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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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 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
2、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 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 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 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 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
3、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 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 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 费。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 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 交标准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 百分之四十。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者,应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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