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ord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如此以与相关技术规X、技术标准、某某省实施方法、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展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
2、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与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技术规X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与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临时建筑原如此不修两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地块使用性质控制第六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确实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
3、要用途。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如此,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八条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如此,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X围表执行;已有详细规划但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一确定其适建X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根据对周围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核定适建X围。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X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
4、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规划区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十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展扩建、加层。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二的规定。第十三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5、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展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四条 表二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与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如下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类别城市规划区低层建筑1000m2多层建筑15
6、00m2中、高层居住建筑5000m2高层公共建筑10000m21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X与规定要求。2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如下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
7、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以审定的方案为准。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和工程管线埋设,防止视线干扰、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X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根本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
8、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旧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2倍。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应满足最小间距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2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5米。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与南向或东向居住建筑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详附图一、图二。
9、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间距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或东向间距不小于12米详附图三、图四。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假如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东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假如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规定的0.8倍控制详附图五、图六。三山墙之间的间距。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为4米,当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不小于8米,七-九层居住建筑两个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10米。四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
10、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30,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规定控制详图七。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a60,按平行布置的规定的0.8倍控制详图八。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60,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详图九。第二十一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地块内进展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且均应做日照分析,并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南北向,板式高层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其最小值
11、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8倍,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5倍,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图十一、图十二。2主要朝向东西向,板式高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81倍,但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72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注:本规定板式高层指长宽比大于2:1的高层建筑;点式高层指长宽比小于2:1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长度超过40米,按板式建筑计算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其北侧、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a当
12、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9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7米。详图十六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七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八2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东西侧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 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九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72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
13、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一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主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1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二、图二十三。本条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2东西向,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其最小值为15米详图二十四。3点式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控制:a山墙或次要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南侧,其间距按主要朝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
14、建筑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b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五、图二十六。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山墙或次主要朝向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朝向的间距不小于13米详图二十七、图二十八。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夹角示意图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a30详图二十九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30a60详图三十a60详图三十一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三条
15、一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门或窗户,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最小距离为13米。与其他朝向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三点式高层建筑,按建筑之间的南北重叠面进展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3米含13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3米时,按主要朝向平行的规定控制详图三十二、图三十三、图三十四。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X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X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
16、侧、西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按主要朝向平行的最小间距规定的0.9倍执行,其最小值为24米。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17、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1.0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主要a60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
18、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假如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X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二建筑外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或外挑尺寸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四建筑山墙假如开有厅与卧室窗,按本规定增加30%计算建筑间距。五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局部
19、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局部。六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七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与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
20、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影响的要求。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3.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南北向(板式)0.4518东西向(板式)15南北向(点式)10-18层(包括18层)0.4东西向(点式)10-18层(包括18层)0.36南北向(点式)18层以上东西向(点式)18层以上25高层次要朝向1018层6.5(18层以上25高层 山
21、墙-(不开窗)4米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3.0(低层) 6.0(多层)多、低层山墙-不开窗多层高层主要朝向板式点式(10-18层)点式(18层以上)高层次要朝向1018层18层以上高层山墙低层辅助用房长边不开窗2,山墙(不开窗)2,三多层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7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高层建筑的次要朝向长度大于20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四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五临街建筑假如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假如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6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降低,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六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
22、符合本条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七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长边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一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并应考虑公共绿地周边建筑的关系,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山墙临公共绿地,且对公共绿地无日照影响,其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且其根底不能超用地红线。八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室外场地日照要求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X围的边缘线,不满足规X的日照要求,其退界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
23、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十厂房退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其退界距离原如此上按0.5H退界,最小值为7米;超过24米的厂房,原如此上按0.45H退界,其最小值为8米;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加,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厂房与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确定。十一基地内道路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米。十二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第三
24、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 在规划路幅2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
25、 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2、 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3、 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4、 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 在规划路幅不足26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 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2、 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3、 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4、 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第三十三条 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构筑物。阳台凸窗可外挑,凸窗外挑
26、尺寸,阳台雨蓬外挑尺寸不大于1米。其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封闭阳台不得挑出建筑红线。第三十四条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
27、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与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一鼓励建设高层电梯住宅。二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三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应设置不小于宽的绿化带。四空调器外机与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置,冷
28、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以上。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应与道路平行,假如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可成角布置。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
29、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一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 地 分 类绿 地 率工业用地20%有严重污染的工业用地35%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办公等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20%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2
30、5%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25%35%仓储用地20%市场用地20%第四十四条 旧城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拆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0第四十五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等坊道路两侧以与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
31、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2、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X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X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绿地面积50%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3、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展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以上。第八章 停 车 场第四十六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
32、下要求: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X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每个地块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宜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居住小区均应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自行车辆/每户机动车辆/每户别墅A18
33、011130A18020.690A1302A9020.3新建居住建筑,宜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且宜高于本规定20%。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馆20影剧院315展览馆医院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按规X核实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九章 建筑体形体量、色彩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展多方案优化比拟,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至少提交
34、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第五十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与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与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广告招标应做为空洞;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锅炉房、烟囱、烧水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第五十一条 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如下设计文件:一总
35、平面设计图附:电子文件。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X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X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X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桃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单位以“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100至1:300。图纸内容包括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方案设计深度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与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第五十二条 建筑
36、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如下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用地X围与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与其名称,建筑物定位与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X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与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开口宜符合如下要求: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内天井。二居住建筑开口宜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
37、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局部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局部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倍。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曲的设施。三U型、II型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第十章 基地出入口第五十四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如此不宜小于75度。第五十五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
3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阴沉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六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十一章 附 如此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八条 本技术规定为德阳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德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德阳市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表一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绿
39、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技文卫C3C4一类M1二类M2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公寓6单身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5小型农贸市场16小商品市场17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楼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20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2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2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3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2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5一般旅馆26旅游宾馆27商住综合楼2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9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