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 资源ID:9599       资源大小:848.94K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PPTX        下载积分:5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全文-【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发布日期】2021-09-01【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前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

    2、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

    3、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规定解读规定解读一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相对人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必要性修订必要性(一)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开展,安全核查的内容则作为海事日常监

    4、管工作由行政机关开展。(二)新增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取消通航安全评估制度后,为进一步做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三)明确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明确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更好的指导行政相对人编制方案,确保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四)调整了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取消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的规定,以及港口法(2017年修订版)第

    5、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后的表述,将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中包含的“采掘、爆破”修改为“港外采掘、爆破”。(五)进一步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的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作作业业和活和活动许动许可可03作作业业和活和活动动管理管理04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5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

    6、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作作业业和和活活动动许许可可第二章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

    7、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第五条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第六条第六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

    8、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第七条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

    9、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九条第九条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

    10、机构提出。第十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设施名称、时间、水域、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1、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

    12、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三)提前完工的;(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作作业业和和活活动动管管理理第三章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

    13、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公告。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14、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水上水下作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

    15、河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作业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施工作业、活动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二)及时向海事管理

    16、机构通报作业或者活动进度及计划,并保持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三)使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状态;(四)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

    17、理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第四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二)作业或

    18、者活动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或者活动:(一)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三)未经许可擅自更换或者增加作业或者活动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19、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使用涂改、非法受让的许可证从事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的;(三)超出

    20、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作业的。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

    21、域范围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

    22、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附附则则第五章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汇汇报报结结束束 感感情情聆聆听听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全文


    注意事项

    本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