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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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联邦矿产法(联邦法律1995年3月第27号-修订,1995年3月6日生效)(1999年2月10日修改)联邦法律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证明文件(俄罗斯报99年2月17日第30期)矿产是地壳的一部分,分布在土层下面,在没土层情况下-低于土地表面和水底,其延伸深度达到能够进行地质研究和开采程度。本法律调整关系是有关俄罗斯联邦及其大陆架矿产的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开采废料的利用及同其有关的再加工生产、泥碳、及其它特殊矿物原料的利用,包括盐水、盐湖和海湾的利用。本法律包含矿产综合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权力和经济基础,保障俄罗斯政府和公民的利益以及矿产利用者的权利。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俄
2、罗斯联邦矿产资源立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律、其它相关的联邦法律、法令、以及俄联邦主体的法律法规组成。本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整个领土内有效,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内的矿产利用关系以国际法准则根据有关大陆架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及法令不能违背本法律。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及其它法令与调整矿产利用关系的联邦法律规定相抵触时,以本法律和其它联邦法律为准。在利用矿产时,所产生的有关土地、水、动植物、大气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有关法律进行调整。 有关个别种类矿物原料的地质研究、开采以及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的填埋的特殊关系,可以在遵守本法律确立
3、的原则和规定基础上,由其它联邦法律进行调整。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矿产利用关系可以以根据本法律、其它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它标准法令进行调整。在产品分享条件下,矿产利用的特殊关系由产品分享协议联邦法律确定。1 1矿产利用的法律调整关系在国家矿产利用调整关系中,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与管理对象的划分,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根据宪法签订的其它关于权力与管理对象划分的合同完成。本法律中涉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权力与管理对象划分的规定,在指定主体领土内,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矿产利用关系调整领域内的权力与管理对象划分的有关协
4、议签订之前生效。在自己权力范围内,俄罗斯联邦主体为了调整矿产利用关系可通过自己的法律和其它标准法律。地方自身管理机构在权力范围内有权对矿产利用关系进行调整。1 2 矿产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边境内的矿产,包括地下矿产资源、能源和其它原料是国家所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支配问题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理。矿区不能买卖、赠送、继承、捐献、抵押或划归其它形式。在联邦法律允许转变的情况下,矿产的使用权可以从一方转变划归到另一方。在具有许可证的条件下,开采的矿产资源和其它资源可以是联邦政府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市政所有、私人或其它所有形式。第2条 国家矿产资源国家矿产资源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及其
5、大陆架内,利用的和未利用的定形成矿地段。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支配要符合居住相应地区的人民的利益,符合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人民利益。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自己权力范围内确定矿产资源、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和矿产合理利用的地质研究规划,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的报告,在权力代表的监督下,解决矿产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问题。2 1 联邦意义上的矿产地段为了保证俄罗斯联邦战略性的、能影响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的紧缺矿产资源矿种的要求,保障联邦主体地位、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的义务,个别的矿产区段,其中包括含有矿产资源的矿床,在联邦国
