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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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建立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安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中华人民国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6第六章医疗设备9第七章相关指标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康中国建立,规综合医院建立,提高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决策和工程建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立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效劳能力,制定本建立标准。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综合医院建立工程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立水平效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
2、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工程设计及监视检查工程建立全过程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立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康事业开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开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平安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
3、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根底设施条件,防止重复建立。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开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工程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结合医院事业开展规划制定总体开展建立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立,除执行本建立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立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效劳人口数量、经济开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效劳的需求状况进展综合
4、平衡后确定。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立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一样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立工程,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立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当预防保健
5、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开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立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效劳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立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根底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综
6、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防止穿插感染。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平安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开展。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防止穿插感染。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立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立机动车和非
7、机动车停车设施。第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立规模200床以下200399床400
8、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建筑面积指标110110115114113112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各组成局部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5门诊部1215住院部3741医技科室2527保障系统812行政管理34院生活35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第二十三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表3 综合医院单列工程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工程名称单列工程房屋建筑面积正电子发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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