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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76754       资源大小:37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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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1、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 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

    2、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 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 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 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 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

    3、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 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 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 费。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 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 交标准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 百分之四十。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者,应到县级

    4、以上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租金。其计收标准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的年 出让标定地价为基础,再乘以 1.2 至 1.4 的系数征收。连续二个月未交土地使用租金的,由土地管 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加倍收缴土地使用租金。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委托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 缴,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征。用于第七条 直接组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 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专项储存和清算,有偿出让中的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的净收 入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交入各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

    5、把净收入纳入预算以外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理。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缴程序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 1995 10 号)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租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也比照财综字199510号文件办理。收缴的租金收入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一部分,直接上交 财政专户”。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分配比例:省财政 20 %,地(市)财政10 %, 70 %留归 取得收入的县级财政。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票据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专用缴款票据。该票据为国土收入付方

    6、收方唯一合法的会计 凭证。第十一条 上缴预算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年终有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代征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实行年度目标征收责任考核办法,具体年度征收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以各代征单位实际缴入本级金库数为基数从各级预算中计 拨。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 8%拨付,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超目标收入部分按每超10 %增加2 %的比例拨付,但增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 10 %。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每欠收10 %,征收业务费扣减1 %的比例扣减,但扣减后的拨付比例最低不低于5%。参与组织国土收入并支付相关

    7、费用的省、地(市)财政部门,可按实际入库数的1 %计拨业务费。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征收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一)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交通工具费、宣传费、咨询费、业务人员培训费;(二)制定土地基准地价所需费用;(三)土地价格评估费用;(四)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五)出让土地时所付的场地租金;(六)查处违法出让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开支;(七)临时雇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价款可用外汇支付,外汇结算根据中国 银行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代缴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部门。对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有偿出让收入的,代缴部门责令受让人限期缴纳, 每逾期一天,收取应缴收入的3%。的滞纳金。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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