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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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 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 轻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 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第二条 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台风 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 及其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第三条 临近预报是指未来 0-2 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 短时预报是指未来 3-12 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第二章 业务分工第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
2、报业务的技 术指导,开展全国区域的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 和发布全国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指导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 全国会商。第五条 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 的业务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制作、 发布强对流天气的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第六条 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 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第七条 县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 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临近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订 正。第八条 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 区域联防工作。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 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3、第三章 责任区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为天气雷 达扫描半径 200 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 达 3 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 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第十二条 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 行政区。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 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气象台的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 例外。责任区
4、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 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第四章 天气监测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业务, 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第十五条 在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由各省 (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第十六条 非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在天气 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 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第十七条 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各级气象台站 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 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
5、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 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 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上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 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第五章 预报预警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台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GPS/MET等观测资 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 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 品。第二十条 在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国家气象中 心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 3 次以上全国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 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 3 次以上本省 (区、 市)0-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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