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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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建设201843号关于印发云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外地驻云项目部:现将云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参建责任主体按照文件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抄送:县府办,周坚副县长。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云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在云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
2、行)和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
3、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县住建局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应要求总包单位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4、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合理比重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第六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可委托农民
5、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第七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第八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0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包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4)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
6、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的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第十一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在施工现场
7、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6)。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7),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住建局及县人力社保局。第五章 专户监管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
8、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第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专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县住建局和县人力社保局备查。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并给予公示。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并列入诚信黑
9、名单。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并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银行需经云和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同时不再作为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第十八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云和县域内合同价为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新建、改建、扩建工
10、程,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云和县域内其他在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7.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 根据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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