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广东省综治委办公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粤综治委预青字201314号 关于印发“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各成员单位,省社工委,各市、县(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社工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省综治办及团省委联合制定了“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广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违
2、法犯罪专项组 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2013年 9月28日广东省综治委预防办2013年9月28日印发(共印500份)“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6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平安广东行动计划(2012-2022年)的通知(粤办发20123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粤综治委预青字20123号)精神,深化广东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着力帮扶特殊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共建共享和谐平安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以下简称“省预防专项组”)将于20132016年在全省实施“阳光行
3、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以下简称“阳光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如下。一、 目的意义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平安广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铺开的要求,用三年行动,将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力争在全省建立系统性、科学化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广泛深入地实施“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针对我省有不
4、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着力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助力平安广东建设,实现南粤大地处处都有阳光。二、 工作要求 总体目标: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综治团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竭诚帮助服务青年成长发展,通过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服务、维权工作的全覆盖。工作目标:通过打造10个
5、一”,深入开展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一) 一个理念。“阳光行动”,是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的统称,是省预防专项组、省综治办及团省委推出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品牌。“阳光行动”坚持公益性、社会性、系统性、科学性原则,切实帮助青少年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好、维护好青少年的根本权益。(二) 一个标识。“阳光行动”配备VI视觉识别系统,其LOGO以太阳、阳光、青少年、平原为基本素材。LOGO以太阳作为视觉中心,太阳的五道光芒代表着“阳光行动”对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关怀和温暖,绿色的平原作为依托,象征营造良好的环境托起明天的太阳,太阳里面的中心图
6、案是两名茁壮成长的青少年,以其挺拔向上的趋势和方向寓意其沐浴阳光、健康成长。(三) 一个阵地。依托现有团属服务阵地(如亲青家园、希望家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开发“阳光之家”作为“阳光行动”实体服务阵地。“阳光之家”基本条件包括:固定的服务场所,按照全省统一的“阳光行动”VI视觉识别系统规范要求制作并悬挂“阳光之家”铭牌,内有咨询室、工作室,配备电脑网络设备;具体的服务对象;确定的专职管理员。社区、街道按基本条件申请建设、挂牌“阳光之家”,由县(区)预防办逐级报市、省预防办审批,省预防办考察研究后,予以确认。(四) 一支队伍。整合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工作队伍,组建“阳光导师”
7、和“阳光使者”作为“阳光行动”工作队伍。“阳光导师”以青少年事务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为主组成。“阳光使者”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青年社团组织骨干”的方式组建。(五) 一套机制。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入专门力量的教育矫治工作机制、组织正面力量的接触联系工作机制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关爱帮扶工作机制等“阳光行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宣传推广、激励考核、经验总结等制度性安排。 (六)一个流程。制定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的工作流程图和分别针对五类青少年群体的具体工作措施,规范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分类教育、帮助、服
8、务的操作细则。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增加“自选动作”,创新开展“阳光行动”。 (七)一个平台。依托各地现有的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实现12355服务热线与“阳光之家”的有效对接,发挥好在收集、分析、反馈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和介入重点个案的积极作用,发挥好12355微信、微博公众平台在宣传、推广、服务等方面的功能。 (八)一批项目。按照省预防专项组的统筹指导,参考试点城市的经验,结合本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需求,从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普法、服务等方面,打造一批具有工作实效、富有本地特色的服务项目。 (九)一个保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阳光基金
9、为“阳光之家”提供建设布置经费、工作队伍培训经费、服务项目经费等。 (十)一组标准。在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的层面,制定考核标准和细则,把“阳光行动”实施过程中能体现工作效果的核心指标纳入对各地市“平安广东考核”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考核”的指标体系中。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能否联系、凝聚、服务青少年群体,能否经常性开展服务,在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普法、服务等方面取得实效。在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的同时,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自尊心,避免服务对象被孤立和标签化。对运行情况好、操作规范的“阳光之家”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运行情况不佳、操作不规范的“阳光之家”及时进行指导并要求整改,直至达
10、标。对整改不合格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三、 组织领导(一)成立“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曾颖如 团省委书记,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副组长:蔡 辉 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副组长梁均达 团省委副书记,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副组长成 员:王 勇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徐新励 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委会专职委员王光圣 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许派波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王玉学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郑 东 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元醒 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日华 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曾毓昌 省
11、财政厅副巡视员郑朝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振国 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曾培贤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陆庆彪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勇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 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柯文仲 省文明办常务副主任陈春生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丘瑞清 省妇联副主席 刘林松 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 然 省人大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各成员单位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任:梁均达 团省委副书记,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专项组副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邓少君 省综治办协调
12、处处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 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副主任陈 冰 省法院审监二庭庭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副主任张文杰 团省委权益部部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王辉宇 省委政法委综治协调处调研员刘 峰 省社工委社会建设指导处副处长莫君早 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 映 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助检员林学楷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主任科员王自成 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副处长台胜利 省公安厅治安局基层处副处长杨绍海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调研员王 剑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李广文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李麟洲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
13、动监察局副调研员刘 革 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陈小锐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调研员、监听监看中心主任樊文保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调研员 杨静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处主任科员何思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副调研员陈莉丽 省文明办调研员林乔昕 省法制办副主任科员张晓莉 团省委权益部副部长王毅丽 省妇联儿童工作部主任科员张 岚 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江逾婧 省人大法工委社会法规处主任科员(三)为增强对“阳光行动”的专业指导,聘请“阳光导师”,组成专家顾问团,对青少年工作展开研究、探讨,结合“阳光行动”中收集、发现的重点个案展开跟踪、帮助、指导
14、服务,参加“阳光行动”相关活动和研讨会,积极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与预防犯罪工作建言献策。专家顾问团(按姓氏笔划排序):王 剑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王 映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主任科员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刘 旦 广州日报政文新闻中心副主任、省法制新闻协 会常务理事 台胜利 省公安厅治安局基层处副处长任天阳 南方都市报执行总编辑李 森 广州市启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干事闵 睿 省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 审判员邱鸿钟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心理学 教授杨建广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时杰 省人大代表,珠海京师社会
15、工作中心主任赵广军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社区服 务中心职员段功伟 南方日报编委兼时政新闻部主任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 副研究员袁本新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处长莫君早 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 主任蒋 铮 省人大代表,羊城晚报社深度新闻部采访二室 主任彭 澎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谭建光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省社工与 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会长廖焕标 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执行总监 四、工作内容 “阳光行动广东省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行动主要面向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 (一)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6周岁(含
