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新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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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行业)中国矿业权评估新准则20XX年XX月多年的企业咨询豉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机行的卓越管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11200-2010)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CMVS11300-2010)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30300-2010) - 一17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10)21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
2、VS30500-2010)- 一24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700-2010) - 26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S30900-2010) -30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
3、本规范。从事和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3 基本要求3.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 目工作底稿。3.2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 规范、标识壹致、记录清晰完整。3.
4、3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能够为纸质,也能够是 电子或其他形式。能够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 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3.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能够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 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的繁简程度。3.5 在评估业务完成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 估项目工作底稿且归档。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按照矿业权 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使用 和管理。3.6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 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应以
5、盖章方式确认。3.7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矿业权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审核 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且签字。3.8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 别,编制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目录。4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内容4.1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 )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合同书) ;( 2 )评估工作计划;( 3 )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4 )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5 )评估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记录。4.2 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 )尽职调查记录;( 2 )矿业权权属类文件;( 3 )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图件)
6、 4 )矿山设计文件;( 5 )企业财务报告及生产运营相关资料;( 6 )评估参数确定依据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7 )矿产品市场相关信息资料;( 8 )评估参数确定过程记录;( 9 )评估收集的其他相关资料。5 附则5.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规范推荐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格式和标识。5.2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5.3 本规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11300-2010)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和制度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
7、规的规定,以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3 本规范规定了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整理、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1.4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2 归档2.1 归档范围。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2.2 归档时间。在评估项目结束后,通常应自评估报告出具日或取
8、得备案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归档。2.3 归档手续。归档前,评估项目组应编制好移交目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组移交的档案材料逐壹清点,检查案卷质量,核对移交目录,且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备考表上履行签字手续。2.4 归档要求。归档案卷组卷应合理,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精炼。3 立卷3.1 立卷方法。以评估项目为单元立卷,即壹项壹卷。不得把俩个或俩个之上项目的材料合且立卷。跨年度结束的评估项目,也应按项目立卷,案卷应存放于评估报告文号注明的年度。3.2 案卷编目。案卷编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等。4 整理评估机构可自行选择档案的分类方法,但只能采用壹种分类方法,不能同时采用
9、俩种之上的分类方法。5 保管5.1 保管要求。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5.2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 5 年、 10 年俩种。矿业权价款、证券业务抵押贷款及诉讼等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其他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 5 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外部查阅,除下列情形外,须经委托 方和立档单位的同意:( 1 )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 2 )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的查阅;( 3 )行业自律组织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及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评估报告组织鉴
10、定的查阅;( 4 )其他依法能够查阅的情形。1.2 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 格遵守登记、审批和复制制度。7 鉴定销毁7.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鉴定。拟销毁的评估档案的鉴定,应由评估机构负责人主持,和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评估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逐卷审查。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调整保管期限的具体意见。7.2 对经鉴定需销毁的评估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派专人监销。销毁清册及监销报告应由经手人签字后立卷归档。8 附则8.1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8
11、2 本规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不包括矿业权转让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境外矿业权资产及开发合同权益价值评估,能够参照本应用指南。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X 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矿业权二级市场范畴。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形式发生的矿业权转移行为等。
12、 2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有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且按其价值作为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运营是指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
13、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之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1 评估委托方委托方能够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能够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
14、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能够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能够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3.2 评估目的( 1 )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约定的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应当根据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所明确的矿业权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取得的类似约定文件确定评估目的。( 2 )应当根据约定的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应当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拟转让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
15、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且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和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其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的,通常表述为为确定招标底价、起拍价、保留价等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协议方式出售可表述为为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3.3 评估对象和评估
16、范围( 1 )通常情况下,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根据经济行为由委托方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能够根据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矿业权权属文件确定,也能够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确定,也能够根据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其他类似文件确定。( 2 )确定和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如下事项:1 )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探矿权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矿业权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达到持有期限等。2 )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权属。矿业权权属文件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生
17、产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等过程中取得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能够和原权属文件壹且作为矿业权权属文件,且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划定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及其对经济行为实现、评估结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3 )现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的方式(出让取得、转让取得) 、出让合同及价款处置、转让(购买)合同及价格、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等。3.4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3.4.1 评估基准日应当按照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由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方确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能够对确定评估基准日提供专业建议。通常考虑转让经济行为的实施计划、生产矿山财务会计报表结算日期、国家税费等的变化、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
18、估基准日(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等因素确定评估基准日,尽量减少影响评估结论的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考虑评估中可能涉及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时效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议考虑会计核算的要求。3.4.2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应考虑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矿业权对应的矿产地的变化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壹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相关规定或协议确定。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可考虑和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壹致性。3.5 评估依据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评估依据通常包括:3.5
19、1 经济行为依据。即评估目的对应的交易行为涉及的文件资料。不同的转让方式,其经济行为依据不同。如出售行为中的出售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出资行为中的 X 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出资人协议书、重组改制方案、增资扩股合同或者协议;合作行为中的合作合同或者协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或者协议;债务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等。3.5.2 法律、法规依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权评估准则。3.5.3 矿业权权属依据。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相关文件。3.5.4 评估取价依据。包括和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政策性文件、利用的专业报告及评
20、估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等。专业报告通常包括矿山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企业财务报告等。3.5.5 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矿业权价值咨询性质的评估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性质,评部分或全部必要事项或要求事项作为假设前提,需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相关说明和承诺,均构成评估依据。3.6 评估实施过程评估实施过程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且根据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具体的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充分披露评估实施过程。3.6.1 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时,应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如果现场勘查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3
21、6.2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初步判断现场勘查无法满足核查目的,应当采取其他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以达到核查目的,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限制原因及其他尽职调查手段。3.6.3 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特殊要求不进行、不完全进行现场勘查,应判断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决定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等措施。3.7 评估方法3.7.1 根据矿业权转让经济行为及其决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程度以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22、和前提条件,分析三类评估途径的适用性,恰当选择具体评估方法。也能够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不同于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的具体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方法。但应确信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且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详细披露。也能够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评估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中的方法,但应确信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且 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3.7.2 成本途径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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