本,用于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提取项目立项经费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科研项目在通过主管部门绩效考核评价,顺利结题后,可以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项目结题后,填写大学自然科学“包干制”科
18、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和科技处审核,按学校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第九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第十条项目结题后,经费如有结余,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应的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的有关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采用虚假业务等违纪违
19、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第十三条对出现不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项目经费、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者,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部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篇四、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督促
20、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校党委和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三条督查督办主要工作范围:(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推动落实;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四)来信来访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五)对提交相关材料不实或不充分,影响学校决策的事项。(六)其他需要督查督
21、办的事项。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一)对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落实情况的督查。两办应根据督查内容,对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决策情况开展跟踪督促,加强过程监管。客观报告执行效果,分析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两办应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制发专项督办通知书,送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须书面提出延长时限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报两办备案。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领导批示、通知书等材料整理归档。第五条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相关工作,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行政相关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事项,学校可成立由两办、监察处等部门组成的
22、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联动机制。应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六条各单位正职干部为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七条两办应定期向学校报告督查督办结果,定期通报各单位督查督办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干部人事考核重要依据。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揭露和反映问题。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五、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和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
23、学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学科发展工作实际,设立大学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计划),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第三条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是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培育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重要科学与技术成果,使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为实现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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