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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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如此以与相关技术规X、技术标准、某某省实施方法、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展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
2、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与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技术规X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与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临时建筑原如此不修两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地块使用性质控制第六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确实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
3、要用途。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如此,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八条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如此,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X围表执行;已有详细规划但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一确定其适建X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根据对周围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核定适建X围。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X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
4、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规划区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十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展扩建、加层。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二的规定。第十三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5、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展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四条 表二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与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如下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类别城市规划区低层建筑1000m2多层建筑15
6、00m2中、高层居住建筑5000m2高层公共建筑10000m21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X与规定要求。2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如下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
7、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以审定的方案为准。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和工程管线埋设,防止视线干扰、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X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根本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
8、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旧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2倍。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应满足最小间距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2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5米。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与南向或东向居住建筑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详附图一、图二。
9、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间距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或东向间距不小于12米详附图三、图四。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假如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东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假如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规定的0.8倍控制详附图五、图六。三山墙之间的间距。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为4米,当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不小于8米,七-九层居住建筑两个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10米。四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
10、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30,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规定控制详图七。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a60,按平行布置的规定的0.8倍控制详图八。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60,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详图九。第二十一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地块内进展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且均应做日照分析,并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南北向,板式高层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其最小值
11、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8倍,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5倍,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图十一、图十二。2主要朝向东西向,板式高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81倍,但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72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注:本规定板式高层指长宽比大于2:1的高层建筑;点式高层指长宽比小于2:1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长度超过40米,按板式建筑计算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其北侧、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a当
12、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9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7米。详图十六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七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八2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东西侧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 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九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72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
13、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一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主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1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二、图二十三。本条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2东西向,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其最小值为15米详图二十四。3点式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控制:a山墙或次要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南侧,其间距按主要朝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
14、建筑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b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五、图二十六。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山墙或次主要朝向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朝向的间距不小于13米详图二十七、图二十八。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夹角示意图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a30详图二十九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30a60详图三十a60详图三十一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三条
15、一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门或窗户,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最小距离为13米。与其他朝向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三点式高层建筑,按建筑之间的南北重叠面进展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3米含13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3米时,按主要朝向平行的规定控制详图三十二、图三十三、图三十四。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X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X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
16、侧、西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按主要朝向平行的最小间距规定的0.9倍执行,其最小值为24米。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17、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1.0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主要a60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
18、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假如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X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二建筑外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或外挑尺寸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四建筑山墙假如开有厅与卧室窗,按本规定增加30%计算建筑间距。五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局部
19、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局部。六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七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与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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