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淘汰报废回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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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淘汰报废回收工作方案为强化全县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规范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采取淘汰报废回收的形式鼓励群众置换。一、工作目标通过资金补贴,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时淘汰“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妥善化解重点人员群体现实矛盾困难,不断提升全县交通安全管理质态,推动全县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治理工作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开展。二、补贴范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淘汰报废的籍“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同时符合以下
2、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享受本次补贴:(一)籍“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是指:车主户籍地在,能提供在我县的车辆购买凭证或由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车辆实际归属使用证明,需由村(社区)负责人、经办人、申请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所在地派出所或交警中队确认并由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二)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我县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完成报废处置手续的;(三)已在属地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的。以下车辆不享受本次补贴:1 .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资公司单位的车辆(环卫车辆除外);2 .本方案公布之日后购买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3
3、 .其他经整治办研究不予以发放的情形。三、补贴标准对主动申请按期报废、基础设备齐全、能正常使用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按照三轮车600元/辆、四轮车100O元/辆的标准予以回购,由镇(区、街道)集中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拆解企业予以统一处置。由公安部门集中处置后,残值上交县财政。四、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承担。采用补贴资金发放到所有人银行账户上的形式进行。五、补贴期限报废补贴受理期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o逾期申请报废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不再给予补贴。六、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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