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docx
《2024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2024年度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第1篇,共7篇在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发言材料“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认识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条例犹如悬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在现实中,不乏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惩处的案例。例如,某国有能源企业的管理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最
2、终张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一旦管理人员丧失底线,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会毁掉自己的前途和人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为我们提供了一面自省的“镜子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警惕和制止,很可能会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纪
3、违法问题。因此,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准则,防微杜渐,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同时,积极主动地将条例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总之,学习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守护好国有资产这份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第2篇经营决策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长远规划。例
4、如,某些国有企业在重要项目运作、资源整合等环节,因个别管理人员违法乱纪、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条例的推行将对这类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利于营造公正、透明、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国有企业只有遵循法规经营,才能够获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方式和程序。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度。从违规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5、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层面。无论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范。在处分方式上,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紧密结合,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面监督和严格约束。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6、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
7、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
8、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4 围绕 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 处分 条例 交流 研讨 发言 提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