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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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集中管辖_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处理 【摘 要】 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然而,破产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差异,在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意结合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列入破产案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之一。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随后逐渐着手开展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试点工作。2017年6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后受理
2、的首件破申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不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经过法院释法,申请人撤回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该案反映出的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值得深思。一、管辖权问题的发起(一)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1.破产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场合及适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多为被告。但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多使用“当事人”这一称呼,而没有直截了当地使用“被告”一词。因此,理论上,作为当事人的原告也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不是仅仅限于“被告”这一主体。但实践中,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场合几乎不存在。当原告对自己选择的受诉法院之管辖权产
3、生异议时,其完全可以通过撤诉并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起诉的方式变更受诉法院,而无需向已经立案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此情形下,原告行使的权利尽管表面上是对管辖问题的异议权,但实质上只是一种针对裁定的上诉权。因此,普通民事案件中,原告不具有实践意义上的管辖异议权。同理,破产案件中,申请人也不享有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权。破产法第九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若对破产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可以自行请求撤回申请,再向其他法院申请破产。就被申请人而言,当破产案件是由债权人提起申请的,根据民诉法的精
4、神,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理所应当地具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或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一主体,债务人与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即便也是被申请人,但基于申请人的身份,其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不享有异议权的。但是,此情形下,债权人是否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值得探讨。从前文所提及的“当事人”一词来看,由债务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提起的破产申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债权人。也就是说,理论上,此情形下,债权人也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这样的理解,在实践操作上同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首先,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对自身的住所地有充足的了解,发生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5、请破产的概率几乎为零。 但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以及指定管辖的原因,导致申请人错误地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况的确存在。其次,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材料时,对管辖权的审查并非必须由当事人启动,即便没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也应对本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依职权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根据破产法及其相关解释,在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的异议权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而且,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债权人有关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事宜是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换句话说,当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申请了破产的时候,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破产案件,甚至已经指
6、定了破产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业已产生。此时若赋予债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则会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甚至抡个破产案件受理过程的重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无法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适格主体。易言之,在债务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场合,该类型破产申请案件中,只存在法院依职权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情况。综上,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场合仅存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中。此时,仅有债务人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适格主体。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7、答辩状期间提出。在破产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在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案件将被移送至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同时,依据破产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其他情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此,参照普通民事
8、案件管辖权异议提起期间,结合破产案件程序处理的特殊性,债务人唯有在异议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从来都不以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为前提。即便当事人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关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发起审查。在破产案件中,尽管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况下的债务人有资格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也受此情形的约束。相反,无论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还是债务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均需依其职权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综合对比普通民事案件与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具有其特殊性。
9、普通民事案件在立案部门审查后即受理,而破产案件即便是在立案部门登记后,仍需要业务部门审查方可裁定是否受理。也就是说,即便破产案件处于“破申”字号阶段,仍没有全部完成立案受理工作,只有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该破产案件才算作完成整个立案受理工作。另一方面,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后,在开庭前并未开展对案件的实体审查;而破产案件一经裁定受理即指定管理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体审查同时进行。纵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审查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将管辖权审查事宜置于一审开庭前处理。尤其是民诉解释第39条,其规定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
10、就更明显地表达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管辖权的审查期界限在于一审开庭前。而之所以这么设计,其背后的核心思想是将程序审查阶段与实体审查阶段划清界限。由于管辖权问题的本质是程序性问题,因此必须优先于其他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在裁定受理后,破产案件便进入实体审查阶段,那么程序性问题理所当然地应在裁定受理前处理。更何况,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破产管理人。在指定了管理人的情况下,案件却因管辖权问题而变更受理法院,这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无端的浪费。因此,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权问题的情形下,裁定受理即是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处理的最后期限。综上,只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中的债务人在异议期内
1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需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处理好案件管辖权问题。二、管辖权问题的审查(一)债务人住所地之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企业因经营的需要或者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在实务中会出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相分离的情况。正是基于此种情况,无论是民诉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都在对债务人住所地做出了类似的判断标准:首先是主要办事机构
12、所在地,其次是注册登记地。但这两个标准的使用具有先后性,只有在不能够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时候,方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其住所地。在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的情形下,债务人住所地依其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准。此时,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注册地为同一地址,在事实上两者是重合的,在逻辑上,债务人的注册地即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那么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作为债务人的住所地,这样的判断就较为直观,且依据工商登记的信息确认债务人住所地具有相当高的公信力。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上,目前法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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