6、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决议基础上,可以获得联邦意义上的项目地位。 联邦意义上的矿床,包括开发的和准备开采的矿产资源,被列入属于后备矿床的联邦资源储备中。矿产资源区段列入到联邦重要资源项目及列入矿产资源后备矿床的联邦资源储备中的程序、它们的利用条件、以及列入归联邦所有的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第3条 在调整矿产利用关系中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在调整矿产利用关系中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包括:1) 拟定完成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立法工作;2) 确定和实施矿产利用的联邦政策,确定利用战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速度、改善矿物原料基地的质量、拟定和实施联邦规划; 3) 确定资矿
7、产用和保护程序,制定相关标准(定额、规则),其中包括矿产的储量及资源量的级别;4) 建立联邦和地区统一的矿产地质信息及用国家资金获得的信息支配管理系统;5) 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其它确定有价值的或是危险的矿产性质的国家鉴定;6) 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确定列入扩大的区域矿产清单,并划分联邦、地区、地方矿产区,确定在产品分享协议条件下具有矿产使用权的矿区清单;7) 编制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对开采矿产的矿区和与开采矿产无关的地下工程的矿区进行国家核算登记;进行矿床和矿产露头国家调查材料收集;矿产的地质研究工作的国家登记; 8) 支配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矿产资源;9) 为保障国家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在个
8、别区域内限制矿产资源利用;10) 除俄罗斯联邦单独管理的地区以外的国家矿产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支配;11) 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确定矿产使用费的征收条件和程序,包括确定矿产组的最高水平,确定使用联邦意义上矿区的形式和支付费用额度。12) 协调有关矿产使用的科研实验设计工作;13) 保护矿产使用权和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利益;14) 解决俄罗斯联邦主体间矿产使用的争议问题;15) 鉴定俄罗斯联邦矿产的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国际合约;16) 对矿产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国家监督,并确定其实施程序;17) 鉴定矿产区段利用的产品分享协议;根据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协议,在俄罗斯联邦内,实施并委托联邦国家
9、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地方部门实施总的联邦矿产利用政策。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矿产利用调整关系,俄罗斯联邦能够转让个别权力。第4条 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各自区域内的职权范围包括: 1) 通过并实施俄罗斯联邦主体有关矿产的法律及标准法令;2) 参与拟定和实施国家矿产地质研究规划、发展并开发俄罗斯联邦矿物原料基地;3) 拟定并实施矿物原料基地的开发和利用的地方规划;4) 建立并管理区域矿产的地质信息,支配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财政拨款及地方财政拨款所获得的信息资源;5) 参与矿产探明储量及其它确定有价值或危险性矿产信息的国
10、家鉴定;6) 编制地区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收集矿床及矿产露头调查资料,登记为建筑地下工程利用的矿区、与开采矿产无关的矿区;7) 同俄罗斯联邦共同支配各自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同俄罗斯联邦共同划分联邦、地区和地方意义上的矿区,同俄罗斯联邦共同确定可能享有产品分配协议使用权的矿区清单; 8) 在确定范围内决定地区和地方矿区使用费的额度和形式;9) 确定以开采普通矿产矿床为目的的矿产使用程序,地方意义上的矿区使用程序以及地方意义上的从事地下建筑利用矿产的程序;10) 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矿产使用者的权力、公民的利益,解决矿产利用问题的争端;11) 确定地区和地方意义上的矿区使用有关的经营活动形式许可;12
11、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所确定的权限内,俄罗斯联邦主体参与在使用矿区情况下的产品分享协议;13) 确定矿产矿床使用的条件和程序;14) 根据所确定的程序对矿产的地质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国家监督;15) 对属于俄罗斯联邦管理以外的矿产的利用和保护领域内的其它问题进行调整。第5条 在矿产使用关系调整方面,地方自管区、市机关的职权范围在矿产使用关系调整方面,地方自管区、市机关的职权范围包括:1) 解决在利用矿产和划拨土地情况下,有关当地居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利益的问题;2) 为地方工业企业开发矿物原料基地;3) 根据相应的程序为普通矿产矿床开采及地方意义上的地下建筑工程提供解决办法;4) 在
