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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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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docx

    第 1 页 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 特征码 habhbJqHBIcQZVUOfLfB 基金管理人:_ 基金托管人: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第 2 页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 鉴于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拟担 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第 3 页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注册资本:_元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_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行长: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_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第 4 页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 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 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 管理和运 第 5 页 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第 6 页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 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第 7 页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 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 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 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 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第 8 页 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 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予以书面确认;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 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第 9 页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_分公司、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 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 第 10 页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 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 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 第 11 页 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分公司 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 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 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 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 第 12 页 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 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 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 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 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 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 以免责。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 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 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 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第 13 页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 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 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 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 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 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 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 款项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 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 第 14 页 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 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 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 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 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 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 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第 15 页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 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 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 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 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 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 第 16 页 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 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 否 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 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 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 外,基金托管人对执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 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 第 17 页 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 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 第 18 页 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该及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次日 12:00 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 承担。 (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 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 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 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 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 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 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周核对 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第 19 页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 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 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 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 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 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基金 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 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 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 第 20 页 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 限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 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 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 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 及分红 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 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基金转出款或 第 21 页 进行基金份额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及其他任何责任。 8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 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 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采取申购 赎回转换分红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 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 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 入“基金募集专户” 。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和转入资金 1t+1 日(t 日指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投资 人申购或转入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 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第 22 页 2t+3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 款和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或转入款是否到帐,并对 申购或转入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 行程序。 (四)赎回和转出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 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或转出确认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 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 12:00 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 t+3 日应划 付的赎回款项 3t+3 日 15:00 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 指令将 t 日赎回确认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 行程序。 (五)基金份额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 23 页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帐务处理 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 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 行程序。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 ,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 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 之前向登记结算 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 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 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 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_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 价计算,下同) 。如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 额的_,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 不采取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措施。 第 24 页 4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 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 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 违约金,不足部分 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 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 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相关 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基金发生透支,应基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 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基金托 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 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 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 第 25 页 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 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 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报告证监会。 (2)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 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 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 t+1 日暂 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 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 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 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 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算公司在 t+1 日暂不 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 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 第 26 页 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 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 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 最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 , (2) ,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 (2) ,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第 27 页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 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估值程序 第 28 页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 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_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每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 29 页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 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 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 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 30 页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 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 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 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托管人有过错,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 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 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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