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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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甘南藏族自治州洪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经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洪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洗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洗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跳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生产生活、绿色发展等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洪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跳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碌曲、夏河、合作、卓尼、临潭县(市)级行政区域。第三条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
3、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洗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职责,加大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财政投入。跳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洗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跳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4、派出机构对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洲河流域内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审议洪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
5、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纠纷调处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第七条洗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负责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监管等工作。自治州、洲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第八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依
6、法依托洗河流域资源,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洗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十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流域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跳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洪河流域生态和绿
7、色发展的行为。自治州、洗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管控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洗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洪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洲河流域国土空间
8、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第十五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自治州、洲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分别做好临潭-卓尼山地农牧业与森林恢复生态功能区、洗河上游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碌曲高原草甸牧业及鸟类保护生态功能区、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开发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应当科学论证,并明确有
9、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水利水电项目应当安装生态流量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应当设置生态流量下泄通道和鱼类涧游通道,保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百分之十的最小下泄流量指标足额下泄,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取用水权益。已建水电项目无法设置鱼类涧游通道的,应当采取增殖放流措施。洲河流域已建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
10、水体漂浮物和周边垃圾。加强库区安全保护工作,库区行洪泄水时应当及时公布开闸放水信息,做好下游及周边人畜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七条跳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划定跳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加强洗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禁止在洗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洗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洗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进入河道管理名录的河流(河沟)的管理,洗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治州、
11、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禁渔区和规定禁渔期,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采取增殖放流措施的,用于增殖放流人工繁育水生生物物种的供苗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并具有相关资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增殖放流监督管理。自治州、洲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法科学放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个人鱼类放生监督管理和鱼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第十九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
12、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在重点水源涵养区,严格限制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通过实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湿工程、生物措施,重建恢复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第二十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洪河流域草原、森林、湿地监测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第二十一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规划有序推进洪河干流及其博拉河、大峪沟
13、冶木河等支流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卓尼临潭高原丘陵、合作夏河碌曲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范围,分类分区采取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第二十二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工作,依法做好森林防灭火等林业资源管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禁止毁林开垦和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
14、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二十三条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草原监督和管理,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开展草原修复治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防止因牲畜超载和过度放牧等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自治州、洗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
15、专项治理。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第二十四条自治州、洗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减缓湿地退化;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组织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16、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恢复湿地功能和扩大湿地面积。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洪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17、物、水生生物的保护和管理,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自治州、洪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洪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保护洪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鼓励和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自治州、跳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防控工作,加强外来物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禁止在洪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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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 藏族 自治州 河流 生态 保护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