12、违反本法律第18条时,停止在土地区段内矿产使用工作;5) 对在开采普通矿产时矿产的利用和保护以及在非开采矿产情况下地下建筑工程的监督;6) 如果在利用矿产时可能对人们健康和生活构成威胁、给自然环境或经济带来损害的情况下,对在居民区、市郊、工业、运输和通讯项目区域内的矿区矿产利用进行限制。第二章 矿产资源利用第6条 矿产资源的利用形式矿产资源用于:1) 区域地质研究,包括区域地质物探工作、地质测量工作、工程地质找矿、科研、古生物学及其它普通地质研究、地震预测及火山活动研究、自然环境监测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地下水及其它没有严重破坏矿产完整性的工作监督; 2) 地质研究,包括矿产矿床的普查与评价;3)
13、 矿产的勘探及开采,其中包括矿山开采废料的再加工利用;4) 与开采矿产无关的地下工程的建设及利用;5) 建立,具有特别的科学、文化、观赏、卫生保健及其它意义的地质保护项目(科学和教学基地、地质自然保护区、禁猎、禁渔区、自然遗迹、水洞及其它地下溶洞);6) 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及其它地质学标本材料。矿产资源可同时供地质研究(找矿和勘查)和矿产开采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开采工作可在地质研究过程中直接完成。第7条 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区 根据矿产使用许可证开采矿产、建设使用非开采矿产的地下工程、建立特殊地质项目保护,以及根据产品分享协议,在勘查与开采矿物原料时,矿区以矿山划拨的形式-矿产成矿区块提供给使用
14、者。在确定矿山分配边界时,要考虑矿床的空间轮廓、地下设施的建筑及使用区的情况、矿山爆破工作的安全界线、矿山工作有害影响的保护带、矿石移动的距离带、自然物体、建筑和设施下面的安全矿柱的形状、露头矿和断面的边缘距离以及其它影响与地质研究和矿产利用过程有关的地表及资源状态的因素。在发布矿产使用许可证时事先确定矿山分配边界。通过技术方案分析,得到国家鉴定的肯定的鉴定结论后,国家矿山监督机关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国家机关同意后,确定准确的矿山分配边界(带有剖面和角点坐标的报表)的所有文件,包括在许可证中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得到矿山的矿产使用者,根据提供的许可证在其范围内有绝对的权力利用矿产资源。在矿山
15、分配范围内任何有关矿产利用的活动,只有在矿产使用者授权同意后进行。根据地质研究许可证确定的没有严重破坏矿产的完整性的矿段(没有在的矿山开采挖掘、矿产开采钻探或非开采矿产所用的建筑及设施),按照国家矿产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部门的决定可赋予地质分配区的地位。在地质分配区内矿产使用者们可同时进行工作。在提供矿产使用情况下确定他们的相互关系。 根据产品分享协议利用矿区,在普查、勘探和开采矿物原料情况下,矿山或地质划分区的范围确定由指定协议形成。第8条 矿产资源利用的限制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自然环境可对个别矿区进行限制或禁止开发。如果在利用矿产中可能会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危害,给经济项目或自然环境带来
16、损害,在居民区、城郊地带、工业、交通和通讯项目地区可部分或全部禁止矿产的利用。在特别保护区利用矿产,根据保护区的地位进行确定。第9条 矿产资源使用者矿产资源使用者可以是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取决于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法人和其它国家公民,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赋予他们从事矿产资源利用活动的权力。在产品分享协议条件下,矿产使用者可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法人、以及在协议基础上创建合作经营的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体(合伙),条件是,这个联合体的参加者根据产品分享协议负连带责任义务。以前版本的第2和第3部分认为是前版本的第3和第4部分-俄罗斯联邦1999年2月10日第32号法律。矿产
17、资源利用者的权力和义务从收到矿产许可证时起产生,而在产品分享协议条件下,享受矿产资源利用权力是从这个协议生效时起。 开采放射性的矿产使用者和填埋放射性废料和有毒物质只能是国家企业。第10条 矿产资源使用期限矿产资源的利用可以是有确定期限的或是无限期的,确定矿产资源利用期限的有:地质研究-期限5年;用于开采矿产和非开采目的的期限在20年以内;在指定利用形式并存的期限为25年以内。在开采矿产时矿产资源的使用期限根据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开采技术经济情况确定。为建筑和使用非开采矿产的地下设施,形成特别的保护目标或其它目的所利用的矿产区段可无限期利用。 矿产资源利用期限以享有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18、根据矿产资源使用者的意见,在执行许可证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本条第一部分所指期限可进行延期。矿产资源使用期限延期程序根据产品分享协议条件由指定协议确定。第10-1条 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依据可获得矿产使用权的使用者:1)根据竞争和拍卖的结果,依据国家矿产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部门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共同决定;2)为了深层填埋并且隔绝放射性废料和有毒物质,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决定;3)按照利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矿产资源的竞标和拍卖结果,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 4)依据本法律规定正常重新办理有效许可证;5)利用含有普通矿产或有地方意义上的矿产矿床的矿区,用于