16、以上至25周岁(含)以下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牵头单位:团省委。参与单位:省综治办、省社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建设高素质的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利用中立身份和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教育帮扶,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依托派出所司法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单位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第一线接触联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优势,并通过志愿者“五老”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开展帮助、教育和服务工作。省综治办、省社工委:指导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17、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参与并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共青团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平台。省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对青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教育保护效果。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做好青少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省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保护和法制教育效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依法打击引诱、教唆、胁迫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18、保障涉案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挽救工作。省教育厅: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早期典型不良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学校和家庭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专门教育工作,切实发挥专门(工读)学校的作用,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矫治水平。省公安厅:加强侦查破案和执法办案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法定程序
19、和有关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定期对校园及周边进行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专门(工读)学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娱乐场所和互联网的监管。加强对公安监管场所内被拘禁青少年的管理、教育。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支持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来开展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省司法厅:将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编写和制作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宣传资料。做好对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加强刑释
20、解教时的衔接,落实促进就学、就业各项政策,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闲散青少年群体闲散青少年是指:6周岁(含)以上至25周岁(含)以下,不在学、无职业的人。牵头单位:省综治办、省社工委。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综治办、省社工委:指导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参与并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共青团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闲散青少年的有关信息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平台。省教育厅: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学问题,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实现
21、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的产生。省司法厅:动员各种力量,面向闲散青少年分年龄段、分类别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就业问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等服务,提高就业技能,拓展就业渠道。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政策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和援助。团省委:组织社会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确保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三)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群体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指:6周岁(含)以上至17周岁(含)
22、以下接受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综治办、省社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救助保护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省综治办、省社工委:指导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参与并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共青团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平台
23、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着力解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家庭回归、就学就业和职业培训等问题,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稳定的社会系统或社会组织当中。省公安厅: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省财政厅:支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服刑在教人员的6周岁(含)以上至17周岁(含)以下的子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综治办、省社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司法厅
24、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将其未成年子女信息增加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并及时通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他们失学、监护缺失等重大变故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省综治办、省社工委:指导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参与并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共青团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有关信息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平台。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
25、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了解其需求和困难,整合社会资源,保障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团省委: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引导其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五)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6周岁(含)以上至17周岁(含)以下的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参与单位:省综治办、省社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加强学校联动组织工作,农村留守儿
26、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建立健全基层自护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省综治办、省社工委:指导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参与并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联合共青团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信息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把关爱留守儿童作为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服务
27、帮助和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团省委:推动广大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建立长期结对帮扶关系,积极开展法律维权、心理咨询、学业辅导、自护教育、困难帮扶等活动。省妇联: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因亲情缺失、监护不力等方面产生的各种问题开展帮扶。 五、行动步骤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阳光行动”各项工作。第一阶段(2013年9月):动员部署。省预防专项组、省综治办联合下发行动计划,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确定工作逐步推开的时间表、线路图、公布试点县区的名单。省“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8、确定省级试点,在珠海、汕头、惠州、中山、茂名、肇庆、揭阳等市各选一个县区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第二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1月):第一轮推动和检查督导。各地市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方案,在1/3县级地区推广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省预防专项组、省综治办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在全省范围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总结和推广成熟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地市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重要问题。第三阶段(2014年2月2015年1月):第二轮推动。各地市在巩固已有1/3县级地区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再选择1/3县级地区推广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
29、法和工作机制,即在2/3县级地区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第四阶段(2015年2月2016年1月):第三轮推动和总结验收。各地市在巩固已有2/3县级地区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在剩余1/3县级地区推广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即在全部县级地区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省预防专项组、省综治办对各地市工作情况、成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对推动全局、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进行部署。 六、组织实施(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积极推动党政从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党政统一领导、预防专项组(领
30、导小组)办公室和综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党政工作规划,在固定经费投入、工作力量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二) 推进齐抓共管。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由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县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他们按照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县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内容在县级层面落实,确
31、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三) 用好专业经验。积极筹集社会资金,设立“阳光基金”,支持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工作。要依托各地青少年服务中心、希望家园、亲青家园、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机构,建设“阳光之家”,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各类服务。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工等群体在第一线接触、联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优势,注重感情、信任等因素的作用,借助专业化的工作力量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强化督导检查。省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省综治办开展定期评估和随机抽查,对于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要纳入下一轮实施计划,重新开展工作。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建立督导机制,通过建立联系点、定期抽查和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要推动将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纳入本级创建平安广东考核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对考评成绩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考评成绩差的予以批评问责。-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