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篇)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感悟心得(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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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 日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 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三 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解 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机 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 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 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
2、序、法律责任 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 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 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 有如下几点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 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 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 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 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 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 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
3、人事的行 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 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 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 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 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 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 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
4、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 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 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 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 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 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 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 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 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 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
5、机制, 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 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 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 面覆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 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
6、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 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 位属于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 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 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 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 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 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 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
7、规定, 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 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 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 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 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 职人员给予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 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
8、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 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 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 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 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权限、职责如何区分? 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 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 有违法行
9、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 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 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法给予政 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委对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对本 级党委管理干部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任免 机关、单位负责。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 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 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 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 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
10、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 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也是任免机关、 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二、准确识别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这个规定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缺一不可。首先是履行的职责方面,应当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和监督属于广义的管理活动范畴, 但三者从一般的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具有
11、相对的独立性。组织, 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安排,使之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能完成组织 目标任务。领导,是指给组织指引前进方向,为组织确定奋斗目标, 提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要求的是“做正确的事”。管理,是指 保证事物正常运行,实现目标的活动,要求的是“正确地做事监督 属于控制,其工作在于纠偏。在国有企业中,上述职责均属管理活 动,但列入处分范围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行 政管理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和保安等工作 的工人(工勤人员)不在范围之内。其次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 金融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一种类 型是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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