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8篇三、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10篇四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7篇五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3篇六、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6篇七大学绩效审计办法29篇八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4篇九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43篇十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46篇一、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
2、用于经学校批准,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第四条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的原则;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六条学校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则上不
3、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部分;(二)因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更好的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优化;(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部分;(六)根据政策的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七)经学校领导研究,认为需要变更的。第
4、八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单,注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情况,由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并附对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概算。(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有关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变更的理由、可行性、工程量,工程概算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所列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三)工程变更审批后,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的,另附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中注明变更理由。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
5、元)以内的,由学校驻工地代表与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沟通情况,并与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研究论证,学校驻工地现场代表签字后,报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含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班子会会议议定,由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论证会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
6、表其出席;(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报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定。学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为出席。(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到
7、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学校领导因故不能到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第十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二)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三)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对工程造价的调整预算);(五)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基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签证
8、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合同原则,严格审查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可以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一)临时增补的零星工程项目;(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非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零星用工;(三)合同遗漏项目;(四)隐蔽工程项目;(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六)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变更;(七)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等情况。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允许现场签证(一)建设单位招标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内(二)建设单位未提出要求而发生的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三)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
9、等工作;(四)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窝工、停工和降效损失;(五)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六)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七)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八)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第十四条现场签证的内容(一)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二)签证发生日期、完成日期以及签证提交日期;(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有书面文件,应附后;(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五)附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五条现场签证的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10、进行实测实量确认工程量,并且真实、详细地签署意见。若不同意现场签证,应填写具体意见。签证单中标注或描述错误的地方,应予以指正并将正确的标注上去并进行说明;(三)学校基建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结果签署意见;(四)根据现场签证单的确认结果,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跟踪审计单位对签证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工程签证审批后,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签证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按第九条审批权限执行。第十六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相应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第
11、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签证单不予认可,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一)现场签证内容不全的;(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三)现场签证确认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四)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未对工作进行定量描述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可报经学校提请相应级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一)未履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签证的;(二)故意肢解工程变更项目,逃避监督的;(三)编造虚假变更、签证资料的;(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12、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横向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研实力,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大学承担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非财政科研资金项目。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学校名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以大学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规划设计合同),学校下属各级机构不得以该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技处统一
13、管理。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或终止,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相应条款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审定。第七条技术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清晰,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各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第八条技术合同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印章;项目委托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大学对外签署技术合同的印章为“大学
14、技术合同专用章”,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程办理。委托代理人须为项目负责人。第九条总金额超过150万(含)元或存在较大风险的技术合同须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会审后,报送主管科研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第十条学校对项目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科技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变更、解除和归档等相关事宜。学院负责项目负责人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违约理赔、争端处理、对方条件、外协业务公允性等方面的审查。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填写提交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有关事项承诺书,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经费
15、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技术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经费有科目预算的按预算执行,无科目预算的可自主支配。预算科目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文献检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管理费、条件支撑费、人员激励费、税费、审计费、接待费、工作餐费、其他支出。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设备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脑和打印机。燃料动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人员激励费
16、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费用,参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中绩效发放程序进行发放,不设比例限制。科研活动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接待费和工作餐费,二者开支总额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o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签订后,不得将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返签至项目委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委托给第三方。合同中需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工作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签署科研合作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第十三条学校收取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科研管理费和条件支撑费,合同金额在500万(含)以下按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2%作为条件支撑费;500万以上按到账经费