19、非开采矿产为目的的,依据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所确定的程序办理;6)依据国家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部门的决定,决定是经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同意的,是以地质矿产研究为目的的;7)依据按照关于产品分享协议的联邦法律签订的产品分享协议;在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内矿区的使用权使用者按本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获得。第11条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利用矿产需要办理专门的国家批准的许可证,包含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固定形式的表格,以及文本、图件和其它附件,是许可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矿产使用确定的基本条件。矿区使用在产品分享协议的条件下办理矿产使用许可证。许可证是在协议条件下指定矿区的使用权,协议根据产品分
20、享协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矿产法确定了矿产资源使用的所有必须条件。许可证是根据指定的目的、在确定期限内、遵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确定的范围内证明矿区使用所有者权力的文件。在国家权力授权机关和持证者之间可以签订确定矿产使用具体条件的合同。许可证证明的权力有:进行矿产地质研究工作、矿床开采、矿山开采废料的利用和再生产加工、以非开采矿产为目的的矿产利用、建立特别地质保护区、收集矿物、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标本材料。许可证可享有几种形式的矿产资料利用。利用许可证使用矿产资源,要取得土地资源管理机关或土地所有者划拨相应的地块,同意利用矿产。土地地块的最终范围和矿产资源使用者土地权力的办理要在矿产使用工作方案确定
21、之后,根据土地法规定程序办理。第12条 矿产利用许可证的内容许可证及其不可分割部分的内容应包括:1) 许可证使用者、发证机关的资料以及发证的依据;2)有关矿产资源利用工作目的的资料;3)供利用的矿区空间范围的指定;4)被分离出来进行有关矿产资源利用工作的土地分配和水域边境的指定;5)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开始工作期限(技术设计方案准备、设计方案的生产能力、向国家鉴定机关提供地质信息);6)利用资源、土地、水域的有关征收支付费用条件;7)达成协议的开采矿物原料的水平、开采矿物原料的所有权、以及矿物原料的分配协议;8)关于在矿产利用过程中所得的地质信息所有权的协议;9)法律、资源及环境保护要求标准(定额
22、原则)、工作安全确定的执行条件;10)准备设计方案结束或矿山开采停工和土地重新耕作调整的期限和程序。 矿产利用许可证保证矿产资源利用合约关系所列举的条件和形式,其中包括提供服务(带风险或无风险)合同,以及可能不违背本法律补充的其它条件。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在产品分配协议条件下,应该包含指定协议规定的相应的资料和条件。以前版本的第3部分是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律本版本的第4部分。在许可证中,规定的矿产使用条件,在许可证约定期限内或在其生效日期内保持有效。这些条件的改变只有在矿产使用者和发证机关同意情况下、或是在法律确定情况下才能改变。第13条 矿产资源许可证发证程序 矿产资源许可证的
23、发放通过竟标和拍卖以及本法律第10-1条所述的其它依据实施。为签订产品分配协议的竟标或拍卖的条件和规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每一项目或一组项目的竞争或拍卖条件和规程的确定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实施。竞标或拍卖的基本标准是: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利用规划的科技水平,矿产回报程度,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相应规划落实期限,自然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关于行将进行竟标、拍卖的信息、它们的结果以及在其它条件下发放矿产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应在大众信息媒体上发布。第14条 拒绝接受参加竞标或拍卖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接受参加竞标或拍卖的申请:1)申请获得许可证违反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如果它的内容不符合发布的竞标可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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