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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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全文-【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发布日期】2021-09-01【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前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
2、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
3、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规定解读规定解读一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相对人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必要性修订必要性(一)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开展,安全核查的内容则作为海事日常监
4、管工作由行政机关开展。(二)新增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取消通航安全评估制度后,为进一步做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三)明确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明确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更好的指导行政相对人编制方案,确保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四)调整了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取消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的规定,以及港口法(2017年修订版)第
5、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后的表述,将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中包含的“采掘、爆破”修改为“港外采掘、爆破”。(五)进一步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的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作作业业和活和活动许动许可可03作作业业和活和活动动管理管理04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5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
6、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作作业业和和活活动动许许可可第二章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
7、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第五条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第六条第六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
8、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第七条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
9、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九条第九条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
10、机构提出。第十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设施名称、时间、水域、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1、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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