17、的4%作为管理费,2%作为条件支撑费;学校收取规划设计合同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安排使用,条件支撑费由学校统筹管理。技术转让(许可)项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经2022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篇三、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晰采购权责,细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18、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后勤管理处开展物资、服务、工程等采购而进行的全流程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条采购活动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采购领导小组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处领导班子成员、物资供应科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以及涉及到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中心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本处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决定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审签采购办法和采购合同;传达国家、学校相关采购政
19、策。第五条物资供应科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采购领导小组核定的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申报、招投标等工作;组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处理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等事宜;采购活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作为物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申请、申报、竞价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会同分管处领导与成交供应商进行价格会商;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质量检测、验收、出入库管理等工作。第七条招投标评审小组是根据招投标需要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根据项目及采购金额一般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
20、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及其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工作。第八条招投标监审组是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的非常设机构,根据项目一般由学校相关部门或者后勤党总支办公室及后勤处综合科人员组成。第三章采购流程、项目及其适用政策第九条采购活动基本流程:物资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预算(购置计划)一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批准一物资供应科组织申报、招投标、采购合同等事宜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采购合同一物资使用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等事宜一一财务报账。第十条、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申请,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
21、内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并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项目见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校医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定供应商并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第十三条对于学校关于落实财政厅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2年版)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经常性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物资供应科根据物资使用部门的购置计划,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或数量,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科向国资处报批,并按其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规则执行。具体项目包括:(一)水暖、电、五
22、金土产、建材等维修材料以及劳保、绿化、保洁、床上用品、食堂食材等物资采购项目;(二)上下水疏通、校园垃圾清运、校医院医疗等服务采购项目;(三)校园零星土建维修、水暖电维修等工程采购项目。第十四条不在本章上述第十至十三条之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科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在物资供应科指导下由物资使用部门以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23、三)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管处领导签批后由物资使用部门以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属于本章第十三条采购项目,但由于确定的供应商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在征得采购领导小组或处长同意后,可以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四章价格会商第十六条价格会商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供货期内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的一种协商机制。第十七条采购方和供货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约定供货期内物价波动比率,只有超过约定物价波动比率,方可进行价格会商。价格会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重新组织采购。第十八条价格会商在物资使用部门分管处领导的监督下进行,物资使用
24、部门组成价格会商小组与供货商进行谈判,价格会商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奇数),基层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章采购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物资供应科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经处长或分管处长批准后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条如成交供应商未按时签订供货协议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采购方有权按照招标投标法与备选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第二十一条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第六章采购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科应当妥善保管或协助国资处整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申请资料、审批资料、招标文件、评审资料、
25、公告资料以及供应商的报名资料、响应文件,签订的合同文件等。第二十三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价格会商、竞价采购物资等相关采购资料。主要包括:价格会商协议、竞价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的报价资料、采购小组评审意见等。第七章采购报账程序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办理采购手续,并经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等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副校长签批。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常性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每月应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一次经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副校长签批
26、第二十六条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手续,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等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副校长签批。第二十七条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等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第八章采购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每年年初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应标明物资(服务、工程)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预计金额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等。第二十九条对于应向国资处申报以及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
27、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各科室(中心)应编制购置计划清单,并组成论证组对该项目进行论证。第三十条对于经常性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各中心应尽量按计划定时批量实施采购。如果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在2家或以上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至少3人),实施竞价采购,在质量、参数、服务等指标相同或相近时,原则上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校医院应成立由其负责人和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至少3人)按照相关政策定时批量自行采购,同时做好确定供应商过程的资料整理、保存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抢险、设备抢修、节假
28、日、下班时间)急用物资,经分管处长或申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特事特办原则进行紧急采购,并及时办理采购、审批等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各中心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物资管理制度,完善库存物资的验收及出入库手续,及时统计物资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第三十四条各中心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验收、调配、报废等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所有采购活动都要严格按照和学校相关采购政策、制度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若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篇四、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
29、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类别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分为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专业博士后是指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包括全职专业博士后和在职专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是指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全职的专业博士后需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二、申请条件(一)年龄
30、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且非设站单位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所学专业与流动站学科相关,符合流动站设定的招收条件。(二)专业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职来校工作。(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和福建省相关部门特批。(四)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三、申请及进站手续(一)申请人可随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流动站的人员,应按要求办理入站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审核。(二)流动站所在单位将拟接收人员的材料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31、后,由博管办发进站通知书。(三)申请人接到博管办进站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推迟者,应提前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报请博管办同意后,方可推迟进站。(四)申请人进站时,凭进站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先到博管办报到,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后,持博管办出具的报到材料到相应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四、在站工作期限(一)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博士后延期出站审批应从严掌握,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的,可申请延长,但在一站工作不超过4年,两站工作不超过6年。(二)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
32、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三)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填写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博管办审批。五、在站管理与考核(一)按照国家规定,博士后必须全职在站工作,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二)在站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按学校考勤规定管理。(三)各流动站按高于本单位副教授聘期任务的标准,对博士后基本工作任务(文章、课题、基础实验等)做出明确要求,经博士后和流动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批准。(四)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应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研究成果均以大
