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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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S C 8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3T XXX-XXXX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F i 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en i or care organ i zat i on(送审稿)XXXX-XX-XX 实施XXXX-XX-XX 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II引言In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分级25 总则26场所设置要求27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48消防安全管理组织59 消防安全制度810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9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512 消防档案1613 火灾事故处理17附录A (规范性) 防火巡
2、查记录 18附录B (规范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 19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矿业大学深圳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斌、解龙、梁晓华、梁燕、林泽钦、刘威、肖浩、张国辉、郑卉莉、吴凤、 高佳鑫、方萍为提高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管理
3、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构建高水平“ 1336 ”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 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 69号)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国内相关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文件。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制 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及火灾事故处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养老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5907. 1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XF 95 灭火器维修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4403/T 18320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5907.1、 GB 25201、 GB 25506、 GB 35181、 GB/T 38315 GB/T 40248、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GB
6、 50140 GB 50974、GB 51251、GB 51309、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3. 1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场所)。3. 2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建筑内外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灭火和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的总称。4. 3失能老年人 the disabled elderly身体失去或部分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4分级根据养老机构场所规模、入住率等要素,将养老机构分为五级,实行消防分级管控。具体如下:a) 一级养老机构:床
7、位数 50;b)二级养老机构:50 床位数 500o5总则5.1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提高单位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发生火灾、降低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5.2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5.3 养老机构因存在既有建筑或临建房,确实难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应停止使用,或进行专家评 审、专家论证工作,确定技术补偿措施,有效保证防火安全。5.4 五级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险。6场所设置要求6.
8、 1 一般规定6.1.1 养老机构所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结构耐火、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建筑构造、建 筑装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 GB 50016、GB 50084 GB 50116 GB 50140 GB 50222 GB 50974 GB 5125K GB 51309 GB 55036、GB 55037、JGJ 450、MZ/T 032等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6.1.2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 库、大型商场市场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 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9、养老机构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不应与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6.1.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机构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 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6. 1.4符合原建造、改造时消防技术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确有困难的,可调整适用,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改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DB4403T XXXXX-XXXX6. 1.5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 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6.2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 2. 1养老机构所在建筑耐火等级
10、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要求,且不应低于三级。6.2.2养老机构宜设置在首层和一、二层;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 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6. 2. 3养老机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宜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32 m楼层上,不应布置在楼地面 设计标高大于54 m的楼层上;b)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c)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 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且
11、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6. 2. 4养老机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 h的楼板与其他区 域分隔。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1.5 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 火分隔。1.1.6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养老机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与其他建筑上 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机构,可与其他建筑共用消防控制室。6.3 安全疏散和避难救援设施6.3.1 3.1养老机构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 内疏散楼梯应采用
12、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 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养老机构,宜在32 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 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6.3.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 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o6.3.3 疏散楼梯有效净宽度不应小1.2 m,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可根据需要设置适老化扶 手。6.3.4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 4m范围内 不应设置踏步。老年人居室开向公共内
13、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疏散门的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a)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 8 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 9 m;b)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不应小于1. 1 m;c)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 4 mo6.3.5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 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 4 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 大于1. 4 m且小于1. 8 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 8 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 大于15 mo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6.3.6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设置外窗或外阳台。外窗净高度和净
14、宽度均不应小于1.0 m,下沿距 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mo外阳台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 mo6.3.7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建筑外墙门窗、阳台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 栅栏等障碍物。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6.3.8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in?(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 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机构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养老机构设置与疏 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敞开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 可不
15、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 电梯的前室。6.3.9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 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6.3.10 10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in?(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 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6.3.11 养老机构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 设置应符合消防电
16、梯及其设置要求。6.3.12 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床铺应为滑轮床铺,方便火灾时紧急疏散逃生,并应根据轮椅、活动床的 疏散需求设置高于规范要求的疏散通道和无障碍通道。6.4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6. 4.1养老机构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4. 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 4.3公共餐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置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 4. 4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养老机构、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养老机构应在疏散走 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
17、标志。6. 4.5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 ho6.4.6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0 Ixo6. 4.7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 4.8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不大于1.5 m,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0.08 mo灭火器箱不应上锁。6. 4.9除一级养老机构外,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 Ao6. 5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6.5. 1装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应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应减少安全出口。6.5.2 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
18、和难燃材料,不应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6.5.3 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应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 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6.5.4 养老机构不应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 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6.5.5 养老机构不应在原有建筑上部搭建彩钢板房供人员居住、办公、活动使用。6.5.6 临时搭建的彩钢板房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7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DB4403T XXXXX-XXXX7. 1养老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
19、制,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接受社会监督。7.5. 养老机构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遵守养老机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新建、 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功能调整)等建设工程时,养老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7.6. 养老机构的消防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7. 4养老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其消
20、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7.5 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应报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情况。7.6 五级养老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 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7.7 养老机构宜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电气火灾监控等新技术、 新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7.8 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四级、五 级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接受辖区消 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
21、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7.9 养老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可作为 消防安全管理辅助设施应用。8消防安全管理组织8.1安全管理部门8. 1. 1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8. 1.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工作:a)安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息汇总上传工作;b)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c)组织制定本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e)督促、检查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
22、事故隐患;f)分析安全问题,督导落实整改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8.2消防安全责任人8.2.1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I。8. 2.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汇报;d)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e)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23、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f)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g)按规定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办公场所;h)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D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赋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奖惩和责任追究权利。8. 2. 3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8. 2. 4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b)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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