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建设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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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篇一:基层组织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xxx 镇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精神及市委、县委、镇党委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例会制度1. 会议时间。镇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2. 出席对象。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3. 主要内容。 (1)审议事项: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党建重大课题研究情况、党建重大举措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2)通报全镇党建工作进展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3)
2、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等。4. 会议程序。 (1)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2)会议议题由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每次会议可以确定1 至 2 个主题,组织各成员重点进行讨论,并提出下一次会议的主题; (3)对于重大议题,经讨论需提交镇党委委员会议审议的,由组长提交。二、督查制度按照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应经常了解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一些重大任务,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可以联合组织起来进行检查指导。三、党建联络员制度各基层党组织、镇党委各部门要确定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以下简称党建联络员 ),结合
3、本单位实际,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 日前,向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 工作情况与经验; (2) 问题与难点; (3)对党建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4)其他。上述材料由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报送组长、副组长。涉及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报告以及各单位主办的有关党建方面的期刊或快讯等,应及时报送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主要负责: (1) 完成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以及做好相关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 (2)做好党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工
4、作的相互衔接和配合; (3)汇总、起草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 (4)做好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工作; (5)做好党建联络员定期报送党建信息工作,将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等; (6)本镇党建工作的经验总结; (7)镇外党建经验和动态调研,并提出加强和改善我镇党建对策和建议; (8)党建理论实践研究探索;(9) 完成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篇二: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5、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为 “条例 ”、 “规定 ”或者 “办法 ” 、 “实施细则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 “条例 ” 、“规定 ” ;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
6、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 ” 、 “;实施细则”。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立项第五条每年12 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 议。第六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项
7、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 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第七条 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第八条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 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 院校长审批。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 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起草和审查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 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 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 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
8、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 织协调。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 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 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 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 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 章制度建设领
9、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 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 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 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 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 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 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 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 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
10、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 方面专家的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审查应当在30 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 ” ,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第十九条 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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