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127号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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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 1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要案频发。这些 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分银行柜员严重违 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 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商、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案件由以往 的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案件的发生, 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拒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
2、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 基础性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动蓄谋作 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 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领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大要案。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格柜台业务操作 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消除银 行员工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惯,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敏感性,切实遏制案 件风险发生,银监会2012年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重点对轮岗、对账、内 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3、机构)柜台业务操作环节 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形成重 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行机构柜员管 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 件频发的高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 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 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 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 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
4、权 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 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 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 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 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 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 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 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
5、会 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 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 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 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 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 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本人、他 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
6、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 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 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 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 账回执。(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 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二、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有关机构 和人员严厉处罚
7、一)各银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违 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行为处罚 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二)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 规行为的,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人员 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 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三)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 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 罚。审稽核及拒台禁止性行为提出工作要
8、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努力与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力,及时制止案件发生或防止 案情进一步蔓延扩大,实现案件风险“打早打小”,切实防范大要案的发 生。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 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人电话内网邮箱王耀民66278813 wangyaomincbrc. gov. cn徐一臻66279683 xuyizhencbrc. gov. cn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2.
9、 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 银监会2012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012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 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 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10、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 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 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 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 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 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 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 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 度。(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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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办发 127 关于 落实 案件 工作 有关 要求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