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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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苏政发2004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 0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简略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2、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选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
3、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训练、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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