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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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第二节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林秀丽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2008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07起,死亡317人,受伤461人,直接经济损失9789.48万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增加20%,死亡人数减少2.5%,受伤人数增加62%。其中,重大事故3起,较大事故74起,一般事故230起,未发生特大事故。2008年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为0.74起,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82人,比2007年分
2、别下降8.6%、8.9%。2001年至2008年万台事故起数趋势图2008年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 2006年7月4日19时50分,湖南省娄底冷水江市境内,由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承建的大唐华银金竹山电厂工地,一台已经完成施工任务的60吨门式起重机在拆卸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06年6月28日14时30分,贵州省黔东南洲天柱县境内,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白市施工局承建的白市水电站,一台正在施工作业的门座起重机发生倾翻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直接原因是起重机力矩限制器损坏未予及时修理更换所致,2名作业人员中1人为无证操作,1人证件过期。2001年7月17日
3、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发生特大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龙门吊长约三十米宽约十米高约八十五米起重重量六百吨自身重量约四千一百吨其中仅横梁就重达二千一百吨。2008.5.30 中船集团一造船公司2台600吨龙门吊倒塌,3人死亡2人受伤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频发,2006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严重以上事故39起,死亡31人。2007年3月12日,大连市最高建筑世贸大厦电梯发生事故,19人受伤。20092009年年9 9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压力容器事故:压力容器事故:2009年9月7
4、日9时20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鸿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压力管道事故:压力管道事故:2009年9月1日17时10分,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永福西大街环保厕所,发生一起燃气管道泄漏引发的燃爆事故,造成2人受伤。电梯事故:电梯事故:2009年9月9日10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世纪新都)发生一起电梯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2009年9月12日17时辽宁省铁岭市新都宾馆发生一起电梯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起重机械事故:起重机械事故:2009年9月6日6时35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三虎水泥有限公司码头发生一起
5、起重机械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2009年9月17日18时50分,重庆市长寿新区燃气综合管网工程二标段,上海武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一般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场内机动车辆事故:2009年9月9日16时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温州金鑫码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场内机动车辆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
6、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49549号号 )(20032003年年3 3月月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373号公布号公布 根据根据20092009年年1 1月月2424日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什么要立法?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
7、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
8、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二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
9、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本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
10、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
11、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监管体制1.1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1.3 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
12、治理的原则。1.4 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10 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111.5 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制定并公布100多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此外,目前还有2000多个特种设备相关标准。121.6 协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九条)。(1)行业自律。(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3)提高管理水平。13二、生产、经营、使用义务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142.1 一般规定 (1
14、)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5(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
15、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2.2.生产(1)许可要求(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6)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7)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16(1)许可要求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
16、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
17、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
18、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6)关于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7)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
19、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2.3.经营 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
20、第二十九条)。(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172.4.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设备的购置2、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7、特种设备的报废。192.4.1、设备的购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1)购买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家的产品。(2)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并具有以下
21、文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4.2、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d、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e、维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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