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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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
2、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
3、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第九条 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
4、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
5、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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