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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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8篇三、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10篇四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7篇五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3篇六、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6篇七大学绩效审计办法29篇八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4篇九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43篇十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46篇一、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
2、用于经学校批准,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第四条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的原则;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六条学校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则上不
3、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部分;(二)因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更好的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优化;(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部分;(六)根据政策的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七)经学校领导研究,认为需要变更的。第
4、八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单,注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情况,由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并附对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概算。(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有关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变更的理由、可行性、工程量,工程概算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所列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三)工程变更审批后,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的,另附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中注明变更理由。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
5、元)以内的,由学校驻工地代表与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沟通情况,并与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研究论证,学校驻工地现场代表签字后,报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含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班子会会议议定,由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论证会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
6、表其出席;(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报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定。学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为出席。(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到
7、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学校领导因故不能到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第十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二)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三)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对工程造价的调整预算);(五)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基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签证
8、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合同原则,严格审查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可以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一)临时增补的零星工程项目;(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非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零星用工;(三)合同遗漏项目;(四)隐蔽工程项目;(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六)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变更;(七)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等情况。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允许现场签证(一)建设单位招标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内(二)建设单位未提出要求而发生的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三)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
9、等工作;(四)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窝工、停工和降效损失;(五)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六)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七)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八)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第十四条现场签证的内容(一)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二)签证发生日期、完成日期以及签证提交日期;(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有书面文件,应附后;(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五)附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五条现场签证的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10、进行实测实量确认工程量,并且真实、详细地签署意见。若不同意现场签证,应填写具体意见。签证单中标注或描述错误的地方,应予以指正并将正确的标注上去并进行说明;(三)学校基建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结果签署意见;(四)根据现场签证单的确认结果,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跟踪审计单位对签证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工程签证审批后,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签证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按第九条审批权限执行。第十六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相应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第
11、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签证单不予认可,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一)现场签证内容不全的;(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三)现场签证确认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四)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未对工作进行定量描述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可报经学校提请相应级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一)未履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签证的;(二)故意肢解工程变更项目,逃避监督的;(三)编造虚假变更、签证资料的;(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12、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横向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研实力,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大学承担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非财政科研资金项目。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学校名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以大学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规划设计合同),学校下属各级机构不得以该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技处统一
13、管理。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或终止,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相应条款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审定。第七条技术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清晰,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各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第八条技术合同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印章;项目委托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大学对外签署技术合同的印章为“大学
14、技术合同专用章”,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程办理。委托代理人须为项目负责人。第九条总金额超过150万(含)元或存在较大风险的技术合同须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会审后,报送主管科研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第十条学校对项目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科技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变更、解除和归档等相关事宜。学院负责项目负责人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违约理赔、争端处理、对方条件、外协业务公允性等方面的审查。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填写提交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有关事项承诺书,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经费
15、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技术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经费有科目预算的按预算执行,无科目预算的可自主支配。预算科目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文献检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管理费、条件支撑费、人员激励费、税费、审计费、接待费、工作餐费、其他支出。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设备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脑和打印机。燃料动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人员激励费
16、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费用,参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中绩效发放程序进行发放,不设比例限制。科研活动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接待费和工作餐费,二者开支总额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o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签订后,不得将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返签至项目委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委托给第三方。合同中需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工作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签署科研合作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第十三条学校收取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科研管理费和条件支撑费,合同金额在500万(含)以下按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2%作为条件支撑费;500万以上按到账经费
17、的4%作为管理费,2%作为条件支撑费;学校收取规划设计合同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安排使用,条件支撑费由学校统筹管理。技术转让(许可)项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经2022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篇三、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晰采购权责,细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18、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后勤管理处开展物资、服务、工程等采购而进行的全流程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条采购活动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采购领导小组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处领导班子成员、物资供应科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以及涉及到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中心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本处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决定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审签采购办法和采购合同;传达国家、学校相关采购政
19、策。第五条物资供应科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采购领导小组核定的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申报、招投标等工作;组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处理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等事宜;采购活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作为物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申请、申报、竞价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会同分管处领导与成交供应商进行价格会商;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质量检测、验收、出入库管理等工作。第七条招投标评审小组是根据招投标需要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根据项目及采购金额一般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
20、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及其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工作。第八条招投标监审组是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的非常设机构,根据项目一般由学校相关部门或者后勤党总支办公室及后勤处综合科人员组成。第三章采购流程、项目及其适用政策第九条采购活动基本流程:物资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预算(购置计划)一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批准一物资供应科组织申报、招投标、采购合同等事宜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采购合同一物资使用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等事宜一一财务报账。第十条、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申请,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
21、内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并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项目见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校医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定供应商并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第十三条对于学校关于落实财政厅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2年版)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经常性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物资供应科根据物资使用部门的购置计划,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或数量,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科向国资处报批,并按其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规则执行。具体项目包括:(一)水暖、电、五
22、金土产、建材等维修材料以及劳保、绿化、保洁、床上用品、食堂食材等物资采购项目;(二)上下水疏通、校园垃圾清运、校医院医疗等服务采购项目;(三)校园零星土建维修、水暖电维修等工程采购项目。第十四条不在本章上述第十至十三条之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科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在物资供应科指导下由物资使用部门以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23、三)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管处领导签批后由物资使用部门以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属于本章第十三条采购项目,但由于确定的供应商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在征得采购领导小组或处长同意后,可以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四章价格会商第十六条价格会商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供货期内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的一种协商机制。第十七条采购方和供货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约定供货期内物价波动比率,只有超过约定物价波动比率,方可进行价格会商。价格会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重新组织采购。第十八条价格会商在物资使用部门分管处领导的监督下进行,物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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