33、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五)进站3个月内,完成科研开题工作;进站1年后,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并将开题及考核相关材料报博管办备案。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考核不合格者,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劝其退站并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六)工作期满,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期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力、。未完成约定任务的博士后,将扣发其相应待遇。(七)除入选联合培养博士后项目外,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境外进修。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
34、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八)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回校。(九)在站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3个月整改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2.因病、事假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的;3 .未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连续超过7天的;4 .在1年内累计无故离岗10天以上的;5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6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7 .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3个月的;8 .工作期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9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申请经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
35、门批准后,从下月起停发博士后日常经费,其未使用完的博士后科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出。六、待遇与经费管理(一)薪酬待遇1 .全职专业博士后。(1)实行年薪制,年薪为税前18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并参照校内新进博士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交部分学校直接从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博士后的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境外博士后薪酬待遇参照境内博士后的标准执行。在站期间,学校为外籍、港澳台籍博士后购买商业团体医疗保险。其国际旅费、探亲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华等其他费用自理。(2)工作期满,经考核超过约定工作任务,可
36、参照大学高水平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享受高水平成果奖励。(3)博士后进站报到的下一个月起薪,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博士后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参照校内正式职工处理。(4)提前出站的,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享受相应待遇。因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项目,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可按批准时间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执行的截止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因其他原因延期的,延长期内博士后的工资等相关待遇学校一般不再承担,由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2 .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
37、系未进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其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或本人自筹。企业博士后的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由企业工作站承担。(二)科研经费1 .科研启动经费:工科4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科研启动费需在来校报到后以科研项目形式提出申请。2 .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1万元科研经费;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2万元科研经费。3 .合作导师应为其提供一定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并为博士后提供实验/工作空间等工作条件。4 .对于未用
38、完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后若留校的,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博士后出站后到校外工作的,未用完的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归入博士后专项经费。(三)住宿安排全职博士后进站后,住房按照同时期入职的教职工标准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提供学校周转房租住,房租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博士后进站后如需安排住宿的,可向学校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在研究生宿舍。(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评审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在站期间待遇按原协议执行。(五)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符合落户条件的,进站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
39、博士后可凭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经校保卫处确认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暂住证。出站时,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同时迁出。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根据情况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条件需要入学(托)的,由学校协助办理博士后子女入学(托)事宜。七、出站管理(一)期满出站,须于出站前两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于出站前一个月将国家规定有关出站材料报送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后,连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评议报告等材料报送博管办。(二)博管办根据流动站所在单位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评定,并将相
40、关材料报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三)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博士后应在出站前提出个人工作去向,并向博管办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办理调档手续,到福建省博土后主管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按规定到工作单位报到。(四)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需在工作期满时,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五)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颁发全国博管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Av其他(一)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本暂行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41、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篇五、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我校资助工作整体格局,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金按资助人意愿落实到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资助人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42、责组织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第四条学校尊重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用途主要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实施,办法经资助人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社会奖助学金的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第六条资助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要求上进;(五)按资助人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七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形式
43、遵照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第八条资助程序:(一)学校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将资助名额和申请标准分配至各学院;(二)学生本人根据资助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本院申报学生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资助人备案;(六)学校根据相关协议按时发放社会奖助学金。第四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社会奖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原则上
44、凡是社会资助人针对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均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评审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人商议确定。各学院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一条社会奖助学金的收支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第五章受助学生的管理第十二条凡经学校和社会资助人审批同意获得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各院系要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信
45、息。第十三条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须主动与资助人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第十四条各院系在对受助学生管理时,既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切实的资助与关怀,又要教育育人,使受助学生逐步树立知恩图报、受助感恩的责任意识,引导受助学生树立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回报国家的奉献意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为社会奖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人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资助人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第十六条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
46、行。篇六、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我校资助工作整体格局,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金按资助人意愿落实到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资助人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
47、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第四条学校尊重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用途主要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实施,办法经资助人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社会奖助学金的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第六条资助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要求上进;(五)按资助人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七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形式遵照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第八条资助程序:(一)学校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将资助名额和申请标准分配至各学院;(二)学生本人根据资助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本院申报学生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